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南天 發表於 2010-12-18 02:45:00

《南天法典》(2014年6月1日修訂)

南天憲法Constitutio

【前言(最新修訂於2014年6月1日)】

南天(South Sky,SSKYN)為南天網(香港)公司(SSKYN HK Co.)的全權資產,創立於2010年年末。
南天是一個網絡社區,在提供本地資訊之餘,也在不斷努力為會員提供一個更豐富多彩、同時又不喪失獨立思想和特質的開放性平台。南天正在不斷發展與進步;與此同時,希望能與其它網站和平共存,謀求共同發展。

《南天憲法》是為南天而編寫的法典,任何法規都需在其框架下擬定。在會員所屬國家(地區)的法律法規和本憲法以及轄下法規的框架下,發表不同意見和思想的行為應當受到尊重和鼓勵。
作為最高規格的法律依據,《南天法典》適用於整個地區,並淩駕於任何分區的規則。《南天法典》旨在維持南天的秩序。其不僅適用於會員,同時也約束內閣(管理團隊)的行為。
編寫《南天憲法》及相關法規的出發點並非為會員的言行設下諸多限制,而是與現實社會一樣,仰賴法治(Rule of Law)精神來維護穩定和發展,減少不必要的爭議,也避免管理者濫用公權力等不公平的現象發生。制定規章的根本不在於限制、懲罰和威懾,而在於維護——維護所有人南天的權利不受任何人不合理的侵犯,也維護違反規則者不會因為管理人員的行政失當而受到過量或不應該受到的懲罰。
雖然條文繁多,但其總的原則只有一條,即不論是普通人還是管理團隊成員,都有享有《南天法典》所賦予的合法權利,同時有義務維護南天的秩序,及維護其他人所應享受的權利。

總而言之,南天的一切規章可以歸納為八個字:尊己重人(尊重自己和別人)、互相包容(容納不同意見)。


【以下內容僅供有需要者在一些情況下作為援引,一般而言並無詳細閱讀的必要】


【第一章·釋義】

[第一條]定義
南天法典:包括《南天憲法》、《民事法典》、《刑事法典》、《行政法典》和《刑事訴訟法》。
南天憲法:南天一切法規的擬定依據。民事法典:處理民事案件的依據。刑事法典:處理刑事案件的依據。行政法典:內閣成員接受會員及其它管理團隊成員監察的依據。刑事訴訟法:申訴及公務員團隊處理的依據。總裁:對南天擁有最高決策權;一般情況下,其僅擔任外交、系統維護和日常行政工作的責任,並不會過多參與非商業性決策,因此不受本法典大部分條文的約束。
內閣/管理團隊:包括高級政務官、政務官、執行官和行政助理,其受本法典的約束。
公民:包括一般會員與特殊會員。
一般會員:除內閣團隊和遊客外的所有人,其受本法典的約束。
特殊會員:守行為和監禁的會員,其受本法典的約束。
遊客:未註冊者,其不受本法典的約束。
競選:除委任以外的另一種加入內閣/管理團隊的手段。
公投:即公民投票,任何公民(包括居民和監禁中的公民)有投票的資格。
動議:涉及各項事務的動議。
申請加入內閣:普通會員加入內閣的另一途徑,通過向內閣申請,而得到被直接任命為內閣成員的機會。
編輯帖子:包括加分/扣分、置頂/取消置頂、屏蔽/解除屏蔽、刪除帖子/恢復帖子、設置高亮/取消設置高亮、設置精華/取消設置精華、提升主題/沉降主題。
編輯會員:包括提升會員級別、監禁/解除監禁。

【第二章·基本條款】

[第二條] 南天的定位
南天是一個定位於香港的綜合性門戶網站與網絡社區,同時是一個可供會員進行意見交流的開放性平台。

[第三條] 內閣/管理團隊之權利
提出動議
表決動議
提出修改法典
表決法典條款
編輯內容
發布活動
免費刊登廣告

[第四條] 管理團隊之義務
維護秩序
及時處理違規內容和會員
及時回應會員的問題、舉報和投訴
及時回應會員的申訴並作出相應處理
出席內閣會議

[第五條] 一般會員之權利
瀏覽內容
發表主題
回應主題
發表投票
發表辯論
使用個人空間
使用短消息功能
參與活動
參與競選
申請加入內閣
申請勛章
申請新帳號
申請合並帳號
申請暫停使用帳號
申請刪除帳號
舉報和投訴
申訴和上訴

