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rris_2007 發表於 2010-12-26 10:39:22

學者警告﹕揭任亮憲案事主身分違法

【明報專訊】香港大學的法律學者張達明警告,公眾或傳媒若以為任亮憲案尚未進入檢控階段,便可以披露舉報任亮憲非禮或強姦的女事主身分,是錯誤和違法的,禁止披露性罪行申訴人身分的規定其實在申訴人向警方舉報時已開始生效。

申訴人向警方舉報即生效張達明指出,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56條,凡有人向警務人員作出性罪行的指稱後,所有相當可能導致公眾識別申訴人身分的事項,都不得在香港可供公眾閱讀的書刊中發布或在香港廣播。

所謂「書刊」包括影片、聲帶及其他永久形式的紀錄,「廣播」則指透過無線電訊供大眾接收的聲音或影像廣播。

「不得在港書刊發布或廣播」張達明表示,書刊和廣播的定義很廣,既包括報紙、雜誌等傳統文字傳媒,也包括電台、電視台等電子傳媒,以及互聯網上的網站、網誌等可供公眾閱讀或收聽收看的紀錄,任何人若披露性罪行申訴人的身分,可能會遭檢控。他希望傳媒和公眾不要誤墮法網。

http://news.sina.com.hk/news/2/1/1/196310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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