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rris_2007 發表於 2015-3-5 21:00:11

斥《壹週》報道偏頗 霸王稱聲譽遭「刺殺」

(綜合報道)(星島日報報道)生產中草藥洗髮護髮個人用品的霸王國際集團,入稟控告《壹週刊》誹謗,索償逾五億元案昨續審。霸王一方指《壹週刊》選擇性報道、內容偏頗及斷章取義,形容霸王聲譽遭不負責任傳媒「刺殺」。霸王一方又引述《壹週刊》前總編輯張劍虹稱,只會於報道刊登前一天知會報道對象,以免對方通知友報影響報道,霸王一方形容這是非常差的藉口。

代表霸王的資深大律師鮑永年昨續在高等法院陳詞,指報道刊登後約一百四十家內地傳媒轉載,霸王首年生意損失約四億四千萬人民幣,加上一些澄清、廣告及補救形象費用,折合損失約五億七千萬港元。

鮑指有關報道沒報道中立及對霸王有利資料,記者只選擇自己想要的材料。記者於導言引述醫生指「二噁烷」會引發癌症,但綜觀當時受訪城大生物及化學系副教授林漢華,以及聯合醫院急症科醫生劉飛龍,皆沒提及會致癌,報道斷章取義。

鮑亦指《壹週刊》未收到回應,便已把標題改成「霸王致癌」,質疑有關報道是否具急切性刊登。鮑續稱,一些關乎恐襲或機密文件,牽涉重大公眾利益的事件,當可急切報道,但是次只是已發行一段時間的洗頭水,亦有很多人使用,法庭在考慮是否急切刊出時,應出於公眾利益,而非為了搶先報道的個人目的。

鮑又引述《壹週刊》前總編張劍虹供詞,稱只會在報道刊登前一天知會報道對象,以免對象通知與他們友好的報刊而影響報道。鮑指這是一個非常差的藉口,雖然產品關乎公眾健康,但不能以此理由作「保護傘」。

鮑續指,明白法庭要平衡傳媒報道,及大眾獲正確資訊的權利,其他傳媒亦會關注到法庭判決,不應對傳媒定下太低的水平,否則便會充斥錯誤的報道。

《壹週刊》一方開案陳詞指,有關法例只涵蓋損害公司及人物聲譽,但不涵蓋「產品」,即使賠償亦應賠給銷售公司,而兩原訴人均非進行銷售,故應由銷售公司控告。另外答辯人指內地有傳媒報道霸王含致癌物,不一定是轉載自《壹週刊》報道。案件編號:高院民事一一○九--二○一○。

星島日報

morris_2007 發表於 2015-3-5 21:26:05

公眾知情作抗辯 法官:「你想怎樣寫都得?」

【本報訊】《壹週刊》昨辯稱事件涉及公眾健康,有公眾利益,並以表達自由和公眾知情權為其中一項抗辯理由。法官陸啟康詢問《壹週刊》:「你們莫非要說只要涉及公眾利益,你們想怎樣寫都得?」陸官又指,考慮公眾知情權時,也要顧及不向公眾提供錯誤的資訊。《壹週刊》則要求陸官按案情作出定奪。

霸王則指出,案件其中一項爭議是《壹週刊》在事件中是否負責任的傳媒,法庭要在言論自由和公眾要取得正確資訊兩者中取得平衡,《壹週刊》為求「甩身」,當然希望法庭為傳媒定下一個低的水平,但如果法庭把水平定得太低,長遠對傳媒和公眾也是有害的,法庭應為傳媒定下嚴謹的水平,不要過分寬鬆,而法庭今次對《壹週刊》和有關記者行為所作之裁決,將為傳媒帶來一個訊息。法官陸啟康則表示,完全明白到自己今次判決所帶來的影響。

無迫切性刊出報道

霸王表示,在一些特殊的例子,例如有關恐怖分子和機密文件的報道,由於涉及重大公眾利益,傳媒有迫切需要作出報道,只要報道公平和不偏頗,即使報道中有錯誤的資訊,傳媒也不用負上法律責任。

法庭在考慮是否有迫切性時,只會考慮公眾利益,不會考慮個別傳媒是否要搶先報道,惟在今次事件中,《壹週刊》根本無迫切需要刊出涉案報道,涉案報道對霸王作出很嚴重指控,《壹週刊》知道其內容有可疑,但仍刊出涉案報道,這不算是負責任的行為。

東方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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