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交所案連春仁借貸先付200萬利息
商交所案繼續聆訊,連春仁於被捕後翌日,即去年5月22日晚上8時37分,在灣仔警察總部商業罪案調查科,開始進行警誡錄影會面,歷時兩小時。控方庭上播放警誡錄影會面。警方向連春仁展示檢獲的文件,其中一份由香港匯豐銀行發出的連春仁名下戶口的1千1百萬美金定期存款資金證明書。連表示,他於2013年5月初透過台灣朋友而認識另一名陳姓的台灣人。陳可以借貸1千1百萬美金,但他須先支付2百萬港元作為該筆貸款的一年借貸利息。
連又指,在5月2日及16日,他分兩次把現金帶來港交給他台灣朋友,分別是173萬及30萬。該筆2百萬利息都是從朋友借來,他自93年開始辦學,至今已賺得人民幣5至6百萬元。連春仁在影帶中強調,他絕不能使用該筆1千1百萬美金,純粹用來向國內教育局展示,以證明有資金繼續營運權。
連又指,該筆台灣借貸於5月9日由匯豐銀行發出的1千1百萬美元定期存款證明,以電郵形式先發給他認識的上海陳姓女子,然後再轉發給他。他查閱後並沒有編印出來。他強調,在酒店942號房間搜出的該份文件副本並非屬他擁有的,屬於戴麟懿,戴擁有此文件才來找他。
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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