琉球群島主權歸屬
琉球主權之歸屬,雖於歷史、政治與經貿的角度之研究甚少,但其在國際政治與法律地位的層面上之關係卻不單純。首先,基於歷史傳統面向探討之,可知琉球雖自明朝為我國藩屬國,卻於「分島改約」協議不成後日本廢藩改縣而告亡國,及「馬關條約」更使日本對琉球之佔領事實已告歷史主權而確立。再者,就政治現實面向探討,可知二次戰後美國「託管」琉球群島,但美日間亦有默契,使得美國以日本對琉球保有「剩餘主權(residual sovereignty)」為由而預留日後依主權歸還原則(the principle of return)移轉予日本之伏筆;另一方面,中華民國於「中日和平條約」亦未對琉球自治或獨立有所主張,使得此後無法再於琉球主權歸屬議題上據理力爭。最後,毋寧由國際地位與國際法面向探討,可知中華民國對琉球主權地位以難能置喙,而國際法上日本藉由「征服(conquest)」手段取得琉球領土主權亦為合法,在無其他國家反對之時,已逐漸建立其正當性。職是之故,在台灣的中華民國不應對琉球群島主權爭議上做無謂的爭執,而以交流發展多方合作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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