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蘭訴華納案 法官倡撤控
桑蘭案助理法官弗朗西斯建議撤銷桑蘭對美國媒體巨頭時代華納的全部指控(案件名稱:LAN v. TIME WARNER, INC.,案件編號:No. 11 Civ. 2870 (LBS) (JCF).)。他說,在假設桑蘭所說的一切皆為真實的前提條件下,她的訴訟仍然被法律所禁止。桑蘭在最新一版起訴書中對時代華納提出三項指控。第一項是「違約」,第二項是「食言(或反言)」,第三項是「信賴損害」。
桑蘭在訴狀中稱:作為友好運動會的主辦方,時代華納(Time Warner Inc.)多次對媒體表示會好好照顧她。而在1999年後,時代華納就沒有再給她提供任何經濟上幫助,故此時代華納必須面對上述3項指控。
弗朗西斯法官認為,桑蘭與時代華納之間不存在合同關係,當然也就談不上違約。
他說,時代華納對新聞界講的話,都是泛泛而談,沒有明確具體的「形式、頻度和付款額度」,而這些都是構成一份合乎法律意義上的合同所必須要有的核心要素。
對於「食言」的指控,弗朗西斯法官僅僅用了一個自然段的筆墨。他認為,時代華納從來就沒有對桑蘭做出任何法律上認可的「清晰無誤」的承諾,故此,也就不存在食言的問題。
對於「信賴損害」的指控,弗朗西斯法官做出了比較詳細的分析。他的結論是,桑蘭沒有理由依賴時代華納,時代華納也根本不知道桑蘭在依賴自己。沒有信賴關係,當然也就沒有信賴損害。
弗朗西斯法官特別拿出一個章節來討論了起訴時限的問題。他說,僅僅是考慮到時限這一「額外的和獨立的理由」,就足以判斷桑蘭的起訴是法律所不容許的。
桑蘭新聘用的律師徐曉冰在第四次修改版的起訴書中,給法庭提供了一份媒體報道。這篇發表於1999年的報道透露桑蘭正在計劃起訴時代華納(當時是CNN)。時代華納和弗朗西斯法官恰恰就是根據這份桑蘭自己提供的證據來證明此案已經過了時限。弗朗西斯法官說,桑蘭自己提供的證據表明,早在1999年她就已經明知CNN不會再給自己錢了。起訴的時限就應該從這個「明知」的時間點開始往後推。由此得出的結論是,到2011年桑蘭起訴的時候,訴訟時限已經超過6年多了。
弗朗西斯法官是桑蘭案的助理法官。對於他的裁決建議,桑蘭在5月初之前還有一次回應的機會。那以後,本案的主審法官桑德將做出最終裁決。
桑蘭曾是中國體操隊隊員。1998年,她在紐約參加友好運動會時摔成癱瘓。當時,她正在做跳馬的賽前熱身練習。2011年4月,桑蘭在美國聯邦法院提起訴訟,向CNN、CNN當時的老闆特納、美國體操協會、保險公司等多名被告索償18億美元。後來桑蘭又4次修改起訴書,最高時的索償金額為21億美元。
明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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