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20 發表於 2016-9-14 16:44:41

中國民航總局:航空器型號和適航合格審定噪聲規定 CCAR-36-R1

A章   總則

第36.1條  適用範圍和定義
(a) 本規定為以下證書的頒發和更改設定了噪聲標準:
(1) 亞音速運輸類大飛機和亞音速噴氣式飛機的型號合格證、補充型號合格證和改裝設計批準書的頒發和更改,以及標準適航證的頒發,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本規定中“亞音速運輸類大飛機和亞音速噴氣式飛機”是指最大起飛重量為8618公斤(19000磅)以上的螺旋槳驅動的飛機,和任何類別的亞音速噴氣式飛機,但在最大起飛重量下所需起飛滑跑長度不大於610米的噴氣式飛機除外。
(2) 螺旋槳小飛機及螺旋槳通勤類飛機的型號合格證、補充型號合格證、型號設計批準書和改裝設計批準書的頒發和更改,以及標準適航證和限用類特殊適航證的頒發。本規定第36.1583條所申明的和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本規定中“螺旋槳小飛機及螺旋槳通勤類飛機”是指最大起飛重量為8618公斤(19000磅)及其以下的螺旋槳驅動的飛機。
(3) [備用]
(4) 直升機的型號合格證、補充型號合格證、型號設計批準書和改裝設計批準書的頒發和更改,以及標準適航證和限用類特殊適航證的頒發。僅為農業運行、為噴撒滅火材料或為攜帶外掛載重而設計的直升機以及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b) 申請本規定所指定的適航證的申請人必須表明:除符合中國民用航空規章中適用的
條款外,還應符合本規定適用的條款。
(c) 申請聲學更改的申請人必須表明:除符合中國民用航空規章中適用的條款外,還應
符合本規定第36.7條、第36.9條或第36.11條中適用的條款。
(d) [備用]
(e) [備用]
(f) 對於運輸類大飛機和任何類別的噴氣式飛機,就表明符合本規定而言,下列術語具有以下含義:
(1) “第一階段噪聲級”指飛越、橫側或進場噪聲級大於本規定附件B第B36.5條(b)中規定的第二階段噪聲限制。
(2) “第一階段飛機”指尚未按照本規定表明符合第二或第三階段飛機所需達到的飛越、橫側和進場噪聲級的飛機。
(3) “第二階段噪聲級”指處於或低於本規定附件B第B36.5條(b)中規定的第二階段噪聲限制,但高於本規定附件B第B36.5條(c)中規定的第三階段噪聲限制的噪聲級。
(4) “第二階段飛機”指已按本規定表明符合本規定附件B第B36.5條(b)中規定的第二階段的噪聲級(包括使用第B36.6條中適用的綜合評定條款),而又不符合第三階段噪聲限制要求的飛機。
(5) “第三階段噪聲級”指處於或低於本規定附件B第B36.5條(c)中規定的第三階段噪聲限制的噪聲級。
(6) “第三階段飛機”指已按本規定表明符合本規定附件B第B36.5條(c)中規定的第三階段噪聲級(包括使用第B36.6條中適用的綜合評定條款)的飛機。
(7) “亞音速飛機”指最大使用限制速度Mmo不超過馬赫數1的飛機。
(8) “超音速飛機”指最大使用限制速度Mmo超過馬赫數1的飛機。
(9) “第四階段噪聲級”指處於或低於本規定附件B第B36.5條(d)中規定的第四階段噪聲限制的噪聲級。
(10) “第四階段飛機”指已按本規定表明不超過本規定附件B第B36.5條(d)中規定的第四階段噪聲級的飛機。
(11) “第四章噪聲級”指處於或低於2002年3月21日生效的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16第I卷,第7修正案中第4章4.4節規定的最大噪聲級。
(g) 對於運輸類大飛機和任何類別的噴氣式飛機,就表明符合本規定而言,每架飛機不可以被確認為同時符合一個以上的階段或構形。
(h) 對於初級類、正常類、運輸類和限用類的直升機,就表明符合本規定而言,下列術語具有以下含義:
(1) “第一階段噪聲級”指起飛、飛越或進場噪聲級大於本規定附件H的第H36.305條規定的第二階段噪聲限制,或飛越噪聲大於本規定附件J的第J36.305條規定的第二階段噪聲限制。
(2) “第一階段直升機”指尚未按照本規定表明符合第二階段所要求的起飛、飛越和進場噪聲的直升機,或尚未表明符合本規定附件J的第J36.305條所規定的第二階段飛越噪聲限制的直升機。
(3) “第二階段噪聲級”指起飛、飛越或進場噪聲級處於或低於本規定附件H的第H36.305條中規定的第二階段噪聲限制,或低於本規定附件J的第J36.305條規定的第二階段飛越噪聲限制。
(4) “第二階段直升機”指已按本規定表明符合本規定附件H的第H36.305條中規定的第二階段噪聲級(包括適用綜合評定條款)的直升機,或已表明符合本規定附件J的第J36.305條規定的第二階段噪聲限制的直升機。
(5) “最大正常工作轉速”是由制造商制定、並經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批準的適航限制內的最高旋翼轉速。如果對最高旋翼速度規定有公差,最大正常工作轉速應是給定公差的上限。如果轉速隨飛行條件自動改變,在噪聲審定程序中應使用相應飛行條件下的最大正常工作轉速。如果飛行員可以改變轉速,噪聲審定程序中應使用飛行手冊對應功率的限制部分中規定的最大正常工作轉速。


