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傭居權案終極判決:政府勝訴 有人歡喜有人愁
政府終極勝訴 終院拒人大釋法
外傭居港權的終極官司(案件編號:FACV19、20/12)頒布判詞,政府勝訴,終院駁回外傭居港權上訴,超過30萬外傭將不會享有居港權。本案由於牽連司法獨立與「雙非兒童」兩大議題,備受矚目。終審法院今早頒下判辭,5位法官一致裁定駁回外傭上訴,即外傭就算在香港住滿7年,也不會擁有居港權。終審法院同時拒絕律政司有關提請人大常委會釋法的要求,認為沒有必要。
終院5名法官包括首席法官馬道立、常任法官陳兆愷及李義、非常任法官夏正民及梅師賢爵士,居港權案上月經過一連3日審訊。代表律政司的英國御用大律師彭力克要求終院提呈人大釋法,以釐清1999年就居港權問題的釋法中,籌委會對有關雙非及外傭居港的意見。
法律條文釋義大辯論
外傭一方認為,外傭符合基本法中「通常居港」的定義,但終院認為,外傭持有有效證件入境住滿7年,只是審視其是否符合「通常居住」定義的其中一個特點。不過,外傭在港居留的性質,極具限制性,必須受僱於合約指明的僱主,並居住在有關僱主的居所,才獲准留港,合約完結時,亦必須返回原居地,因此,外傭居住的特質,遠離傳統上承認的「通常居住」。
另外,對於律政司要求終審法院就《基本法》第158條人大對《基本法》解釋權尋求人大釋法,終審法院認為,由於今次裁決沒有參照1999年吳嘉玲案首次釋法的內容,所以沒有需要提請人大釋法。同時,一名雙非母親曾要求加入訴訟,指本案判決對父母皆非本港居民的兒童影響深遠,但遭終院拒絕。
本案涉及的兩名外傭, Evangeline B. Vallejos及Daniel L. Domingo ,分別於1986及1985年來港,先後申請居港權被拒,二人申請司法覆核獲高院裁定《入境條例》,違反《基本法》有關通常居港滿7年規定。上訴庭去年3月裁定政府上訴得直。案件終上訴至終院。
香港現行的入境條例不允許居港滿7年的外籍傭工申請居留權。2011年9月30日,特區高等法院就首宗外傭爭取居留香港權司法覆核案作出裁決,法官的判辭認為香港現行的入境條例違反了基本法有關規定。特區政府其後提出上訴。去年3月28日,高等法院上訴法庭裁決,特區政府勝訴。外傭於是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今年2月底開庭審訊4天,審理兩名在港居住滿7年菲律賓籍人士爭取居港權的上訴理據。終院今天頒下判辭,成為終極判決。
另外,去年12月12日,律政司提交外傭居港權上訴案的書面陳述,並請求終審法院考慮向人大常委會尋求澄清1999年釋法的效力。終審法院亦在今天的判辭中表示,毋須釋法。
有人歡喜有人愁
外傭的代表律師帝理邁對居港權的判決感到很失望,他指其中一位當事人知道結果後,表示「無言以對 (speechless)」,亦指判決不公平,但尊重法庭的判決。帝理邁對於終院認為毋須尋求人大釋法,他感到很高興。
菲律賓人聯合會秘書長埃曼表示,今日是哀傷的日子,法院向外傭傳遞一個不公平的信息,外傭被歧視,亦令外傭不知道自己在香港到底有什麼位置,他又質疑為什麼外傭和其他外籍僱員不同。他表示將會繼續爭取外傭的合理待遇。
而香港家庭傭工僱主協會主席羅軍典則表示,歡迎終院的判決,未來不用再擔心外傭居港權問題。他說,香港僱主欣賞外傭的貢獻,給予她們合理薪金和福利,但不包括居留權。
港大法律學者陳弘毅在接受人民網訪問時則表示外傭無居港權適合香港,而非照搬英國。
星島日報 / 明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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