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獲子女出錢買樓 社署扣綜援被批矛盾
【明報專訊】申訴專員公署接獲投訴,指有市民出資替其領取綜援的父母購入原租住的公屋單位,但社署將購樓款項視作夫婦「入息」,停止向夫婦發放一個月綜援。公署調查後認為,社署將自住物業訂為可豁免資產,但又將資助置業的款項視為入息,本質上有矛盾,社署應設彈性規定。華員會社會保障助理分會表示,若撤銷限制會令制度易被濫用。寓所不計資產 親友贈樓款當入息
現時社署規定,如綜援家庭中有年老或殘疾成員,其自住物業可獲豁免不計入資產,但若受助人獲親友金錢援助購買物業,則會視作入息。投訴人於2011年6月,出資替父母購入公屋單位,並讓他們以業主身分繼續居住,雖然有關單位納入豁免資產,但社署將買樓款項視作夫婦當月入息,扣除一個月綜援,之後繼續發放。
申訴署調查後認為,老弱傷殘人士獲親友餽贈自住居所,但實際可動用的入息並無增加,扣除一個月綜援,或令受助人出現「有錢做業主,但無錢開飯」的現象,認為社署有關入息及資產的本質上有矛盾,促社署檢討。
社署回應會按需要檢視綜援制度下相關規定,發言人補充,資產豁免規定是為體恤老弱傷殘受助人繼續在原有物業及熟悉地區安居,但綜援受助人應先運用本身經濟資源,包括親友資助應付基本需要,而購置物業本身並非基本生活需要,有違綜援作為最後安全網的目的。社署在執行入息及資產審查規定時,須平衡公帑能用得其所。
華員會:兒有錢購屋父母何需綜援?
華員會社會保障助理分會主席成智媛認為,現時資產及入息規定有灰色地帶,可檢討,但亦指出只有子女無力供養父母下,長者才會由綜援「供養」,但個案中投訴人既有錢一筆過為父母購屋,「為什麼還要父母領綜援、要納稅人付款?」認為做法有違道德。她解釋,購置的公屋會成為遺產,但其父母的生活費由全港納稅人付費,對納稅人不公。
http://news.sina.com.hk/news/20130111/-2-2869038/1.html
買樓d錢唔用來開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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