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紀委:有的地方腐敗案件頻發 卻追責不力
中央紀委研究室在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就十八屆中央紀委三次全會精神進行解讀。中央紀委研究室指出,體制障礙是最大的障礙,機制缺陷是根本的缺陷。總結起來,影響反腐敗成效的問題主要是反腐敗機構職能分散,形不成監督合力,有些案件受到各種因素的影響難以得到堅決查辦,有的地方腐敗案件頻發卻追究責任不力。歸根到底,這都是體制機制方面的問題。
中央紀委研究室表示,推進黨的紀律檢查體制改革創新,必須落實“兩個為主”。
一是“查辦腐敗案件以上級紀委領導為主,線索處置和案件查辦在向同級黨委報告的同時必須向上級紀委報告”。原來,不少地方紀委如果發現本地重大案件線索或者查辦重大腐敗案件,都必須先向同級黨委報告,在得到主要領導同意後才能進行初核或查處。如果案件線索處置和查辦必須同時向上級紀委報告,上級紀委同時知情,那麼就會對地方黨委形成制約,就不能輕易放棄對案件的查辦。
二是“各級紀委書記、副書記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級紀委會同組織部門為主”。紀委書記、副書記是一級紀委的主要領導,他們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級紀委會同組織部門為主,有利於強化他們同上級紀委的溝通和聯系,有利於他們更加大膽地履行監督職責。
中央紀委研究室同時強調,推進黨的紀律檢查體制改革創新,必須落實“兩個全覆蓋”。一是“全面落實中央紀委向中央一級黨和國家機關派駐紀檢機構,實行統一名稱、統一管理”;二是“改進中央和省區市巡視制度,做到對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全覆蓋”。
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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