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rris_2007 發表於 2013-1-13 01:52:14

人造當天然 水晶無例管



政府研修訂商品說明條例

【明報專訊】本報早前報道SWAN「水晶」事件,引起現行法例對「水晶」介紹和銷售監管的關注。翻查現行《商品說明條例》(下稱《條例》),政府在2008年作出的修訂,只限對部分名貴珠寶,如鑽石、天然翡翠等監管,卻未有針對水晶、珍珠等作銷售規限。消息指,針對營商者經常鑽空子,新修訂《條例》或將水晶等寶石納入規管,日後不排除要求所有商戶,列明出售的是「人造」或「天然」水晶,以保障消費者。


顧客投訴名店賣人造水晶說明不足

本港有不少店舖售賣「水晶」首飾、燈飾,但不少未有清晰介紹其成分,包括「水晶」是屬於「天然」、「人造」抑或只是普通玻璃。本報早前報道SWAN事件,該店便是將人工合成水晶稱為「鑽級澳(奧)地利水晶」;亦有讀者向本報投訴,指國際品牌Swarovski(施華洛世奇)同樣出售「人造水晶」,但未有向顧客完全陳述,一直只以「奧地利水晶」作介紹。


記者翻查現行《條例》,法例對部分珠寶有明確界定和監管,但「水晶」不在監管之列(見另稿)。據悉,執法人員在調查SWAN事件期間,亦發現因為《條例》只對產品「來源地」作出監管(如訛稱產品出產地即屬違法),卻未有列明「水晶」的確實定義,變相令營商者有鑽空子機會。舉例說,若市面有「水晶」是低價化學合成品,一般可視為「人造結晶」,但若商戶稱之為「水晶」,亦未必違法。
消息指,水晶事件反映《條例》的灰色地帶,因此,新修訂《條例》會考慮商戶有否「誤導遺漏」重要資訊,包括日後或會要求商戶列明產品是「人造」或「天然」、「人造水晶」成分涉及什麼等。另一個方法則是透過向業界發出指引,加強監管。


海關﹕瞞重要資料擬列違法

海關發言人表示,日後若商店遺漏或隱瞞重要資料,而導致一般消費者作出某項交易決定,便屬違反《2012年商品說明(不良營商手法)(修訂)條例》。新修訂目前仍在諮詢業界,據悉,執法部門亦要考慮有關修訂對業界的影響,諮詢期至3月17日止。


港網頁未註明 店員有講「人造」
針對有讀者就Swarovski水晶的疑問,本報向該公司查詢,發言人回應指,施華洛世奇產品上的水晶出產於奧地利,該品牌水晶是由「多種天然礦物及石英砂混合而成」,有提供產品證書。翻查該公司本港網頁,大部分產品有註明「水晶」,但未有說明是「人造」或「天然」。記者曾以顧客身分向Swarovski門市職員查詢,對方表示,所有店內產品均是「人造水晶」,還稱否則不會是這個價格,而世上亦沒這麼多天然水晶。


Swarovski﹕產品有提供證書

消委會總幹事黃鳳嫺認為,若海關日後真的將更多產品納入規管,並要求商戶提供更多資訊是好事,如將水晶分為「天然」和「人工」,相信可令消費者有更清晰的資訊,改善現行《條例》的灰色地帶。立法會經濟發展事務委員會成員湯家驊認為,目前有不少餐廳要購買昂貴水晶燈,加強監管是好事。

http://news.sina.com.hk/news/20130112/-3-2869917/1.html



morris_2007 發表於 2013-1-13 01:53:51

管鑽管金管翡翠 08年修例未提水晶



【明報專訊】2008年政府曾經修訂《商品說明條例》,在原先規管黃金及黃金合金、白金產品的基礎上,將鑽石、天然翡翠以及另外5類電子產品,也列為受規管產品,企業須向消費者提供必要資料,例如在商店顯眼位置展示指定告示,讓顧客得悉,零售商亦必須發出產品收據。法例同時為「天然翡翠」及「鑽石」訂下明確解釋,防止商舖在交易中誤導消費者。
修例針對假鑽表假白金湧現

當年政府修例,主要由於2006年起,陸續有報道揭發本港「劏遊客」店舖肆虐,包括出售「非鑽石」的鑽石金表、以昂貴「白金」誤導旅客買入廉價「染白黃金」等手法騙財;但當年政府未有就「玉器」、「水晶」和「珍珠」等首飾下定義或加入指引,主要是由於天然水晶及珍珠等珠寶,價格上沒鑽石等首飾般昂貴,社會亦未有因此廣泛討論這類首飾的定義。

http://news.sina.com.hk/news/20130112/-3-2869916/1.html

加強監管係好事
頁: [1]
查看完整版本: 人造當天然 水晶無例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