第36.2條  申請日期的要求
(a)正如21部第21.17條規定,航空器型號合格證申請人必須表明航空器滿足本規定已於申請型號合格證之日有效的要求。如申請型號合格證與頒發型號合格證之間的時間超過5年,申請人必須表明航空器滿足本規定已於頒發型號合格證之日前5年內有效的要求,具體時間可由申請人選擇。
(b) 正如21部第21.101條規定,申請對型號設計(第21.93條規定)聲學更改的申請人必須表明滿足本規定已於申請型號設計更改之日有效的要求。如果申請型號設計更改與頒發型號合格證修訂或補充型號合格證之間的時間超過5年,申請人必須表明航空器滿足本規定已於頒發型號合格證修訂或補充型號合格證之日前5年內有效的要求,具體時間可由申請人選擇。
(c) 如果申請人選擇滿足本規定於申請型號合格證或型號設計更改之日之後有效的標準,此選擇:
(1) 必須經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批準。
(2) 必須包括申請之日和選擇之日之間生效的標準。
(3) 必須包括在申請人選擇之後中國民用航空總局認為適用的其他標準。


第36.3條  適航要求的相容性
必須證明:航空器在表明符合本規定時,在所有條件下都符合構成型號合格審定基礎的各項適航規章;為符合本規定而采取的所有程序,以及本規定為飛行機組制定的所有程序和資料,與構成航空器型號合格審定基礎的各有關適航規章之間也是協調一致的。

第36.5條  本規定的限制
本規定確定了在經濟上合理、技術上可行並且在與航空器型別相適用的條件之下盡可能低的噪聲級。對於處在、進入或者離開任何中國境內機場的運行,本規定確定的噪聲級是否可以接受,另行規定。

