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交所案 大馬被告擬認罪
【明報專訊】涉及商品交易所的懷疑假文件案,案中馬來西亞籍被告早前否認有意圖管有涉及5.16億美元的虛假資金證明書,案件原於昨日開審,但被告擬改認罪名較輕的管有虛假文書罪,案件將押後至今天處理。改認較輕控罪
被告Ong Shen Kuo(譯音王雄本)否認一項有意圖而管有虛假文書罪,案件原昨日開審,惟辯方指被告將會改認控罪較輕的管有虛假文書罪,案件押後至今天處理,以便控方準備相關文件。
根據控罪,被告於去年12月某日,在香港管有一份聲稱是匯豐銀行於去年12月13日發出的虛假資金證明書,以證明有一筆5.16億美元、即逾40億港元存入他的戶口。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75條,任何人知道某文書是假的而保管該文書,有意圖誘使他人接受為真文書,令他人作出或不作某些行為,以致對他人不利,一經定罪最高可判囚14年;但若任何人知道某文書是假的,而在無合法權限或辯解下保管該文書,一經定罪最高會判囚3年。一般而言,裁判法院就單一罪行的最高的刑罰為監禁2年,但若同時處理兩項或以上的可公訴罪行,則可判處最高3年刑期。
【案件編號:ESCC1990/13】
明報
頁: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