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學術科訓練計畫實施項目
(滑翔機、自由氣球、飛艇部分)一、依「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第十五條及「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台灣民航局特訂定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學術科訓練計畫項目實施規定,以為駕駛員學術科訓練依據,俾申請學術科檢定或屆期重簽。
二、民用航空器(滑翔機、自由氣球、飛艇)駕駛員學術科訓練計畫實施規定項目表:
項目 滑翔機自用駕駛員
學科 申請人對於下列學科應顯示足以取得該證照之能力
法規 民用航空法及相關法規
航空器一般知識 滑翔機系統及儀表之基本操作原理
滑翔機之操作限制;飛航手冊、文件之相關操作資訊。
飛航性能與計劃 裝載及載重分佈對飛行特性之影響,載重與平衡之考量;
起飛、降落及其它性能資料之使用及實際應用;
適用於目視飛航規則下之起飛前及飛行中之飛行計劃,適當的飛航
管制程序,位置報告程序,高度表撥定程序,在交通密集區域之操作。
人為因素表現能與限制 關於滑翔機駕駛員之人因性能與限制,包含壓力及疏失管理。
航空氣象 基本航空氣象之應用,高度表之使用及氣象資訊取得之程序。
航行學 航空航行學及推算航行技巧之實用,航空圖表之使用。
操作程序 航空文書之使用如飛航指南、飛航公告、航空代碼及縮寫字;
各種起飛方式及相關程序;
適當的預警及緊急程序,包括危害天氣、機尾亂流及其它操作危害之避免。
飛行原理 與滑翔機有關之飛行原理。
術科 申請人對於下列術科應顯示足以取得該證照之能力
術科訓練標準 申請人應由合格飛航教師或教師駕駛員施以飛行訓練,飛航教師或
教師駕駛員應確認申請者至少在下列各方面均達滑翔機自用駕駛員之能力需求:
飛行前作業:包括滑翔機組裝及檢查;
起飛方式之技巧及程序運用,包括適當之空速限制,緊急程序及信號使用:
航線操作,避碰預警及程序;
以目視參考外界目標操控滑翔機;
飛航全套之飛行科目;
初始及全失速、螺旋俯衝之認知與改正;
正常及側風起飛、進場與落地;
使用目視參考、推算航行作越野飛行;
緊急程序。
術科完訓標準 申請人應有能力擔任滑翔機機長實施上述術科完訓標準所述各項程序與操作並能勝任滑
翔機自用駕駛執照之特許權利:
察覺及管理人為壓力及疏失;
在限制範圍內操作滑翔機;
平穩及準確完成所有操作;
展示良好判斷力與飛行技能;
應用航空知識;
飛航操作及程序可全程控制,無嚴重問題。
項目 滑翔機商用駕駛員
學科 申請人對於下列學科應顯示足以取得該證照之能力
法規 民用航空法及相關法規
航空器一般知識 滑翔機系統及儀表之基本操作原理
滑翔機之操作限制;飛航手冊、文件之相關操作資訊。
飛航性能與計劃 裝載及載重分佈對飛行特性之影響,載重與平衡之考量;
起飛、降落及其它性能資料之使用及實際應用;
適用於目視飛航規則下之起飛前及飛行中之飛行計劃,適當的飛航管制程序,位置報告
程序,高度表撥定程序,在交通密集區域之操作。
人為因素表現能與限制 關於滑翔機駕駛員之人因性能與限制,包含壓力及疏失管理。
航空氣象 基本航空氣象之應用,高度表之使用及氣象資訊取得之程序。
航行學 航空航行學及推算航行技巧之實用,航空圖表之使用。
操作程序 航空文書之使用如飛航指南、飛航公告、航空代碼及縮寫字;
各種起飛方式及相關程序;
適當的預警及緊急程序,包括危害天氣、機尾亂流及其它操作危害之避免。