第36.6條  引用文件
(a) 概述  本規定規定了一些並未在本規定中全文闡述的標準和程序。
(b) 引用文件
(1) 由本規定所引用但並未全文闡述而又在本條(c)款中指出的每一出版物或出版物的一部分,均屬於本規定的一部分。
(2) 引用文件更改版的使用由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c) 引用文件確認說明本規定所確認的引用文件的完整標題或說明如下:
(1) 國際電工技術委員會(IEC)出版物
(i) IEC出版物第179號,標題是“精密聲級計”(1973年)。
(ii) IEC出版物第225號,標題是“聲音和振動分析用的倍頻程、二分之一倍頻程、三分之一倍頻程濾波器”(1966年)。
(iii) IEC出版物第651號,標題是“聲級計”(1979年第一版)。
(iv)  IEC出版物第561號,標題是“航空器合格審定用的電-聲測量儀表”(1976年第一版)。
(v) IEC出版物第804號,標題是“積分平均式聲級計”(1985年第一版)。
(vi)  IEC出版物第61094-3號,標題是“傳聲器測量方法-第3部分:採用交互技術對試驗室傳聲器進行自由場校準的基本方法,1.0版(1995)"。
(vii) IEC出版物第61094-4號,標題是“傳聲器測量方法-第4部分:傳聲器工作標準的規定,1.0版(1995)”。
(viii)  IEC出版物第61260號,標題是“電聲學-倍頻程-頻帶和分數-倍頻程-頻帶濾波
1.0版(1995)”。
(ix) IEC出版物第61265號,標題是“電聲學  航空噪聲測量儀器  在運輸類飛機噪聲合格審定中測量三分之一寬帶倍頻聲壓級裝置的性能要求,1.0版(1995)”。
(x) IEC出版物第60942號,標題是“電聲學-聲音校準,2.0版(1997)”。
(2) 機動車工程師協會(SAE)出版物
(i) SAE ARP866A,標題是“用於航空器飛越噪聲評定的作為溫度和濕度函數的大氣吸收標準值”(1975年3月15日)。
(3) 國際標準和建議措施,標題是“環境保護,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16第I卷,航空器噪聲”,1993年7月頒發的第三版,2002年3月21日頒發的第7修正案。


第36.7條  聲學更改:運輸類大飛機和噴氣式飛機
(a) 適用範圍
本條適用於按照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產品和零部件合格審定規定》(CCAR-21)申請批準或認可進行聲學更改的所有運輸類大飛機和噴氣式飛機。
(b) 一般要求  除非另有規定,對於本條適用的飛機,批準聲學更改的要求如下:
(1) 在表明符合性時,必須按照本規定附件A的適用程序和條件來測量及評定噪聲級。
(2) 必須根據本規定附件B的第B36.7條和第B36.8條的適用要求來表明符合附件B中第B36.5條所規定的噪聲限制。
(c) 第一階段飛機型號設計更改之前是第一階段飛機的,除本條(b)款的規定外,以下內容也適用:
(1) 若飛機在型號設計更改之前是第一階段飛機,在型號設計更改之後,該機不得超過型號設計更改之前所產生的噪聲級。本規定附件B的第B36.6條的綜合評定條款不得用來提高第一階段噪聲級,除非該飛機是第二階段的飛機。
(2) 除此以外:
(i) 在型號設計更改之前和之後進行試驗期間,其功率或推力不得低於經批準的最高功率或推力,並且
(ii) 在型號設計更改之前進行飛越和橫側噪聲試驗期間,必須使用適合於最大批準起飛重量時最安靜的適航批準形態。
(d) 第二階段飛機在型號設計更改之前是第二階段飛機的,除本條(b)款的內容外,以下內容也同樣適用:
(1) 對於在型號設計更改之前函道比為2或更大的高函道比噴氣發動機飛機:
(i) 在型號設計更改之後,飛機的噪聲級不得超過:
(A) 每個第三階段噪聲限制加上3EPNdB,或
(B) 每個第二階段噪聲限制,兩者取小者;
(ii) 可以使用本規定附件B的第B36.6條的綜合評定來確定符合本款有關的第二階段噪聲限制或第三階段加上3EPNdB噪聲限制(按適用情況);和
(iii) 在型號設計更改之前進行飛越和橫側噪聲試驗期間,必須使用適合於最大批準起飛重量時最安靜的適航批準形態。
(2) 在型號設計更改之前函道比小於2的非高函道比噴氣發動機飛機:
(i) 在飛機型號設計更改後,不得成為第一階段飛機;和
(ii) 型號設計更改前進行飛越和橫側噪聲試驗期間,必須使用適合於最大批準起飛重量時最安靜的適航批準形態。
(e) 第三階段飛機如果飛機在型號設計更改之前是第三階段飛機,那麼除本條(b)中的條款外以下的條款適用,:
(1) [備用]
(2) 如果在型號設計更改之前要求滿足第三階段噪聲級,此飛機在型號設計更改之後必須是第三階段飛機。
(3) [備用]
(4) 在型號設計更改之前是第三階段飛機,且在型號設計更改後是第四階段飛機的,必須保持為第四階段飛機。
(f) 第四階段飛機
在型號設計更改之前是第四階段飛機的,在更改後必須保持為第四階段飛機。


