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羅斯民防體制
俄羅斯1998年2月頒布的《民防法》確定,“民防是為準備保護和保護俄羅斯聯邦境內的居民、物質與文化財產免遭軍事行動或自然、人為災害所採取的綜合措施。”“組織與實施民防是國家最重要的職能之一,是國防建設、保障國家安全的組成部分。”民防的基本任務是:對居民進行訓練,使其掌握免遭軍事行動中或因軍事行動出現的危險的方法;向居民通報軍事行動中或因軍事行動而出現的險情;將居民、物質與文化財產疏散到安全區域;向居民提供掩蔽部、個人防護器材;實施燈火管制和其他管制措施;軍事行動中或因軍事行動出現危及居民安全的情況時,開展搶險救援工作;對在軍事行動中或因軍事行動受害的居民提供緊急保護,其中包括醫療服務(含給予緊急醫療救護),迅速提供住所,以及採取其它必要措施;撲滅軍事行動中或因軍事行動引發的火災;查明並標識遭受核、生、化和其它污染的區域;對居民、技術裝備、建築物和地區進行消毒,以及採取其他必要措施;和維持在軍事行動中或因軍事行動遭受損害區域的秩序;戰時,迅速恢復必須的公共設施的功能;戰時,迅速掩埋屍體;制定和實施旨在保護戰時經濟穩定運行和居民生存必不可少設施的措施;保障民防兵力與兵器處於經常性的準備狀態。
蘇聯時期,民防的主要任務是對付敵人空襲,使居民和國民經濟做好在核條件下防敵大規模毀傷武器的準備。1989年,蘇聯政府對民防工作進行了改革,加強了和平時期的職能和任務,其工作任務是:在繼續防護大規模毀傷性武器攻擊的同時,加強應付各種災難性工業事故和地震、水災等自然災害方面的工作。
一、組織指揮體制
俄民防、緊急情況和消除自然災害後果部是俄民防工作的主管部門。該部下設9個局(指揮局、預防和消除緊急情況局、國際合作局、民防部隊訓練局、物資技術和裝備保障局、經濟局、基金投資和開發局、居民和領土保護局)和若干處(秘書處、幹部處、總監察處、安全處、組織動員處、物資裝備訂購處、航空處、醫療處、信息中心)。
該部的主要職能是:協調民防各級指揮機構的活動,為建立俄緊急情況預警和指揮系統提供保障;制訂和落實國家有關民防的專項計劃,在發生空襲、重大事故和各種災害時領導消除後果工作;建立相應的兵力和兵器,並保障其處於經常性準備狀態;協調建立國家儲備、保險基金等工作;組織居民進行民防訓練;實施國家監督,進行國際合作。
俄全國設有8個民防事務、緊急情況和消除自然災害後果區域性中心,即西北、中央、北高加索、伏爾加河沿岸、烏拉爾、西伯利亞、後貝加爾、遠東區域性中心。其職能是:協調國家管理機關、民防機關和軍事指揮機關的民防活動。其轄區範圍大體上與武裝力量軍區一致。
俄在地方的民防組織機構按行政領導體制逐級分設,直至居民點一級。俄在各共和國、自治州和自治專區、邊疆區、州和市的行政機構中均設有民防管理機關,其主要組織原則是按區域和生產、經營單位設置,平時負責宣傳、教育和訓練,戰時則組織居民和工廠、企業落實各項民防工作,消除災害後果。俄地方民防指揮機構一般設有民防參謀部和民防勤務部。民防參謀部下轄若干混成隊、分隊和組,以及救援隊、分隊和組。民防勤務部下設偵察、通信、醫療、防火、防輻射和防化、事故處理、掩蔽部服務、社會治安、運輸和物資技術保障等勤務部門。
二、人員配備
俄聯邦民防事務、緊急情況和消除自然災害後果部下轄有民防力量,由部隊和非軍人組織組成。民防力量在遂行任務時,也吸收武裝力量兵團、部隊和分隊、政府部門所屬的專業救援組織、社會組織,以及衛生、交通等有關部門參加。武裝力量地區防禦部隊在衛戊區和軍營內遂行與民防類似的任務時,民防力量與其保持協同。
民防部隊是俄聯邦民防力量的重要組成部分。為領導民防等工作,俄聯邦民防事務、緊急情況和消除自然災害後果部設有民防部隊參謀部。俄民防部隊在編制上編為獨立機械化旅、團、營,機動兵團和部隊,獨立專業營、工程技術營和其它營。這些兵團和部隊劃分為中央屬和地區屬兩種,可獨立遂行任務,也可與非軍人民防組織共同遂行任務,在有些情況下還可以與軍區、艦隊和部隊、分隊協同行動。必要時,民防部隊可在作戰時轉隸共和國、自治州和自治專區、邊疆區、州和市的行政管理機關。俄民防部隊的主要任務是:消除工業事故、自然災害和敵人使用大規模毀傷武器所造成的後果;進行救援、災後緊急恢覆等工作;構築防禦地區和防禦陣地,修葺機場、道路、渡口、海軍基地和港口等;執行地區防禦任務,其中包括與敵偵察群和空降兵作鬥爭。民防軍由志願服役軍人(合同制軍人)和應征服役軍人組成,享有與武裝力量軍人同等的待遇。
非軍人民防組織在市、區和工程項目中組建,根據隸屬關係分為地區性民防組織和項目組織。非軍人民防組織分為一般任務組織和勤務組織。前者的主要任務是獨立地進行救援和災後恢復工作。後者主要遂行民防專業、技術性任務,如醫療、傷員後送和食品供應等保障工作等。
三、民防立法
俄羅斯十分重視通過立法保障民防工作的實施。1997年俄頒布了《民防法》,明確了民防領域的任務、確立了實施民防的法律基礎,規定了俄聯邦國家權力機關、俄聯邦主體執行權力機關、地方自治機關、團體在民防領域的權力,以及民防應擁有的兵力和兵器。
四、工程設施
俄認為,修建民防工程設施保護居民生命安全是民防工作的核心內容之一,也是防大規模殺傷武器毀傷的最可靠手段。
原蘇時期及俄立國後,一直十分重視民防工程設施的修建工作,經過幾十年的努力,俄已建成包括通用防護設施、防輻射掩蔽部和簡易掩壕在內的龐大民防工程體系。
通用防護設施。此類防護設施應具有防核武器衝擊波、光輻射和放射性污染,以及防生、化武器襲擊的功能,應建有通風、醫療、住宿和食品供應等設施,以保障正常生活條件。通常利用工廠廠房和居民樓的地下室修建,有時也單獨建造。單獨修建的通用民防設施一般依托地鐵或山地修建。原蘇時期,一些城市居民樓內曾有計劃地按區域修建過此類防護設施,但造價較高。近年來,俄因資金缺乏,已很少建造。
通用防護設施一般建在居民集中地,所容人數按預定計劃確定。按標準,每人所佔面積不少於0.5平方米,所佔空間不少於1.5立方米。防護設施的建造標準:密封門若干個,通常設在進出口附近,洗消、隔離間若干個,緊靠密封門設置,防疫隔離間,主居住室及日常活動室,一般可容50—75人,緊急出口,通風過濾口,食品貯藏室,醫務室。
通風過濾口是防護設施的重要部位之一,它起著防核、生、化武器襲擊的重要作用,其主要構造包括:通風口、防塵過濾口、空氣分流器、排氣管、手搖電動兩用通風機和密閉閥門等。
http://www.ccad.gov.cn/view/waiguominfang/tizhi/2011/0505/6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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