飛行原理 與滑翔機有關之飛行原理。
術科 申請人對於下列術科應顯示足以取得該證照之能力
術科訓練標準 申請人應由合格飛航教師或教師駕駛員施以飛行訓練,飛航教師或教師駕駛員應確認申
請者至少在下列各方面均達滑翔機自用駕駛員之能力需求:
飛行前作業:包括滑翔機組裝及檢查;
起飛方式之技巧及程序運用,包括適當之空速限制,緊急程序及信號使用:
航線操作,避碰預警及程序;
以目視參考外界目標操控滑翔機;
飛航全套之飛行科目;
初始及全失速、螺旋俯衝之認知與改正;
正常及側風起飛、進場與落地;
使用目視參考、推算航行作越野飛行;
緊急程序。
術科完訓標準 申請人應有能力擔任滑翔機機長實施上述術科完訓標準所述各項程序與操作並能勝任滑翔
機自用駕駛執照之特許權利:
察覺及管理人為壓力及疏失;
在限制範圍內操作滑翔機;
平穩及準確完成所有操作;
展示良好判斷力與飛行技能;
應用航空知識;
飛航操作及程序可全程控制,無嚴重問題。
項目 自由氣球自用駕駛員
學科 申請人對於下列學科應顯示足以取得該證照之能力
法規 民用航空法及相關法規
航空器一般知識 自由氣球系統及儀表之基本操作原理
自由氣球之操作限制;飛航手冊、文件之相關操作資訊。
自由氣球氣體之質量性質及實際運用。
飛航性能與計劃 裝載對自由氣球飛行性能之影響,載重之計算;
起飛、降落及其它性能資料之使用及實際應用,包括氣溫之影響;
適用於目視飛航規則下之起飛前及飛行中之飛行計劃,適當的飛航管制程序,位置報告
程序,高度表撥定程序,在交通密集區域之操作。
人為因素表現能與限制 關於自由氣球駕駛員之人因性能與限制,包含壓力及疏失管理。
航空氣象 基本航空氣象之應用,高度表之使用及氣象資訊取得之程序。
航行學 航空航行學及推算航行技巧之實用,航空圖表之使用。
操作程序 航空文書之使用如飛航指南、飛航公告、航空代碼及縮寫字;
各種起飛方式及相關程序;
適當的預警及緊急程序,包括危害天氣、機尾亂流及其它操作危害之避免。
飛行原理 與自由氣球有關之飛行原理
術科 申請人對於下列術科應顯示足以取得該證照之能力
術科訓練標準 申請人應由合格飛航教師或教師駕駛員施以飛行訓練,飛航教師或教師駕駛員應確認申
請者至少在下列各方面均達自由氣球自用駕駛員之能力需求:
飛行前作業:包括自由氣球組裝、調較、充氣、繫留及檢查;
釋放、升空之技巧及程序運用,包括適當之限制,緊急程序及信號使用;
避碰預警及程序;
以目視參考外界目標操控氣球;
急速下降之認知及改正;
使用目視參考、推算航行作越野飛行;
進場及落地,包含地面處理;
緊急程序。
術科完訓標準 申請人應有能力擔任機長實施上述術科完訓標準所述各項程序與操作並能勝任自由氣球自
用駕駛執照之特許權利:
察覺及管理人為壓力及疏失;
在限制範圍內操作自由氣球;
以平穩及準確完成所有操作;
展示良好判斷力與飛行技能;
應用航空知識;
飛航操作及程序可全程控制,無嚴重問題。
項目 自由氣球商用駕駛員
學科 申請人對於下列學科應顯示足以取得該證照之能力
法規 民用航空法及相關法規
航空器一般知識 自由氣球系統及儀表之基本操作原理
自由氣球之操作限制;飛航手冊、文件之相關操作資訊。
自由氣球氣體之質量性質及實際運用。
飛航性能與計劃 裝載對自由氣球飛行性能之影響,載重之計算;
起飛、降落及其它性能資料之使用及實際應用,包括氣溫之影響;
適用於目視飛航規則下之起飛前及飛行中之飛行計劃,適當的飛航管制程序,位置報告
程序,高度表撥定程序,在交通密集區域之操作。
人為因素表現能與限制 關於自由氣球駕駛員之人因性能與限制,包含壓力及疏失管理。
航空氣象 基本航空氣象之應用,高度表之使用及氣象資訊取得之程序。