第36.9條  聲學更改:螺旋槳小飛機和螺旋槳通勤類飛機
對於按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產品和零部件合格審定規定》(CCAR-21)申請聲學更改批準或認可的初級類、正常類、實用類、特技類、運輸類以及限用類的螺旋槳小飛機和螺旋槳通勤類飛機,以下規定適用:
(a) 型號設計更改之前已按本規定獲得某一型號證件的飛機,在更改後不得超過本規定第
36.501條規定的噪聲限制。
(b) 型號設計更改前未按本規定獲得過任一型號證件的飛機,不得超過下列二者中的較大值:
(1) 按本規定第36.501條中規定的噪聲限制,或
(2) 按照本規定第36.501條規定測量和修正的在型號設計更改前產生的噪聲級。第36.11條聲學更改:直升機本條適用於所有按照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產品和零部件合格審定規定》(CCAR-21)申請聲學更改批準或認可的初級類、正常類、運輸類和限用類直升機。本條要求的符合性,必須按本規定附件H表明。對於最大審定起飛重量不大於3175公斤(7,000磅)的直升機,本條的符合性可以按本規定的附件J表明。
(a) 一般要求 除非另作規定,對於本條包括的直升機,聲學更改批準或認可的要求如下:
(1) 在表明符合性時,必須按照本規定附件H中B和C部分規定的適用程序和條件來測量、評定和計算噪聲級。對於最大起飛重量不大於3175公斤(7,000磅)的直升機,在按本規定附件J的替代方法表明符合性時,本規定附件J規定的飛越噪聲必須按本規定附件J 的B和C部分規定的適用程序和條件測量、評定和計算。
(2) 必須根據本規定附件H的D部分的適用規定來表明符合附件H的第H36.305條所規定的噪聲級。對按本附件J表明符合性的直升機,其必須按該附件中D部分的適用規定來表明對本規定附件J中J36.305條噪聲級要求的符合性。
(b) 第一階段直升機除第36.805條(c)的規定外,對在型號設計更改之前是第一階段的直升機,在型號設計更改之後,該機不得超過附件H的第H36.305條(a)(1)規定的噪聲級。不得用第H36.305條(b)的綜合評定來使第一階段噪聲級超出這些限制。如果申請人選擇本規定附件
J表明符合性,則型號設計更改前為第一階段的直升機,在型號設計更改之後,均不得超過本規定附件J的第J36.305條(a)所規定的第二階段噪聲級。
(c) 第二階段直升機
型號設計更改之前為第二階段直升機的,在型號設計更改之後必須仍是第二階段直升機。



J-20 發表於 2016-9-14 17:02:25

B章 運輸類大飛機和噴氣式飛機
第36.101條噪聲測量和評定
對於運輸類大飛機和噴氣式飛機,其產生的噪聲必須按本規定附件A的規定或按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批準的等效程序來測量和評定。


