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非電腦」脫偷拍罪 律政司上訴
【明報專訊】男子在公司廁所放置智能手機偷拍被揭發,被控不誠實意圖取用電腦罪,但主審裁判官質疑控罪有問題,裁定被告無罪。律政司昨上訴指智能手機符合法例定義的「電腦」,本港與海外法庭常以此罪處理偷拍案,要求高院改判被告有罪。法庭押後裁決。律政司:手機符電腦法例定義
被告王嘉業涉於2011年1月11日在新蒲崗六合街一貨倉的男女共用廁所,放置手機偷拍,但未得手便被女同事揭發。被告原打算認罪,但主審法官郭偉健質疑控罪,「用菲林相機偷拍就唔犯法,點解手機偷拍就有」,認為手機不屬法例所指的「電腦」。被告遂改為不認罪,去年5月受審後獲判無罪。
律政司昨指出,本港法例中「電腦」指儲存、處理、檢索或重取資料的裝置,美國及加拿大亦視智能手機為「電腦」;而過去多宗偷拍案件皆以不誠實意圖取用電腦罪檢控,被告認罪,法官亦接受。此外,上訴庭以往在處理同類案件的覆核申請時,稱上述處理方式表面看來奇怪,但經裁判法院多番考證,未有推翻。被告昨無律師代表,哭訴希望案件盡快完結。
高院法官馮驊昨稱,科技日新月異,法例對電腦定義寬廣,只要符合公義便可接受,而日常生活理解的電腦,可與法律定義的「電腦」不同。被告在同案另承認管有第一部毒藥,被判感化一年半,但因違反感化令,被改判監3周。馮官表示若律政司上訴得直,定罪及量刑時將考慮被告曾經入獄及纏訟至今所受的煎熬。
【案件編號:HCMA77/13】
http://news.sina.com.hk/news/20130413/-3-294205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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