航行學 航空航行學及推算航行技巧之實用,航空圖表之使用。
操作程序 航空文書之使用如飛航指南、飛航公告、航空代碼及縮寫字;
各種起飛方式及相關程序;
適當的預警及緊急程序,包括危害天氣、機尾亂流及其它操作危害之避免。
飛行原理 與自由氣球有關之飛行原理
術科 申請人對於下列術科應顯示足以取得該證照之能力
術科訓練標準 申請人應由合格飛航教師或教師駕駛員施以飛行訓練,飛航教師或教師駕駛員應確認申
請者至少在下列各方面均達自由氣球自用駕駛員之能力需求:
飛行前作業:包括自由氣球組裝、調較、充氣、繫留及檢查;
釋放、升空之技巧及程序運用,包括適當之限制,緊急程序及信號使用;
避碰預警及程序;
以目視參考外界目標操控氣球;
急速下降之認知及改正;
使用目視參考、推算航行作越野飛行;
進場及落地,包含地面處理;
緊急程序。
術科完訓標準 申請人應有能力擔任機長實施上述術科完訓標準所述各項程序與操作並能勝任自由氣球自
用駕駛執照之特許權利:
察覺及管理人為壓力及疏失;
在限制範圍內操作自由氣球;
以平穩及準確完成所有操作;
展示良好判斷力與飛行技能;
應用航空知識;
飛航操作及程序可全程控制,無嚴重問題。
項目 飛艇自用駕駛員
學科 申請人對於下列學科應顯示足以取得該證照之能力
法規 民用航空法及相關法規
航空器一般知識 飛艇發動機、系統及儀器之操作原理
飛艇及發動機之操作限制,飛航手冊及相關文件之操作資訊。
飛艇用氣體之質量性質及實際運用。
飛航性能與計劃 裝載及載重分佈對飛艇操縱、飛行特性及性能之影響,載重與平衡之計算;
起飛、降落及其它性能資料之使用及實際應用;
適用於自用駕駛員於目視飛航規則下之飛行前及航路飛行計劃,準備及申請航管飛行計
劃,適當的飛航管制程序,位置報告程序,高度表撥定程序,在交通密集區域之操作。
人為因素表現能與限制 關於人因性能包含壓力及疏失管理之原理。
航空氣象 基本航空氣象之應用,及高度表之使用、氣象資訊、危害天氣狀況之取得程序。
航行學 空中導航及推算航行技巧之實用觀念,航空圖表之使用。
操作程序 運用壓力與疏失管理於操作執行;
高度表設定程序;
航空文書之使用如飛航指南、飛航公告、航空代碼及縮寫字;
適當的預警及緊急程序,包括採取危害天氣、機尾亂流及其它操作危害之行動。
飛行原理 與飛艇有關之飛行原理。
陸空通信 在目視飛航規則操作所使用之無線通信程序與術語;無線電失效應採取之作為。
術科 申請人對於下列術科應顯示足以取得該證照之能力
術科訓練標準 申請人應由合格飛航教師或教師駕駛員施以飛行訓練,飛航教師或教師駕駛員應確認申
請者至少在下列各方面均達自用駕駛員之能力需求:
起飛前操作,包括載重與平衡之決定,飛艇檢查與使用;
地面參考操作;
機場與起落航線操作,防碰警戒與程序;
起飛之技巧及程序運用,包括適當之限制,緊急程序及信號使用;
藉由外界目視參考操控飛艇;
起飛、落地及重飛;(地面卸重、揚艇起飛、輪行起飛);
最大性能﹝超越障礙﹞起飛;
參考儀器飛行,包括固定高度完成一百八十度轉彎;
使用目視,推測及無線電助航作越野飛行
緊急操作(察覺漏氣),包括模擬飛艇設備故障;通信程序及飛行中引擎失火、氣囊緊
急情況、自由漂移、水上迫降及緊急落地、系統及裝備故障;
無線電通話程序及術語;
性能操作;直線及水平飛行、上升及下降、水平轉彎、飛行中卸重、人工壓力操控、靜
態及氣動力配平;
飛行後程序;繫桅及後續作業。
術科完訓標準 申請人應有能力擔任機長實施上述術科完訓標準所述各項程序與操作並能勝任自用駕駛
執照之特許權利:
察覺及管理人為壓力及疏失;
在限制範圍內操作飛艇
以平穩及準確完成所有操作