第36.103條 噪聲限制
(a) 對於亞音速運輸類大飛機和亞音速噴氣式飛機,必須按本規定附件A的規定來測量和評定,並按本規定附件B中規定的測量點和符合第B36.8條的試驗程序(或經批準的等效程序)
來表明符合本條的噪聲級。
(b) 型號審定申請於2006年1月1日之前提交,則必須表明飛機噪聲級不超過本規定附錄B中
B36.5(c)款中規定的第三階段噪聲限制。
(c) 型號審定申請於2006年1月1日或之後提交,則必須表明飛機噪聲級不超過本規定附錄B
中B36.5(d)款中規定的第四階段噪聲限制。申請人可以在2006年1月1日之前自願選擇按照第四階段進行噪聲合格審定。如果選擇按照第四階段進行審定,本規定第36.7條(f)的要求適用。


第36.105條 飛行手冊中對第四階段噪聲等效性的說明
所有滿足第四階段噪聲合格審定要求的飛機,其飛機飛行手冊或操作手冊必須包括以下聲明:下列噪聲級是對經批準的通過CCAR-36(插入航空器審定所依據的CCAR-36修訂版本號)規定的試驗獲得的數據進行分析得到的,滿足CCAR-36附件B第四階段最大噪聲級的要求。中國民用航空總局認為,為了獲得噪聲級而采用的噪聲測量和評定程序與2002年3月21日生效的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16第I卷附錄2第7修正案要求的第4章噪聲級等效。


C章  [备用]


D章 [备用]

E章 [备用]

F章  螺旋槳小飛機和螺旋槳通勤類飛機

第36.501條  噪聲限制
(a) 下述飛機必須表明和本章相符:
(1) 申請頒發任一型號證件的正常類、實用類、特技類、運輸類和限用類螺旋槳小飛機,以及申請頒發任一型號證件的螺旋槳通勤類飛機。
(2) [備用]
(3) 初級類飛機
(i) 除本條(a)(3)(ii)規定的內容外,對申請初級類型號設計批準書的飛機並且以前未按本規定附件F審定的,必須表明對本規定附件G的符合性。
(ii) 對正常類、實用類、特技類飛機,在下述情況下,不再要求表明對本規定的符合性:
(A)已具有按中國民用航空規章頒發的型號合格證、
(B)已具有按中國民用航空規章頒發的標準適航證、
(C)自型號設計以來尚未有過聲學更改、
(D)以前尚未按本規定附件F或附件G審定並且
(E)申請轉為初級類的飛機。
(b) 對於1988年11月17日之前完成噪聲合格審定試驗的屬於本內容所規範的飛機,必須根據附件F中B部分和C部分的要求或按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批準的等效程序所測量和規定的噪聲級來表明符合性。必須表明飛機的噪聲級不大於附件F中D部分給出的適用的噪聲限制。
(c) 對於1988年11月17日以前未完成噪聲合格審定試驗的屬於本內容所規範的飛機,必須根據附件G中B部分和C部分的要求或按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批準的等效程序所測量和規定的噪聲級來表明符合性。必須表明飛機的噪聲級不大於附件G中D部分給出的適用的噪聲限制。

G章 [備用]

H章  直升機

第36.801條  噪聲測量
對於初級類、正常類、運輸類和限用類直升機,其產生的噪聲必須按本規定附件H的B部分所規定的試驗條件和噪聲測量點測量或按照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批準的等效程序測量。對於最大審定起飛重量不大於3175公斤(7,000磅)的初級類、正常類、運輸類和限用類直升機,如按本規定附件J表明符合性,其產生的噪聲必須按本規定附件J的B部分所規定的試驗條件和噪聲測量點測量或按照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批準的等效程序測量。


第36.803條  噪聲評定和計算
根據第36.801條的要求並按本規定附件H獲得的噪聲測量數據必須修正到本規定附件H的A部分的基準條件並按本規定附件H的C部分或經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批準的等效程序進行評定。根據第36.801條的要求和本規定附件J獲得的噪聲測量數據必須修正到本規定附件J的A部分的基準條件並按本規定附件J的C部分或經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批準的等效程序進行評定。

