機師 v.s. 國泰航空(編號:HCMP 4400/2001)
本帖最後由 孤寂如雲 於 2011-2-23 17:43 編輯(舊新聞)
附錄一和附錄二樣本
判決書全文請前往:
http://legalref.judiciary.gov.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68435&QS=%28%24Cathay%7CPacific%29&TP=JU
附:新聞報導
沉默裁員罰15萬 解畫另罰330萬
(明報)2009年11月12日 星期四 05:10
【明報專訊】國泰航空在2001年解僱49名外籍飛機師,以「殺雞儆猴」手法回應機師為要求加薪醞釀通過集體工業行動,這是當時社會的頭條新聞,在強大輿論壓力下,國泰管理層站出來向公眾解釋裁員決定,指看過49名機師的受僱紀錄,認為公司無法信賴他們會按公司的最佳利益行事,所以即時解僱。當時沒有人料到,這段簡單的解說,加上批評機師醞釀罷工是自私要脅、把航空公司和乘客變成人質,會被法院裁定為香港史上最嚴重的誹謗,17名入禀控告國泰的機師每人獲賠償330萬元,而無理解僱罪名只每人賠償15萬元加一個月薪金。這次裁決向僱主傳達的信息是﹕千萬別公開解釋裁員決定。
「裁員勿公開解釋」
在勞資糾紛之中,僱主和僱員之間互相指摘是常有的事情,僱員或工會指摘僱主無良,拒絕加薪等同剝削,福利和津貼不劃一等同歧視;僱主反過來批評僱員醞釀工業行動是自私的要脅,罔顧公司和顧客利益,這類互相批評的意見正常不過,公眾也不會照單全收,簡單地認定僱主無良或僱員自私,為什麼高等法院會因為國泰管理層說了幾句飛機師罷工是自私、要脅、不顧公司利益的套話,就判國泰嚴重誹謗?
言論自由恐受壓
翻看判辭,芮安牟法官顯然很不滿國泰的解僱決定,因為國泰拿不出49名機師有不良紀錄的實證,又沒按合約規定先作紀律聆訊,但礙於不合時宜的勞工法例所限,無理解僱賠償上限為15萬元,這顯然無法彌補年薪過百萬元的機師因無理解僱而蒙受的損失,唯有從國泰管理層失言入手,拿誹謗罰金作補償,但這一來卻扭曲了誹謗法律的應用,把平常不過的勞資互相斥責上綱上線為嚴重誹謗,更造成5610萬元天價罰金的不良先例,對香港的言論自由影響深遠。這次扭曲的裁決,到了上訴庭和終審法院,恐怕難以維持。
明報記者 劉進圖
文章來源:
http://hk.news.yahoo.com/article/091111/4/f4ns.html
孤寂如雲的評論:本人亦覺得如此的判決並不妥當。這不僅僅會使人覺得法官針對被告,亦會爲今後同類的判案開了一個不好的頭。而個人亦認爲該判決很有可能會被推翻,因爲“誹謗”一詞的定義在此被法官扭曲,以此作爲打擊大型企業/大財團的藉口。此判決將會引來更多的同類訴訟。
雖然330萬對於一家大型航空公司而言並不算是什麽,但是,未免今後發生同類事件,國泰航空必然不會善罷甘休,恐怕另一階段的法律程序在所難免。
頁: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