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輸油管爆炸案 14人判囚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王宇軒,通訊員 李明、丁德振 山東報道)2013年11月22日山東青島發生中石化輸油管道爆炸事故,造成63人遇難、156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7.5億餘元。山東省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法院30日對被告邢玉慶等8人重大責任事故、被告李本哲等6人玩忽職守系列案件作出一審判決,分別判處4案1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3至5年不等的刑罰。隱患排查不徹底 管道保護不力
經中石化東黃輸油管道洩漏爆炸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組認定,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是:輸油管道與排水暗渠交匯處管道腐蝕減薄、管道破裂,原油洩漏流入排水暗渠,現場處置人員採用液壓破碎錘在暗渠蓋板打孔破碎,產生撞擊火花,引發暗渠內油氣爆炸。間接原因是: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隱患排查治理不徹底、管道保護工作不力、現場應急處置措施不當等,政府相關職能部門人員履行職責不到位、安全隱患排查治理不深入、事故風險研判失誤、應急響應不力等。以上多方面原因導致該次爆炸事故發生。
法院認為,被告人邢玉慶(中石化管道儲運分公司濰坊輸油處原副處長)等8人作為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儲運分公司及其下屬單位的相關負責人員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
被告人李本哲(原任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危險化學品處負責人兼監察大隊負責人)等6人作為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負責人員,行為均構成玩忽職守罪。
文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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