第36.805條  噪聲限制
(a) 除第36.11條(b)的規定外,申請頒發任一型號證件的初級類、正常類、運輸類和限用類直升機,必須表明符合本規定附件H中D部分規定的第二階段噪聲級,或符合本規定附件J中D
部分規定的噪聲級。
(b) 除本條(d)(2)的規定外,本條包括的直升機,必須表明:對於按照本規定附件H表明符合性的直升機,其噪聲級不大於該附件中H36.305條規定的適用限制,或:對於按照本規定附件J表明符合性的直升機,其噪聲級不大於該附件J中J36.305條規定的適用限制。
(c) [備用]
(d) 初級類直升機:
(1) 除本條(d)(2)的規定外,申請初級類型號設計批準書並且以前未按本規定附件H審定過的,必須表明對本規定附件H的符合性。
(2) 對於正常類和運輸類直升機,在下述情況下,不必再表明對本規定的符合性:
(i) 有按中國民用航空規章頒發的正常類或運輸類型號合格證,
(ii) 有按中國民用航空規章頒發的標準適航證,
(iii) 沒有型號設計的聲學更改,
(iv) 以前未曾按本規定附件H審定過,並且
(v) 申請轉為初級類直升機。

I~N章[備用]

O章   文件、使用限制和資料

第36.1501條  程序、噪聲級和其他資料
(a) 為獲得按本規定審定的噪聲級所用的所有程序、重量、形態和構形以及其他資料或數據,包括飛行、試驗和分析所用的等效程序,必須予以制定並經過批準。型號合格審定期
間達到的噪聲級必須包括在批準的飛機(旋翼機)飛行手冊內。
(b) 為了更改或擴展現有飛行數據庫而批準補充的試驗數據(例如,在聲學更改的合格審定中所用的來自發動機靜態試驗的聲學數據)時,供獲得該補充數據所采用的試驗程序、形態和構形以及其他資料和程序也必須予以制定並經過批準。

第36.1581條  手冊、標記和標牌
(a) 飛機飛行手冊或旋翼機飛行手冊已經得到批準的,飛機飛行手冊或旋翼機飛行手冊中的經批準的部分,除本規定第36.1583條規定外,必須包括下列資料。若飛機飛行手冊或旋翼機飛行手冊未獲批準的,則必須在得到批準的其他手冊資料、標記和標牌的任何組合中提供這些程序和資料。
(1) 對運輸類大飛機和噴氣式飛機,由本規定附件B定義和要求的相應於最大起飛重量、最大著陸重量和形態的飛越、橫側和進場,其各自的噪聲級的數據必須是一個值。
(2) 對螺旋槳小飛機,由本規定附件G定義和要求的對應於最大起飛重量和形態的起飛,其噪聲級的數據必須是一個值。
(3) 對旋翼機,由本規定附件H定義和要求的對應於最大起飛重量和形態的每次起飛、飛越、進場,或由本規定附件J定義和要求的對應於最大起飛重量和形態的飛越,其噪聲級的數據必須是一個值。
(b) 若補充使用的噪聲級資料包括在飛機飛行手冊中的批準部分,則其必須作為經審定的噪聲級的附加資料單列出來,並且與第36.1581條(a)所要求的資料明確地區分開來。
(c) 在列出的噪聲級附近必須寫上下述說明:“本飛機的噪聲級對於處在、進入或離開任何機場的運行是否是可接受的,尚須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予以確定。”
(d) 對於運輸類大飛機和噴氣式飛機,如果它們為滿足本規定的起飛或著陸噪聲要求所採用的重量分別小於按適用的適航要求而確定的最大重量,則在飛機飛行手冊的使用限制部分中必須將這些較小的重量作為使用限制。即,最大起飛重量不得超過起飛噪聲所要求的最臨界的起飛重量。
(e) 對於螺旋槳小飛機和螺旋槳通勤類飛機,如果它們為滿足本規定附件F的飛越噪聲要求而採用的重量小於最大重量且其差值達到該噪聲試驗所需燃料的重量時,或為滿足本規定附件G的起飛噪聲要求而採用的重量小於最大起飛重量時,則在批準的飛機飛行手冊的使用限制部分中、在批準的手冊資料中、或在批準的標牌上,必須將這一較小的重量作為使用限制。
(f) 對於初級類、正常類、運輸類和限用類直升機,若為滿足本規定的起飛、飛越和著陸噪聲要求所採用的重量低於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正常類旋翼航空器適航標準》(CCAR-27)第
27.25條(a或中國民用航空規章《運輸類旋翼航空器適航標準》(CCAR-29)第29.25條(a)所確定的合格審定最大起飛重量,則在批準的旋翼機飛行手冊的使用限制部分中、在批準的
手冊資料中、或在批準的標牌上,必須將較小的重量作為使作用限制。
(g) 除本條第(d)、(e)和(f)款所述之外,本規定沒有其他的使用限制要求。

