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金局續租國金 許仕仁投贊成票
許仕仁涉隱瞞與新鴻基之間的關係,投票支持積金局續租在國金一期的辦公室(資料圖片)許仕仁二千至○三年出任強制性公積金計畫管理局行政總監期間,被指隱瞞自己與新鴻基地產千絲萬縷的關係,不避嫌投票支持積金局向新地關連公司續租國金一期辦公室;相反,當時擔任積金局董事的金融管理局主席任志剛,由於曾提議積金局租用金管局位於國金二期的辦公室,故在積金局的投票中主動棄權,以避開利益衝突。
控方昨在開案陳詞指,許仕仁出任積金局行政總監期間,沒有申報他與新地之間的關係,包括他獲新地批准免費租住旗下跑馬地豪宅禮頓山;獲新地子公司忠誠財務提供九十萬及一百五十萬無抵押貸款;以及他正與新地旗下的新鴻基地產代理有限公司洽談顧問合約,但許卻投票贊成積金局與新地關連公司續租國金一期辦公室,是嚴重的利益衝突。
控方透露,積金局早期一度租用新地持有百分之四十七的關連公司IFC Develoment Ltd,旗下的中環國際金融中心一期辦公室,租約於○三年到期,當時積金局委聘的獨立物業顧問第一太平戴維斯建議積金局續租,認為當時香港爆發沙士,樓巿下滑,不是置業好時機。
控方指○三年五月十二日,積金局財政委員會及行政委員會召開聯合會議,就續租事宜收集委員意見,當時的積金局主席李業廣在場,許仕仁則缺席,會議上李業廣透露由於當時積金局董事之一、金融管理局主席任志剛,曾經代表金管局建議積金局租用金管局位於國金二期的辦公室,故任志剛沒有被邀請出席會議。
其後積金局各董事以書面形式進行投票,任志剛因為出現利益衝突而棄權,相反許仕仁則投贊成票,最後董事局以十四比零,一致通過續租,許仕仁於同年六月十日,代表積金局致函國金確認續租一事,租約於翌年二月簽署,為期六年,月租一百四十萬,六年的租金合共超過一億元。
控方指儘管積金局續租是最好及最棒的商業交易,也毫不相干,一開始許仕仁已出現利益衝突,根本不可以回頭說「我作出的是正確決定」,因為他作為公營機構的官員,誠信至為重要。
控方透露,許仕仁○九年十二月接受廉署調查時,曾解釋為何沒有向積金局申報利益衝突。許指積金局有獨立物業顧問就租約提供意見,續租不是他負責處理,○三年五月十二日的積金局會議,他因為有私人事務而缺席,考慮到續租可以避免再花一筆搬遷費及裝修費,因此投票贊成物業顧問的續租建議,他又解釋雖然當時正與新地商討顧問協議,但由於協議條款未正式落實,故他不認為事件涉及利益衝突,而且續租是積金局全體董事局的決定。
不過控方認為,許的解釋反而更糟糕,因為他當時正希望與新地達成最有利他的顧問協議。案件編號:高院刑事九八──二○一三。
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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