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福明 發表於 2013-5-25 23:02:50

愛國華僑黃福明申冤 請求中央政府為我追討欠款

尊敬的中央有關部門領導和世界人士華僑:

我叫黃福明,系柬埔寨華僑,我親人都僑居海外,愛國一片熱情心。

1938年期間我家上一代捐資抗日戰爭和國防建設使祖國早日太平、國泰民安、富強昌盛。

1966年6月23日我家響應祖國號召,請海外僑胞熱心為祖國捐贈肥料尿素,我家捐贈三千公斤,報關各種費用港幣380萬元。

1986年我捐資港幣陸佰壹拾萬元,為揭陽市幫彭南鄉建一所福明學校造福後代,現有學生三千多名,再有為深圳市水貝村捐資部分建老人院。愛國無門,奉獻過後無功(合法權益受侵犯,政策法律無保護)。

1985年7月1日深圳市市政府批準成立物業發展總公司占75%空股,當時市政府的領導和經理馬成禮,向我洽談他公司困境告知我,為了進口日本三洋公司10000台壓縮機,短缺外匯港幣11,336,019元,進口批文期限,直到1987年10月30日止。申請外匯未批,不足現金調換,無外匯進口這批壓縮機,進不來物業發展總公司會損失慘重,他們領導和經理再三懇求我,請我幫忙挽救物業發展總公司,也等於幫忙市政府企業免造成慘重損失,我有愛國一點熱心,不懂政策,過分相信市政府企業有關領導和物業發展總公司經理勸騙欺騙,我使用我新發貿易公司名譽在香港代物業發展總公司墊付貨款港幣11,336,019元。給日本三洋公司壓縮機10000台貨款11,336,019元,是物業發展總公司進口他公司10000台壓縮機,款是由黃福明代物業發展總公司付給日本三洋公司港幣11,336,019元。市政府企業有關領導和公司經理馬成禮表態說,公司規定有制度不健全(只是雙方互相信任)。

事成後,市政府有關領導和經理馬成禮回我說,只能互相信任,請我放心,物業發展總公司也是市政府企業的公司,二至三個月由物業發展總公司負責歸還黃福明先生墊付貨款港幣11,336,019元。

1987年11月14日起至1988年3月31日,物業發展總公司名稱,分三次只還我代墊貨款中小部分66萬元,物業發展總公司賬號劃出來,代我付給吉林省撫松縣華僑聯營公司紅參貨款40萬元,還有代我付給新疆兵團馬茸貨款15萬元,再有代我付給深圳市華僑牛奶公司土特產貨款11萬元,合計66萬元。

過後,我的餘款受物業發展總公司故意拖欠不還,數次追討無效,他公司故意想欺騙侵吞我的餘款港幣11,336,019元,後來市政府有關領導和經理串通深圳市人民法院,法院包庇保護,市政府企業占75%空股,埋沒我黃福明新發貿易公司名譽,在香港代物業發展總公司接貨10000台壓縮機專船報關後,把10000台壓縮機送到中國珠海香洲碼頭,一切手續依據證據受深圳市法院毀滅,致使我起訴無效,追款無門,法院弄虛作假,官官相護,官高勢大,壓迫華僑,侵犯我的合法權益。

我黃福明落到如此慘境,受市政府企業相關物業發展總公司欺騙我代墊貨款港幣11,336,019元,再受深圳市法院徇私枉法審理我案,無按1985年7月1日至1987年期間發生審理我案,按2010年期間審理我案(不公平不合理),致使我海外親人生氣不服,怪我損失花光全家血汗財產受深圳市市政府企業相關物業發展總公司侵吞。

海外親人斷絕與我來往,造成我家破人亡,妻離子散,無家可歸,四處奔波,離鄉別井,度日為生,度日如度年,叫天不應,叫地不靈,有口難言,走投無路。請中央有關部門領導和世界人士級華僑參閱中國政策法律,是否能公正嚴明為合法申冤,或官官相護,或弄虛作假,埋沒事實,捏造事實。

1985年7月1日成立物業發展總公司是深圳市市政府批准占75%空股,1985年7月1日至1987年10月28日發生物業發展總公司欺騙我黃福明新發貿易公司代墊付給日本三洋公司10000台壓縮機的貨款11,336,019元,推卸我債權,逃避我款責任。

1993年謀私利公,為了出股票上市,物業發展總公司更改為深圳市物業發展(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逃避毀滅。2001年1月14日,政治政策法律不能保護為合法受害受騙申冤,都是官官相護,蒙混過關了事,受害者有冤無可訴,害得我妻離子散,家破人亡,走投無路,只能跳樓自殺。請中央各級領導有關部門,領導和世界人士及華僑同情受害者跳樓自殺慘情,幫我得到應有的賠償本金利息港幣32,799,129.81元,人民幣71,933.11元,討回公道。


黃福明上訪求助為我審冤

2013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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