第36.1583條  不必符合噪聲限制的農業和滅火用飛機
(a) 本條適用於航空作業飛行,包括農業飛行或用於噴撒滅火材料的螺旋槳小飛機的飛行。
(b) 本條涉及的飛機必須按照第36.1581條規定的方式提供如下的使用限制說明:
噪聲限制:本機未曾證實符合中國民用航空規章《航空器型號和適航合格審定噪聲規定》
(CCAR-36)的噪聲限制,且必須按照中國民用航空總局運行規章中的相應噪聲使用限制運行。


J-20 發表於 2016-9-14 19:30:05

第36部附件

附件A    根據第36.101條航空器噪聲的測量和評定
第A36.1條  引言
第A36.2條  噪聲合格審定試驗和測量條件
第A36.3條  地面接收到的飛機噪聲測量
第A36.4條  根據測量數據計算有效感覺噪聲級
第A36.5條  向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報送數據
第A36.6條  符號和單位
第A36.7條  大氣的聲衰減
第A36.8條 [備用]
第A36.9條  飛機飛行試驗結果的修正

第A36.1條  引言
A36.1.1 本附件根據第36.101條和第36.803條規定了飛機噪聲合格審定試驗進行的條件和確定噪聲評定量值(用有效感覺噪聲級,EPNL表示)的程序。
A36.1.2 本附件給出的說明和程序是為了確保符合性試驗的一致性,並使不同型號的飛機在不同地理位置進行的試驗具有比較性。
A36.1.3 本附件中包括:完整的符號和單位清單,感覺噪度的數學公式,大氣聲衰減的確定程序,以及從非基準條件到基準條件噪聲級修正的詳細程序。
A36.1.4 對於第四階段飛機,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16,第I卷第三版,2002年3月21日頒發的第7修正案中的附錄2,可以作為噪聲測量和評定所選擇的方法。

