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rris_2007 發表於 2015-11-24 21:21:43

烏龍情報執錯法 截聽四天始發現

【星島日報報道】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向行政長官提交周年報告,去年執法機關共提出多達一千五百二十二宗截取通訊申請,及共四十二宗秘密監察申請。專員更揭發有十二宗違規、異常個案,最嚴重的有執法機關錯誤把兩人當作一人,非法截取非目標人物的通訊達四天,更申請誓詞提供誤導性資料影響負責審批小組法官,專員直言失望,未知人員出於無心之失或粗心大意或另有原因,並促覆檢處罰程度;其餘涉取得法律專業保密權資料、撤銷授權後繼續截聽等。

被專員指為嚴重違規個案,是有執法機關就截取兩項通訊設施(設施一和設施二)向小組法官提交截取申請時,表明那些設施由目標人物A使用。

執法機關提供申請誓詞指,相信目標人物A與另一人B為同一人。但之前執法機關已經進行兩次跟蹤行動,原本預期A會出席一頓晚膳和一次會面,其後發現應該是A的B並沒出席該兩個場合,反而另一名中國男子在該兩處都出現了。執法機關卻提交誤導性誓詞,指相關目標人物與一名中國男子在一家食肆晚膳,但誓詞無提及有關會面的跟蹤行動。

在獲授權的截取行動開始四天後,人員懷疑兩項設施並非由同一人使用;執法機關於同日較後時間終止對設施一的截取行動。

執法機關及後始發現,該中國男子是目標人物A,使用設施者則是B,他與原擬目標人物A並非同一人,歸咎執法人員錯誤評估調查所得的情報所致。

該執法機關只建議向評估錯誤的人員和其上司,分別發出書面警告和勸誡;另向負責草擬誓詞的行動人員和其上司發出口頭警告,申請人和助理部門首長則毋須為事件負責。

專員批評,負責草擬誓詞的人員無審慎行事,並無要求進一步澄清目標人物身分,實屬「完全不可接受」;對於僅發出口頭警告,處理過分寬鬆,要求執法機關再作調查,查明違規因由,和覆檢助理部門首長等需否負上責任。

另外,又有執法機關在一次監察下,無意中錄取為時五十一秒、享有法律專業保密權資料的談話。有兩宗則涉及在撤銷授權後,仍截聽多十一至三十六分鐘不等的個案等。

此外,有執法機關人員將監察器材實際交還時間早上八時半,寫成器材被帶回處所的凌晨二時四十分,遭口頭勸誡;其餘六宗個案涉及電腦技術問題或申請文書有誤。另一宗個案正進入司法程序。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委員涂謹申指,首宗個案比以往任何案件都要嚴重,質疑執法機關負責草擬誓詞的人員「將無發生的事寫成有」,等同「發假誓」,可列作刑事案件處理,如該人員是另有企圖,或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去年截取通訊授權個案平均時限約達三十日天,逮捕二百零六人;秘密監察授權個案平均時限為十六日,拘捕三十八人。

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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