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rris_2007 發表於 2012-11-3 19:39:18

廉署立案查林奮強

【東方日報】行政會議成員林奮強在政府出辣招打擊樓市炒風前被質疑偷步賣樓,又自爆向地產代理提出支付回佣,惹來外界議論。廉政公署收到舉報後終於立案調查,並希望負責有關物業交易的中原地產配合。連日來說出不同版本,事件愈描愈黑的林奮強,昨日則未有進一步交代事件。

日前舉報林奮強的社會民主連線副主席吳文遠昨到北角廉署總部落口供一小時,他引述廉署稱循兩方面調查事件,分別是林奮強是否收到內幕消息而偷步賣樓,以及他向地產代理提供回佣。廉署回覆本報查詢時則表示不評論個案,如有足夠資料會調查。記者昨到林奮強位於地利根德閣寓所,外傭指林氏夫婦兩人都不在家,記者亦致電及發短訊給他,他沒有回覆。

指是林妻提出捐款

林奮強被質疑偷步賣出堅道寶華軒兩個單位,套現近二千萬元之後,忽然自爆叫價較市價低,差價歸地產代理,作為誘因促使地產代理落力放盤,隨即又再受質疑涉嫌提供非法回佣,或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翌日,林奮強改口稱,差價其實是捐給中原慈善基金,有關建議由地產代理提出。他又解釋,交易由他妻子負責,他未有太多參與,所以有誤會。不過,中原地產發表聲明,指不接受客戶捐款,而林奮強亦未支付九萬九千五百元佣金。

據稱,為林奮強賣樓的是中原豪宅西半山助理分區聯席董事梁智仁,他否認建議林奮強捐款,而是林奮強的妻子提出。記者昨到中原地產位於羅便臣道分行尋找梁智仁,職員指他沒有上班,他的手提電話亦無人接聽。

中原:額外收佣違法

中原集團主席黎明楷則稱,合約顯示,該宗交易的佣金為樓價百分之一,無證據顯示地產代理有額外佣金;若地產代理收取合約訂明以外的佣金,即屬違法。他說:「若地產代理收取額外佣金,買家會懷疑樓價是否因此而提高,除非特別疏爽的客人,則不介意。」黎明楷又證實收到廉署通知,因收到舉報而展開調查,希望中原配合。

多名行政會議成員昨亦回應事件,陳智思說,早在政府出招前已聽聞林奮強賣樓,相信他並非在行會中取得消息,故毋須辭職,今次事件只是時間上巧合,令市民在觀感上有懷疑。陳智思坦言,林奮強以往並無參與政治敏感度高的工作,希望他以後小心言行。

葉劉淑儀認為,林奮強前言不對後語,反映他政治敏感度不足,回答記者問題時的表現亦令人不滿。林健鋒認為林奮強應盡快澄清事件,而在未澄清前,不應指他犯錯,亦不應太多猜疑。李慧琼說,林奮強需要進一步交代,助公眾了解事件。

http://www2.news.sina.com.hk/news/20121103/-2-2814285/1.html

morris_2007 發表於 2012-11-3 19:41:22

買賣價差額當佣金舉證涉賄不易入罪

【東方日報】林奮強早前在電台自爆為鼓勵地產代理落力賣樓,提出差額可作代理額外佣金事件,令外界質疑他可能因提供非法回佣而觸犯防賄條例。有法律界人士稱,單單就林奮強向代理提出以差額當作佣金的言論,未必構成觸犯防賄條例,因必須證明林事先知道代理所屬公司禁止員工收取額外佣金,或林是在要求代理隱瞞收取佣金的情況下提出有關建議,才算觸犯《防止賄賂條例》。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九條,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任何代理人提供任何利益,令該代理人優待或虧待主事人的事務或業務有關的事,即屬違法,最高可被判罰五十萬元及監禁七年。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助理教授張達明認為,林奮強即使承認曾向代理提出以差額當作佣金,仍必須證明他事先知道代理所屬公司禁止員工收取額外佣金,或他曾要求代理向買家或代理所屬公司隱瞞收取額外佣金一事,才構成觸犯防賄罪,但一般較難取得證明。即使該建議只屬口頭性質、林仍未向代理繳付佣金或遭代理一方拒絕建議,亦已觸犯法例。


如夾口供則妨礙司法公正

熟悉廉署運作人士亦認同,廉署可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九條進行調查,至於林奮強聲稱將佣金差額捐予慈善機構是否違法,則要諮詢律政司意見;由於林奮強指是將佣金差額捐予中原慈善基金,惟中原則指從不接受客戶直接捐款,故廉署亦會調查林與該名代理是否在交易前已有相關協議,或是事後才稱有此協議「夾口供」,有否妨礙司法公正。

http://www2.news.sina.com.hk/news/20121103/-2-2814284/1.html

政治因素影響居多

12345 發表於 2012-11-3 19:47:37

林奮強曾經承諾任內唔會買賣物業,即使今次並不涉及內幕交易,依然係破壞承諾.

近水樓臺 發表於 2012-11-4 10:41:33

查完又到下一任了{:titter:}
港式民主果然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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