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獄被剪髮 「長毛」提覆核
(綜合報道)(星島日報報道)立法會議員「長毛」梁國雄三年前衝擊遞補機制論壇被定罪,早前在高院上訴獲准減刑,最終即時入獄四周,一夜間變成「短毛」。已服刑的梁國雄就其在收押所被剪髮提請司法覆核,認為只有男囚犯須剪髮的條文違反《性別歧視條例》,要求法庭聲明此違反《基本法》及推翻懲教署的決定。申請人梁國雄(五十八歲),又名「長毛」,答辯人為懲教署署長。入稟狀指,梁國雄六月九日還押荔枝角收押所,代表律師當晚七時半得悉梁的長髮將被懲教人員剪去,並被告知若要反對有關決定,可以把相關申請文件交到荔枝角收押所供考慮。
不過,當日傍晚懲教人員向梁表示,若他拒絕剪髮,會對他使用適當武力,繼而會指他違反監獄紀律。梁在此情況下相信反抗亦徒然,故不情願地同意剪髮,梁又指懲教人員當時曾向他表示其律師沒有作申請。
梁的律師當晚九時,把一封表示預備就梁須剪髮的決定提請司法覆核的信件,傳真到荔枝角收押所,惟當時不知梁已被剪髮。
其後,律師在七月三十日向懲教署署長發信,要求解釋懲教人員剪梁頭髮的法律基礎,及要求交代相關工作守則。
律政司代為回覆稱需時索取指示,八月二十二日才予回覆,信中承認梁曾以其法律代表已入稟提請司法覆核要求保留頭髮,惟其後向其法律代表確認並未作有關申請,而梁亦同意剪髮,故認為指控錯誤。
律政司在信中亦附上懲教署部門工作守則,就「囚犯的頭髮」方面,指「為保持健康及清潔,所有已被定罪男子的頭髮須盡量剪短,但不用剪陸軍裝,除非囚犯要求」;但有關女囚犯,則「未經囚犯同意,不可把其頭髮剪至較入獄時的髮型短」。
梁認為此守則或決定違反《性別歧視條例》,懲教署歧視男性,同時亦違反《基本法》中「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條文。而且,因清潔及健康為由要求梁剪髮的決定亦不合理,長髮並不代表不清潔或不健康,兩者之間沒有直接關係。
再者,長髮為「長毛」的標誌,梁的長髮未剪時約八十厘米,他在不少競選宣傳中均提及「長毛」此特徵。現被剪去長髮不但侵犯其基本人權,更嚴重影響尊嚴,要求法庭頒下聲明及推翻決定。
懲教署發言人回覆指,由於可能有法律訴訟進行,不會評論相關個案。案件編號:憲法及行政訴訟一○九——二○一四。
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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