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rris_2007 發表於 2013-5-19 16:01:36

特權法下作供 法庭不可當證據

【東方日報】立法會政府帳目委員會昨日決定引用《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正式發出傳票,傳召湯顯明出席本月廿五日的第二場公開聆訊,以免他再以自己正被刑事調查為由拒答委員問題。根據特權法,被傳召人士必須出席聆訊及如實解答議員問題,否則會被當作藐視立法會,而證人在特權法傳召下作供,其供詞不可於法庭引用,作為任何刑事或民事訴訟的證供。但如果證人以「唔記得」、「唔清楚」或「遊花園」等手法迴避委員問題,即使特權法亦「冇佢符」。

用特權法傳召證人出席帳委會聆訊,有別於用特權法成立專責委員會調查事件,前者只須帳委會七名委員同意,傳召證人作供或索取文件的內容,亦只限於審計報告範圍及以衡工量值為原則,後者則需要在立法會大會經全體議員分組點票通過決議案才能行使,但專責委員會的提問及索取資料範圍則較廣。


「佢話唔記得 都冇辦法」

問及為何不一早在今次聆訊就引用特權法傳召湯顯明作供,帳委會主席石禮謙解釋,當初邀請湯顯明出席會議時,廉署仍未宣布會就事件展開刑事調查,不認為帳委會有失當之處。本身是律師的帳委會副主席謝偉俊直言,即使以傳票方式傳召湯顯明亦未必有用︰「如果佢要話唔記得,唔清楚,除咗話佢隱瞞都冇辦法。」

http://www2.news.sina.com.hk/news/20130519/-4-2972440/1.html

下次都係遊花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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