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雲再脫罪 控方再上訴
原審昨維持原判 指陳沒瞞收報酬
【明報專訊】商台行政總裁陳志雲任職無綫電視總經理期間,涉收取11.2萬元報酬,亮相2009年奧海城除夕倒數活動「志雲飯局」環節,2011年他在區院受審後脫罪,律政司不服上訴,上訴庭下令由原審法官就陳是否有合理辯解收取報酬作出裁決。經審訊後,法官昨維持原判,律政司迅即表明會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換言之陳志雲仍未「甩難」,或有再被定罪的可能。
律政司隔數小時即上訴
陳志雲(53歲)昨續由藝人好友王喜陪伴應訊,聞判後,陳在庭外一直保持笑容,但未有開腔回應任何提問,又作手勢向記者示意不會發言。過往面對傳媒提問一直沉默的叢培崑(30歲),終在離庭時表示數年來「大家都好攰」,又指律政司是否上訴「唔到我擔心」,「但真係好希望,真係可以盡快告一段落」。
惟數小時後,律政司發言人即表明已考慮法官的裁決理由,不認為法官正確處理有關證供及或相關法律原則,將再以案件呈述方式就此裁決上訴至上訴庭。
根據《區域法院條例》,律政司須於7日內提出案件呈述申請,上訴庭審訊後可駁回上訴、推翻原審裁決指示將案發還重審,或直接裁定被告有罪。換言之,陳、叢暫未能全身而退。
陳一方:唔知有無睇清楚
港大法律學院助理教授張達明表示,律政司以呈述方式提出上訴,若上訴庭判其得直,陳志雲大有機會面對再被定罪或重審等4個可能(見表)。
代表陳志雲的資深大律師謝華淵則認為,律政司隨即再提上訴「幾古怪」,「都唔知有無睇清楚」,又指因未知道對方的上訴理據,故要再研究。
第二度審理案件的區院首席法官潘兆童昨在裁決時表示,對於陳志雲的外間工作,其前上司、案發時為副董事總經理的陳禎祥(現已退休)及集團總經理李寶安皆不曾反對,過往亦沒有按正式程序批核。此外,陳於2009年奧海城除夕倒數活動《志雲飯局》環節收取酬勞,與無綫不但沒有利益衝突,更可說是有共同利益,質疑「難道要要求陳志雲突然醒覺,一改以往模式,提出所謂符合條例的許可申請,才算合理?」
官指陳誠實認為毋須申報
潘官指無綫上下都知陳志雲會出席活動,從來不是秘密;無綫未有直接邀請陳出席活動,反而要求奧海城透過經理人公司「思潮」聯絡陳,故根本沒有人認為陳免費演出,而陳亦從未隱瞞出席活動、收取酬金等事宜。
潘官又稱,控方對於「合理辯解」的詮釋過於狹窄,法庭不應以一個完美的人作標準去衡量陳志雲的行為。陳在事件中唯一做錯的,是未有嚴格根據僱傭合約處理其外間工作,潘官認為採用社會上的客觀標準來說,陳是誠實地認為其演出毋須向無綫申請許可,故認為陳有合理辯解去接有酬勞的工作,此外裁決亦適用於叢培崑,故維持兩人無罪的裁決。
【案件編號:DCCC1214/10】
http://news.sina.com.hk/news/20130308/-2-2913074/1.html
官指李寶安供辭違常理 上訴利志雲
【明報專訊】無綫集團總經理李寶安原審時曾供稱,若當時陳志雲向他申請將收取酬金出席活動,他並不會答應。不過,法官潘兆童昨批評李寶安說法「完全是有違常理和不合邏輯」。港大法律學院助理教授張達明分析,倘若上訴庭日後接受控方提出上訴,潘官就李寶安的證供作出的裁決,或會增加律政司上訴得直的難度,相反對陳志雲則可能較有利。
官指陳出席活動有利無綫
潘官昨進一步引述案件原審時的證供,指李寶安於2009年10至11月間,曾兩度處理陳志雲的外間工作申請,其中一項為陳將收取10.4萬元、在一保險公司的內部聚會中演講。當時李寶安簡單回覆陳稱,「……We respect and endorse this private activity outside office hours(我們尊重及支持這個在辦公時間以外的私人活動)」。此外,不論是無綫前副董事總經理陳禎祥,還是李寶安擔任陳的上司期間,二人對陳接外間工作及收取報酬從未表示反對。
李沒解釋為何反對陳赴涉案活動
雖然李寶安原審時曾說,若陳申請他不會答應。但潘官稱,李沒有提出任何合理理由支持其假設,故認為其說法有違常理、不合邏輯。潘官又認為陳在無綫為主辦單位之一的奧海城除夕倒數活動中,出席演出《志雲飯局舞台版》,對無綫根本有利無害,故陳不可能預料到,李寶安仍會單單就是次演出及收取報酬提出反對,因而刻意隱瞞李。
http://news.sina.com.hk/news/20130308/-2-2913073/1.html 上訴庭設限 潘兆童硬闖
【明報專訊】陳志雲案牽引出一場上訴庭與區域法院首席法官潘兆童的攻防戰。潘兆童在原審裁決指出,陳志雲是以名人而非無綫代理人的身分兼職取酬,所以控罪元素不成立。惟上訴庭直指潘兆童犯錯,認為陳肯定是以無綫代理人身分行事,他出席無綫製作的奧海城倒數騷,亦肯定與無綫業務有關,控罪元素已成立,唯一可爭議的是陳有沒有合理辯解,故案件須發還潘兆童續審。上訴庭亦為續審設定了三大限制﹕
一)無綫向來默許志雲兼職取酬,但默許不等於「許可」,不足以免除刑責;
二)默許不等於「合法權限」,不足以構成抗辯;
三)上述兩點亦可能對「合理辯解」適用
上訴庭:默許不等於「合法權限」
按照上訴庭這3點訓示,陳有罪的結論已呼之欲出。上訴庭在判辭中還提醒潘兆童,他的無罪裁決部分建基於陳志雲若申請許可,無綫必然會批准的推斷,但其實原審時有無綫的代表曾就這一點作供,但潘兆童沒考慮這些證供,亦沒裁定這些證供對陳志雲有否「合理辯解」有何影響。上訴庭指的無綫代表正是李寶安,李作供時指陳志雲若向他申請,他一定不批准,這也是上訴庭放在潘兆童頭上的一把利劍。
然而,潘官也非省油的燈,他順着上訴庭提示,充分運用只有原審法官才享有的、對事實證據作出裁斷的權力(因上訴庭法官沒直接聽過證人作供和被盤問),乾脆裁定李寶安供辭不可信,因陳參與奧海城演出對無綫收入分毫無損,贊助商願意多付酬金換取加插志雲飯局,無綫與陳變成雙贏,有共同利益,李寶安怎能說一定不批准?
對於默許不等於「合理辯解」,潘兆童的拆招辦法是裁定﹕
一)陳沒刻意隱瞞兼職取酬,無不誠實行為;
二)無綫一向默許他兼職取酬,不要求他申請批准;
三)控罪涉及的奧海城騷由於是互利雙贏,陳若申請必獲批准。
潘兆童認為,單是默許或許不夠,但以上3點相加便足夠構成「合理辯解」,再一次放生陳。
http://news.sina.com.hk/news/20130308/-2-2913071/1.html
律政司落唔到台{:heyh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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