[第六條] 一般會員之義務
一般會員有遵守版規的義務

[第七條] 一般會員之保護制度
一般會員享有個人私隱和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的權利,並有權就個人私隱或者人格遭到侵犯而向侵害者提出訴訟。


【第四章·競選規則】

[第十九條] 參選權利
任何一般會員都有通過參選成為管理團隊成員的權利。

[第二十條] 進行競選
若內閣/管理團隊出現空缺,其他內閣/管理團隊成員有權利進行或不進行選舉。
內閣/管理團隊須於開放報名參選前一個星期於公告區作出公示,以便普通會員報名參選。

[第二十一條] 參選辦法
任何符合資格的普通會員欲參加選舉,須首先向管理團隊提出申請。若選舉已經進行,管理團隊必須接受其申請。
管理團隊在報名截止後,將會立即於公告區中作出公示。公示內容須包括候選人名單和表決選舉的日期。

[第二十二條] 投票選舉
所有會員都有權參與投票。
任何候選人當選管理團隊成員與否,必須經過投票表決。表決的有效性取決於投票的在線會員人數。

[第二十三條] 選舉辦法
表決通過投票主題進行,投票主題一概設置為投票後才可觀看結果。

[第二十四條] 投票規則
若管理團隊只有一個空缺,投票者只能選擇不多於一名候選人。若有二個管理團隊之空缺,投票者可選擇不多於兩名候選人。
若有三個管理團隊之空缺,投票者可選擇不多於三名候選人。
不符合上述規定者按棄權票處理。
投票者可以選擇投棄權票,而沒有投票之在線用戶亦作棄權論。
候選人亦可以參與投票。

[第二十五條] 選舉結果
參選人當選與否取決於其得票率。得票率最高者當選。
若所有參選人的支持率都低於在線會員人數的1/3,管理團隊應當宣布是次選舉無效。
管理團隊不得干涉選舉的正常進行,亦無權反對選舉結果。但管理團隊有進行再選舉的權利。

[第二十六條]申訴
任何會員都有權就選舉過程和結果提出申訴。
管理團隊有權受理或不受理有關申訴。


【第六章·刑事條款】

[第二十八條] 受管制行為
南天列有一系列受管制行為。通用的管制行為和各版的受管制行為皆列於《刑事法典》內。


【第七章·行政條款】

[第三十條] 行政監察南天設有監察制度,用於監察管理人員之行政,防止出現行政失當和濫權等情況。詳細內容皆列於《行政法典》內。
[第三十一條] 申訴與上訴南天設有上訴制度。若會員對處分有任何的不滿與意見,有權提出上訴。上訴者有權提供或不提供支持自己之證據或者答辯。管理團隊亦有權批準或不批準撤消處分的決定。詳細內容皆列於《刑事訴訟法》內。

【第八章·補充條款】
[第三十二條] 實施日期南天憲法自二O一O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開始實行,內容將以最新修訂版本為準。

燕南天 發表於 2010-12-18 04:35:10

刑事法典Ius Criminale

【第十章·刑法通則(最新修訂於2014年4月26日)】

[第三十七條]刑罰
南天的刑罰為監禁(禁止發言)。被監禁者,除了在限定時間內無法發言外,其它功能,包括社交、查閱資料等不受影響。除了極少數情況外,終身監禁(永久禁止發言)的處罰並不會被使用。

[第三十八條]實施刑罰
刑罰由南天的司法部門,即司法部(Department of Justice)授權、並由各級法院依據《刑事法典》實行。
警告屬於最低等級的刑罰。一個月內若被警告三次,將會自動被司法系統判處30天的監禁而無需司法部門的干涉,因此多次被警告並不代表可逃避牢獄之災。

[第三十九條]犯罪內容
犯罪內容由司法部擬定,一般會定期作出檢討並適當修改。

[第四十條] 商業宣傳
我們允許商業宣傳,也鼓勵高質量的廣告或推廣類文章在此張貼。但張貼任何違禁網站內容(色情與賭博類等)屬犯規行為。
犯上述之版規者,若被判定為故意而為之,將會被處以不少於7天、不多於30天的監禁。