展示良好判斷力與飛行技能
應用航空知識
飛航操作及程序可全程控制,無嚴重問題。
項目 飛艇商用駕駛員
學科 申請人對於下列學科應顯示足以取得該證照之能力
法規 飛航規則及相關飛航管制程序
航空器一般知識 飛艇發動機、系統及儀器之操作原理
飛艇及發動機之操作限制,飛航手冊及相關文件之操作資訊。
飛艇設備及系統之使用及可用性檢查;
飛艇機體、系統及發動機之維護程序。
飛艇用氣體之質量性質及實際運用。
飛航性能與計劃 裝載及載重分佈對飛艇操縱、飛行特性及性能之影響,載重與平衡之計算;
起飛、降落及其它性能資料之使用及實際應用;
適用於自用駕駛員於目視飛航規則下之飛行前及航路飛行計劃,準備及申請航管飛行計
劃,適當的飛航管制程序,位置報告程序,高度表撥定程序,在交通密集區域之操作。
外儎吊掛對操作之影響。
人為因素表現能與限制 關於人因性能包含壓力及疏失管理之原理。
航空氣象 航空氣象報告、圖表及預報之解碼及應用,高度表之使用及飛行前及飛行中氣象資訊取
得之程序。
航空氣象在特定區域之氣候對航空之影響;氣壓系統之移動,鋒面之結構,影響起飛,
巡航及落地條件之重大危害天氣現象之形成及特性。
積冰之成因、察覺及影響、鋒面區域穿越之程序、危害天氣之避免。
航行學 空中導航包括航空圖表,儀器及助航設施之使用;相關航行系統之原理與特性之瞭解;
機上裝備之使用。
操作及導航所需使用之航電裝備及儀表之限制及可用性。
於離場、巡航、進場及降落各階段所需之導航系統使用、準確與可靠性,辨識無線電助
航設施;
慣性導航及藉由外來參考航行系統之原理與特性,機載航行設備之使用。
操作程序 運用壓力與疏失管理於操作執行;
航空文書之使用如飛航指南、飛航公告、航空代碼及縮寫字;
高度表設定程序;
適當的預警及緊急程序;
裝載貨物及可能有危害危險物品之操作程序;
對旅客作需要及實際之安全簡報,包括上、下飛艇必需遵守之注意事項。
飛行原理 與飛艇有關之飛行原理。
陸空通信 在目視飛航規則操作所使用之無線通信程序與術語;無線電失效應採取之作為。
術科 申請人對於下列術科應顯示足以取得該證照之能力
術科訓練標準 申請人應由合格飛航教師或教師駕駛員施以飛行訓練,飛航教師或教師駕駛員應確認申
請者至少在下列各方面均達商用駕駛員之能力需求:
察覺及管理人為壓力及疏失;
起飛前操作,包括載重與平衡之決定,飛艇檢查與使用;
機場與起落航線操作,防碰警戒與程序;
起飛之技巧及程序運用,包括適當之限制,緊急程序及信號使用:
藉由外界目視參考操控飛艇;
察覺漏氣
正常起飛、落地及重飛;(地面卸重、揚艇起飛、輪行起飛);
最大性能﹝短場與超越障礙﹞起飛,短場落地;
儀器飛航規則飛航;
使用目視,推測及無線電助航作越野飛行,轉降程序
緊急操作,包括模擬飛艇設備故障;飛行中引擎失火、氣囊緊急情況、自由漂移、水上
迫降及緊急落地、系統及裝備故障;
進、出及飛越管制機場,遵守航管程序;
無線電通話程序及術語。
性能操作;直線及水平飛行、上升及下降、水平轉彎、飛行中卸重、人工壓力操控、靜
態及氣動力配平;
飛行後程序;繫桅及後續作業。
術科完訓標準 申請人應有能力擔任機長實施上述學科完訓標準所述各項程序與操作並能勝任商用駕駛執
照之特許權利:
察覺及管理人為壓力及疏失;
在限制範圍內操作飛艇
以平穩及準確完成所有操作
展示良好判斷力與飛行技能
應用航空知識
飛航操作及程序可全程控制,無嚴重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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