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rris_2007 發表於 2015-6-22 22:05:00

德國民防體制

德國認為,“民防是整個國防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部隊的作戰能力和行動自由在很多方面將取決於民防措施”,因此,民防是德國總體防禦中的重要組成部分。1997年3月新修改的《民防法》規定,民防的任務是通過非軍事性的保護措施,人民及其住宅和工作地點、重要的民事機關、企業、設施及文化遺產免受戰爭的影響,消除並減輕戰爭所造成的損失。

一、組織指揮體制

德國內政部是民防的最高領導和協調機構。此外,國防、經濟、農林、交通、財政、環保、建築、郵政、勞工等部也分別承擔一定的民防工作。總理領導的聯邦安全委員會負責制定民防的總方針,內政部負責協調各部之間的合作。內政部設民防司,主管協調政府各民防業務部門的合作,組織軍民合作、制定民防法規、維護政府部門戰時的安全和秩序以及民事保護等工作。

民防司下設8個處:(1)民防計劃與協調;(2)災害防護;(3)自保和救護工作;(4)人道主義國際法和醫療保障;(5)民防設施修建和水源保護;(6)民防預警計劃、演訓和目標保護;(7)北約民防事務和總體防禦;(8)預警系統和通信技術。

1989年,德國政府通過總體防禦原則方針,對軍事和民事防禦、民防機構及其隸屬關係等作了全面闡述,使民防的組織、計劃和措施與國家統一的防務體制有機地相結合,改善了聯邦政府各有關部門與各州、地區政府部門之間的軍、民防工作的合作。德國統一後,該總體防禦原則方針未作變動,仍是德各民防機構工作的指導原則,促使民防機構在新形勢下發揮更大的作用。

二、人員及裝備

(一)民防人員。德國沒有專門的民防部隊。除約6萬人專門從事民防(主要是民保)工作外,還有150萬義務和志願民防工作人員,其中95萬為消防救護人員、46萬醫療救護人員、5.6萬技術救援人員。此外,每年約有1.7萬服民役(替代兵役)人員專門從事民防工作。他們在接受12個月的專業訓練後,還必須承擔10年義務民保工作。這支龐大的民保、民防隊伍均接受過一定的業務訓練,並按地區組成搶救隊、消防隊、維修隊、衛生隊、三防隊和空中救護隊等。

(二)民防裝備。除直升機外,民防單位的主要裝備有1.25萬輛專用車,如消防、急救、三防偵察、通信指揮、工程搶修等車輛。為保證車輛設備完好,民防系統設有33個維修廠。此外,民防系統還配備有大量無線電通信器材以及挖掘、起吊、鑽探、粉碎、爆破等專用設備。民防系統的設備均由聯邦政府採購,每年約4億馬克。

三、教育和訓練

民防人員主要在學校和訓練機構培訓,訓練費用由聯邦和州政府共同承擔,每人每年受訓時間不超過200小時。除聯邦民防學院和聯邦災害防護學校外,州還設有7所災害防護學校,均為民防專業人員的培訓機構。

聯邦民防學院隸屬於內政部,主要承擔對政府部門負責民防的官員、專職民防人員和本土防禦部隊軍官的培訓工作。學院每年培訓約900人。

聯邦災害防護學校主要培訓專門業務指揮人員和地區級防災領導人員。學校每年舉辦約350個訓練班,近6000人參加。

四、民防立法

做好和平時期民防工作的基礎是制定和健全有關民防的法規。迄今德國政府已制定了《民防法》、《災害防護法》、《民防工事建築法》以及一系列民防工作管理規定。各州政府也制定了《防火法》、《消防法》、《災害防護法》、《救護工作法》等法律。

(一)立法的程序:民防立法主要由內政部負責,參與擬定法律的還有國防、經濟、交通、建築、財政、農林、環保、郵政、勞工等部。此外,聯邦民保局和民防學院也參加這一工作。之後,聯邦政府再將有關法案呈交議會審批。各州的民防法規由其內政部負責制定,並須經州議會修改和審批。州的民防法規不能與聯邦的民防法規、條令相悖。

(二)現行的主要法規:制定民防法規的主要依據是《基本法》和《國防法》。德目前已頒布的民防法有《民事保護法》、《災害防護法》和《民防工事建築法》。其中《民事保護法》是制定其他民防法規的依據。

民事保護是民防的核心內容和根本目的。它旨在采取一切必要的手段和措施,對居民、企業和民用設施實施保護,盡可能使其免遭戰爭或災害的破壞,消除和減少戰爭或災害給其帶來的後果。民事保護包括以下內容:居民自護;預警和警報;民防工事修築;居民留遷調整;災害防護;健康保護;文物保護等。

五、民防費用和工程設施

(一)民防費用。上世紀90年代以來,聯邦政府的民防預算一直保持在10億馬克(合4.8億美元)左右。如1995年的民防費用為9.54億馬克,約佔政府預算的0.02%。各州政府每年也有一定數量的民防預算。德政府的民防財政預算除用於訓練和購買民防設備(如運輸汽車、預警設備、消防器材、通信器材等)外,大部分用於補貼修建民防工事。

(二)民防工事。德修築的民防工事均能抗倒塌、防熱核輻射和防化學戰劑,並適於居民長期掩蔽。德國修築的民防工事主要有兩類:

1.公共防護工事。凡能向51人以上提供有效防護的掩體和設施均稱為公共防護工事。在原西德地區,至今保存完好的戰前防護工事可向約30萬人提供有效防護。戰後到1990年為止,新修築的民防工事可為20萬人提供有效防護。目前正在施工的民防工事將可向30萬人提供有效防護。此外,國家還正在對一批廢舊的、戰前的民防工事進行整修。

2.私用防護工事。有效防護容量低於50人的民防工事統稱為私用防護工事。目前西德地區建築的此類民防工事可向13.5萬人提供有效防護。正在施工的防護工事容量為1.5萬人。

六、通信警報系統

德全境16個州劃為16個警報區,各區設有一個警報局,各警報局都設在地下掩蔽部內以保證戰時能正常工作。每個警報局編制人數30人,平時在演習期間可配屬約170人的志願人員。

各州的警報局和聯邦政府內政部的指揮所保持有直通電話聯繫,警報局也負責向各有關單位通報空情動向。為此,警報局在北約集團和德國軍隊的空防司令部內設有警報聯絡站,每站有5名專職人員負責接收第一手空中情報。為了嚴密防禦原子、生物和化學武器的襲擊,德境內每隔12至15公里設有原子、生物和化學武器地面觀測站。每25個地面觀測站設一地面觀測指揮所。每個警報局一般下轄3至5個地面觀測指揮所,各站獲得的情況通過電話直接報警報局。

上述警報系統在戰時的任務是:1.在直接受到遠程武器、放射性微粒、生物或化學戰劑襲擊時,負責向居民發布警報;2.在直接威脅消除後解除警報;3.經常向聯邦政府機關和重要企業通報空情和原子、生物、化學武器襲擊的情況;4.向友鄰北約國家的警報勤務單位通報空情和原子、生物、化學武器襲擊情況。

德國全境的民防警報均用固定的警報器發出。這些警報器通過警報通信網與警報局相聯繫,並由警報局直接操縱。全國設置了由8.2萬個電動警報器和220個高音警報器組成的警報網。在兩萬個重要機關和企業中已有60%的單位與警報網相連接。此外,在戰時還準備通過廣播電台、電話局向全國發出警報。

http://www.ccad.gov.cn/view/waiguominfang/tizhi/2011/0505/6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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