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談官邸制:四類人免費入住 任期滿需搬出
汪玉凱是“中國特色官邸制研究”課題負責人、國家行政學院教授、中國行政體制改革研究會副會長(資料圖片)據汪玉凱介紹,“關於建立中國特色‘官邸制’的建議”,是中國行政體制改革研究會2013年初設立的重大研究課題。課題在今年6月初步完成,共形成三個研究報告:《國外官邸制研究》《中國古代官邸制研究》《當前我國領導幹部住房現狀分析與改革趨勢》。
今年7月,由汪玉凱撰寫的官邸制建議方案,經中國行政體制改革研究會上報中央。
這份建議指出,新中國建立後,我國沒有按照國際慣例實行官邸制。改革開放前,實行的是典型的福利分配制度。改革開放後,隨著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除黨和國家領導人之外,所有公務員都參加了住房制度改革。但是經過十多年的探索和實踐,住房制度改革雖有重大突破,但同時暴露出一些突出問題。
領導幹部違規建房、“以權謀房”成為腐敗的新形式。此外,幹部交流、異地任職等,客觀上為官員濫用權力“以權謀房”提供了便利。領導幹部住房在內的特權泛化,引起人民群眾的強烈不滿,損害了政府的形象。一個領導幹部到某地任職,地方大都為其準備好了“住所”,這個“住所”往往就成了其個人的資產。調離後多數不退,實際上為永久占用,還可留給後代。
建議中,汪玉凱寫道:實行“官邸制”是遏制領導幹部“以權謀房”的根本途徑。《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提到,規範並嚴格執行領導幹部工作生活保障制度,不準多處占用住房和辦公用房,不準超標準配備辦公用房和生活用房。探索實行官邸制。
11月16日,“中國特色官邸制研究”課題負責人——國家行政學院教授、中國行政體制改革研究會副會長汪玉凱向外界披露了一份上報中央的建議方案,就官邸制進行了詳細闡述。
何為官邸制?
所謂官邸制,就是由國家為重要官員在任期內提供住房的一種制度。
哪些人實行官邸制?
就實行官邸制,課題組提出四點建議。
首先是明確實行官邸制的適用範圍和主體資格條件。方案建議,確立官邸制範圍不一定只與官員的行政級別掛鉤,主要是從國家的尊嚴、工作性質、工作需要、有利於廉潔四個原則出發。
範圍宜限定在四類人群:
黨和國家領導人中的總書記、國家主席、國務院總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全國政協主席及其他政治局常委;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書記、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人大常委會主任、政協主席以及法院院長和檢察院檢察長。
市、縣(含縣級市)兩級的書記、市長縣長、人大常委會主任、政協主席、法院院長和檢察院檢察長。
異地交流的領導崗位如組織部長、紀委書記、公安廳局長等。
哪些人實行公宅制?
實行公宅制度的官員群體,主要指那些不參加房改的正部級以上的、但又不屬於實行官邸制的那些黨和國家領導人。國家為他們在任職期間提供公宅,卸任後搬出。具體來說主要包括除政治局常委以外的政治局委員、國家副主席、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全國政協副主席等。
任職期滿後必須從官邸搬出
汪玉凱介紹,在異地交流任職的領導幹部中,最高的只涉及正部級。鑒於我國正部級以下的領導幹部都參加了房改,所以原則上在異地任職入住官邸時,不管其是否帶家屬前往,領導人的原房屋都應該保留。但任職期滿後必須從所住官邸搬出。
考慮到房屋在不同地區間的價格差異很大,對那些從低房價地區交流到高房價地區的領導人,比如進京,就要考慮相應的補償政策,如確保在原地的房屋出售之後,可以容許其在京購買相應面積的經濟適用房。
年輕領導幹部也可以自己到市場上按市場價租房或買房,國家提供租房補貼,如果不擔任領導職務後就不能繼續享受租房補貼。
官邸公宅由國家統一購建
汪玉凱介紹,按照國際慣例,絕大多數官邸和公宅都是免費入住的,即使交費也是象征性的。按照我國的國情,對於所有國家擁有的官邸和公宅,實行免費入住較為合適。這些官邸和公宅的內部設施配置和維修,國家要建立統一制度,予以規範。
課題組認為,在建立官邸制和公宅制的過程中,首先要按照實行官邸制和公宅制的範圍、對象等,明確現有房源;還要對歷史上形成的包括已經離退休的黨和國家領導幹部的住房現狀等,進行詳細的統計和調查。
多占住房逾期不退要加倍收取租金
汪玉凱建議,全面清理領導幹部的現有住房。特別對那些曾經在多地任職、交流、進京的領導幹部的住房情況,進行認真清理,對多占住房的要限期清退,逾期不退的,除按市場租金標準加倍收取租金外,同時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及程序交由紀檢監察部門嚴肅處理。
要建立領導幹部住房申報制度及住房檔案,加強動態管理。建立和健全領導幹部住房腐敗的問責制度,明確住房腐敗的問責對象、程序、內容、方法和責任追究範圍。
推進幹部住房公開制度,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中國古代的官邸制
中國古代實際上也實行過“官邸制”,而且做得並不差。
古代做官有“回避制度”,不允許官員在原籍或有家族產業的地方任職,避免親友鄰裏請托徇情。官員異地做官,朝廷就不能不考慮異地仕宦一家老小的住房問題。
自秦漢以來,國家開始向赴任官員提供住房,即“官舍”(就是現在我們說的官邸,擁有使用權,不擁有產權),並逐漸趨向制度化。
東漢王充《論衡·詰術篇》稱:“府廷之內,吏舍比屬”(漢時“吏”之概念包含“官”義),可見,當時官邸的規模相當大。不過,這大約是兩漢時官員較少的緣故,朝廷能為官員提供免費住房。
到了唐朝,朝廷不再為京官提供免費官邸,而是采取租住制,官員在京沒有買房的,可以租住政府的官邸。不過,朝廷對那些德高望重的大臣,還是允許他們免費住官邸。譬如,宰相李日知就住在官邸,他瞞著家人向朝廷提出辭職申請,被皇帝批準了,“及還飾袋,將出居別業”,回到官邸告訴家人,被老婆痛罵一頓:“家產屢空,子弟名宦未立,何為遽辭職也?”
白居易任禮部主客郎中時,級別是正九品,每月工資一萬六千錢,收入不算很低,但仍然買不起房子,只好在長安東郊長樂裏租了四間茅屋。他後來攢了一些錢,在陜西渭南縣,也就是長安周邊,買下一處宅子,算是有了自己的房子。
宋承唐制,為官員備有官邸,為了管理這些官邸,自京都到各地州府,都設有“房管局”,叫樓店務(後改名店宅務),負責官邸的修造、維護和出租。官員在京都任職而又無私房的,可以向“房管局”提出申請租住,租房在古代叫“僦”。楊礪官居樞密副使,也租住“房管局”的房子。他死後,宋真宗登門悼念,發現這位與副宰相平級的大員租居的官舍竟在一條小巷裏,皇帝的乘轎都擡不進去。
明代住房政策有所變化,就是可以一次性買斷公房。當時制度規定,每個京官都可依品秩高低,配給勤務員、夥夫、馬夫、門衛、抄寫員等皂役,如果不要這些人員的話,可以折算成工食銀歸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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