[第四十一條]侮辱、發表誹謗言論
任何人進行公開或私下的侵害人格尊嚴行為,不論是對其他會員還是對管理團隊,使用包括但並不僅限於侮辱、誹謗的手段,即可能違反本法典。
惡意註冊用戶名,即通過使用包括但並不僅限於同音字、形近字和侮辱性綴詞(如:註冊“A是狗”以針對網友A),來達到侮辱其他網友,或假冒其他網友發言的目的,同樣屬於侮辱行為。
司法部門並不會主動就上述行為作出處理。然而一旦接到多名會員的舉報並證實的確對其他會員造成騷擾或不安,管理司法部門對相關言論或行為作出處理。
若對其他會員造成傷害,侵害人可能需移居民事法典作出民事賠償,並依據刑事法典進行處罰。
處分手段為警告;多次勸阻無效/辱罵回覆或情節嚴重者,以及被判定為蓄意擾亂秩序者,一經證實後會被處以不少於60天、不多於180天的監禁。
誹謗言論亦可能同時觸犯發言者所屬地的刑事條例,當地的司法部門可能會涉入並要求司法部或各級法院協助調查。
所屬地的司法部門任何判決都對南天的司法部門有約束力。一旦犯罪行為屬實,除受到所屬地司法部門的處罰外,將會被南天的司法部門處以終身監禁。
唯司法部門對“侮辱或發放誹謗言論”之定義擁有解釋權,同時保留對此類行為的裁判權。但須作出公開說明。

[第四十二條]地域攻擊和種族歧視
任何人進行公開或私下的地域攻擊和(或)種族歧視,即屬違反本法典之行為。
地域攻擊,包括使用歧視性詞彙、嘲笑、誹謗或者謾罵其它地區的人民,以及張貼粗言穢語或侮辱性文字、圖片、視頻。
處分手段包括警告;多次勸阻無效/辱罵回覆或情節嚴重者,以及被判定為蓄意擾亂秩序者,一經證實後會被處以不少於30天、不多於1年的監禁。
非主動實施地域攻擊和種族歧視者,或因回應上述內容而初犯此條例者,可酌情輕判。
唯司法部門對“地域攻擊和種族歧視”之定義擁有解釋權,同時保留對此類行為的裁判權。但須作出公開說明。

[第四十三條]發布成人內容
南天網不允許會員上載任何的成人內容,包括色情或賭博圖片、文字與影像,與鼓吹色情或賭博的圖片、文字與影像。
任何會員一旦違反此條款,管理人員將會作出處理。處理手段包括並處以不少於30天、不多於1年的監禁。

[第四十四條]冒充他人身份與欺詐
任何人冒充他人身份並進行欺詐行為,一旦被查處,即可能受到處罰。
處分手段為警告;多次違反規定者可能會被處以監禁。
唯司法部門有義務判斷上述行為是否蓄意的行為,亦須判定所注冊的用戶名有否冒充或欺詐的成分。

[第四十五條]透露他人隱私/私隱
透露他人私隱,包括但並不僅限於張貼其他會員的聯繫方式、姓名、住址等個人資料,將會同時違反刑事法典和香港法律。
受害人可通過《民事法典》和所屬地法律對侵害人進行索償行為。
司法部門不會受理涉及所屬地法律的部分。
依照《刑事法典》而實施的處分手段為警告;多次勸阻無效/辱罵回覆或情節嚴重者,以及被判定為蓄意擾亂秩序者,一經證實後會被處以不少於15天、不多於180天的監禁。
唯司法部門有義務判斷上述行為是否有意而為之,亦需考慮被張貼個人資料的會員的立場。

[第四十六條]造謠、擾亂社會秩序
任何人若造謠、擾亂社會秩序,包括謊稱本地將會爆發疫病、有爆炸品,或者宣稱自己為三合會(中國致公黨不在此列)成員,或者宣稱將會發動襲擊、殺人等暴力行為,即違反《刑事法典》和所屬地法律。
司法部門不會使用所屬地法律處理上述行為。若此行為足以觸犯所屬地法例,南天的司法部門可能會將相關資料交由所屬地司法部門處理。
依照《刑事法典》而實施的處分手段包括警告或不少於30天、不多於1年的監禁;多次勸阻無效/辱罵回覆或情節嚴重者,以及被判定為蓄意擾亂秩序者,一經證實後會被監禁不少於1年,乃至終身監禁。
司法部門有義務證明當事人是有意而為之,即明知道相關言論為謠言仍進行發佈,否則即便造成不良後果,亦只能以警告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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