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私租國金 郭炳江處理付款
(綜合報道)(星島日報報道)前政務司司長許仕仁涉貪案昨第四十八天聆訊,新地前辦公室租務部總經理作供時指,上司郭炳江曾指派他跟進許仕仁租用國金一期作私人辦公室的事宜,郭炳江曾提及會負責處理該辦公室的付款安排,他亦按照郭炳江吩咐,將收取租金及服務費的付款通知書發送予郭炳江及郭炳聯兩兄弟。證人又指郭炳湘曾就出租辦公室予許仕仁一事作出查詢。新地前辦公室租務部總經理朱松溪,於九九至○五年於新地任職。他供稱,○三年四或五月郭炳江給他指示稱許仕仁有意在國金一期物色一個私人辦公室,當時朱已聽聞新地有意聘請許擔任顧問。朱於是指示國金一期租務經理Fanny Leung跟進,他沒向Fanny披露租客是許,因郭炳江向他說過沒有需要。不過朱在接受辯方盤問時改口,稱不肯定郭炳江有否吩咐他不要披露。
朱供稱,許持有的德福企業有限公司最後租了國金一期一五一三室作為辦公室,單位於○三年七月十六日交樓,但當時仍未簽署正式租約。朱指郭炳江曾提及會負責處理該辦公室的付款安排,故朱將收取租金及服務費的付款通知書發送予郭炳江,其中一張面額二十二萬四千元的付款通知書,亦同時發送予郭炳聯。朱稱這可能是郭炳江吩咐,但他不清楚租金及雜費實際上如何支付,又透露郭炳湘曾就出租辦公室予許仕仁一事作出查詢。
另一方面,積金局現任行政總裁陳唐芷青亦出庭作供,講述許租用國金一期作私人辦公室的經過。她說與許是多年朋友,許在積金局擔任行政總監時,她是營運總監。○三年五或六月,許即將離開積金局時向她透露正物色辦公室作個人用途,他偏好租用國金一期,欲查詢是否有租盤。陳太供稱作為朋友,她於是以私人名義協助許聯絡國金一期租務部,並於○三年七月十六日代許收樓,因租務經理未能聯絡許。
兩位證人亦就積金局續租國金一期辦公室作供,朱松溪指租務部向積金局開出續租六年及呎租二十一元的條件,在當時「沙士」爆發期間已屬相當有競爭力,二十一元呎租絕對不便宜,屬於巿價。他同意辯方所指,他處理續租過程是按照正常程序,但當辯方指郭炳江沒作任何干預時,朱回答他不知郭私底下有否與租務總監磋商,之後他又解釋其意思是租務總監可能有匯報給郭氏兄弟。案件編號:高院刑事九八--二○一三。
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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