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rris_2007 發表於 2013-3-12 11:37:17

政府律師認海事處「明顯疏忽」

被轟驗船粗疏「付上沉重代價」

【明報專訊】南丫海難研訊進入最後階段,由調查委員會、律政司及兩船的律師結案陳辭。沉沒的「南丫四號」被揭發少裝一道水密門,加快下沉,海事處被批評在批圖及驗船時,無要求船廠交代及重裝設置,終付上沉重代價。律政司代表莫樹聯不認同有關說法,但承認海事處人員缺乏溝通及警覺性,出現「明顯的疏忽」。研訊將在今日完結,委員會下月22日前須向特首呈交報告。


南丫四號在海難中被撞沉,事後被揭圖則與船體結構不符,船尾底部的水密艙無裝上水密門,未能隔水,令入水的船艙由2個增至3個,加快下沉。委員會律師石永泰昨日在結案時指出,若該船有裝水密門,會減慢下沉速度,有一定空間予乘客疏散,認為海事處在批圖及驗船程序時,並無採取任何行動。


不認同須要求船廠重裝水密門

石續說,一般常識而言,海事處發現船體結構偏離圖則設定,應要求船廠交代、修改或重裝水密門,處方卻「錯失黃金機會……最終付上沉重代價」;又認為處方須嚴謹執法,重訂評估座椅穩性的準則。海泰號及南丫四號的船長都無善用雷達及做好瞭望,但若不接受此說法,就可能是雙方都在「博一博」看誰先讓路,另港九小輪也應重訂工時及工作分派指引。


不過,律政司代表莫樹聯不認同海事處須要求船廠重裝水密門的說法,指船廠早表明原本無意有水密門的設計;但委員會主席倫明高一再質疑,為何海事處驗船時無提出疑問、船廠亦無被通知等等,莫承認因有不同人員批圖及驗船,之間可能溝通不足及文件傳遞有誤,在不準確的資料及缺乏警覺性下,出現「明顯的疏忽」。


港九﹕責任應民事法庭處理

對於船上座椅可否抵禦事故撞擊,莫認為委員會應考慮穩定性的定義,譬如座椅是否在正常情况下穩固就足夠,但建議制訂在玻璃纖維甲板上裝置座椅的指引,因該物料本身有潛在弱點。


另外,港燈律師結案時表示,南丫四號船長及船員經歷恐怖災難,供辭有矛盾是可以理解,更反映無夾口供,又認為即使撞船雙方有責,南丫四號也只佔非常少部分。同樣,該船經海事處檢驗才出航,不應怪責屬於外行的港燈無聘用專業人士再覆檢。
港九小輪律師則指出,兩艘船的責任應交由民事法庭處理,不是委員會決定,又指因兩船相撞前的角度相差近10度,超出迎頭相遇的定義,海泰號未必違反《國際海上避碰規則》。

http://news.sina.com.hk/news/20130312/-3-2916271/1.html

海事處點驗船{:as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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