第A36.2條  噪聲合格審定試驗和測量條件
A36.2.1 概述
A36.2.1.1 本條規定了進行噪聲合格審定試驗的條件及必須使用的測量程序。
註:許多對噪聲合格審定的申請僅涉及對飛機型號設計的小改,通常可以可靠地確定噪聲的變化,而無須進行本附件所列舉的全面試驗。為此,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允許使用經認可的等效程序。為了降低成本且提供可靠的結果,在全面審定試驗中也可使用等效程序。有關在亞音速噴氣式和螺旋槳大飛機的噪聲合格審定中使用等效程序的指導性材料見本規定現行有效的咨詢通告。
A36.2.2 試驗環境
A36.2.2.1 用以測量飛機飛行中噪聲的地點,必須選擇在比較平坦的地帶,並且沒有茂密或高大的草、灌木以及樹木之類有較強吸聲特性的物質。在以傳聲器地面投影為頂點的錐形空間內,不得有顯著影響飛機聲場的障礙物。錐形空間的範圍是:軸線與地面垂直,半角為80°。
註:進行測量的人員本身可能構成這樣的障礙。
A36.2.2.2
試驗必須在下述大氣條件下進行:
(a) 無降水;
(b) 在高於地面10米(33英尺)處與飛機之間的整個傳聲路徑上,大氣溫度在-10°C~35°C(14°F~95°F)之間,相對濕度在20~95%之間;
註:應采取措施以確保噪聲測量、飛機航跡跟蹤及氣象測量的儀器在其環境限定範圍內操作。
(c) 在高於地面10米(33英尺)處與飛機之間整個傳聲路徑上的相對濕度和大氣溫度,不會使中心頻率為8kHz的三分之一倍頻程上的聲衰減大於12dB/100米,除非:
(1) 露點和幹點溫度採用精度在±0.5°C(±0.9°F)以內的裝置來測量,並用於獲得相對濕度;並且使用A36.2.2.3中敘述的大氣分層的方法計算每一個三分之一倍頻程的等效加權聲音衰減;或
(2) 修正到基準條件後,PNLT吶值的峰值發生頻率不超過400Hz。
(d) 如果根據地上10米(33英尺)處的氣象條件得到在3150Hz的三分之一倍頻程內,大氣的吸聲系數在PNLTM聲傳播路徑上的變化超過±0.5dB/100米(±1.6dB/1000英尺),那末就必須按A36.2.2.3對大氣進行分層,計算每個三分之一倍頻程內的等效加權聲衰減,分層數要滿足中國民航總局的要求。如果不需要分層,則在每次測量中,每個三分之一倍頻程的等效聲音衰減將由相應頻帶分別在高於地面10米(33英尺)處和飛機在PNLTM時的飛行高度處的大氣吸聲系數的平均值來確定。
(e) 地面上10米(33英尺)處平均風速不超過22千米/小時(12節),而對於飛機的側風風速不超過13千米/小時(7節)。平均風速必須用30秒平均周期在10dB降區間上來確定。在地面以上10米處,10dB降間隔內的最大風速不超過28千米/小時(15節),並且側風不超過18千米/小時(10節)。
(f) 在中國民用航空總局規定的測量點處記錄噪聲時,不應有對噪聲級的測量有顯著影響的風或其他反常的氣象情況。
(g) 必須在每次噪聲測量的30分鐘之內進行氣象測量,內插得到每次噪聲測量實際時間的氣象數據。
A36.2.2.3
當按照A36.2.2.2(c)或A36.2.2.2(d)的要求需要進行分層計算時,就要將飛機與高於地面
10米(33英尺)處之間的大氣分成若幹相等高度的層,每層高度的最小值為30米(100英尺)。在每層內,3150Hz三分之一倍頻程上大氣吸聲系數的變化不大於±0.5dB/100米(±1.6dB/1000英尺)。在PNLTM時,整個聲傳播路徑必須滿足此要求。可以用每層頂部和底部的大氣吸聲系數的平均值來表征每層的吸聲特性。
A36.2.2.4
機場塔台或其他用來獲取試驗現場氣象數據的設施,必須經過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批準。

A36.2.3 飛行航跡測量
A36.2.3.1 航空器航跡的高度和橫側位置必須用經過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批準的、不依賴原有飛行儀表的方法確定,如雷達跟蹤,經緯儀三角定位或成像比例技術。
A36.2.3.2 在確保能夠獲得在PNLT最大值10dB以內足夠數據的距離上,必須用同步信號將航空器沿航跡的位置與各噪聲測量點記錄到的噪聲聯系起來。
A36.2.3.3 必須用經批準的采樣速率自動記錄本附件第A36.9條中數據調整所需的位置和性能數據。測量設備必須經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批準。

第A36.3條  對地面接收到的飛機噪聲的測量
A36.3.1 定義為第A36.3條,定義如下概念:
A36.3.1.1 測量系統:用於測量聲壓級的設備的組合,包括聲音校準器、防風罩,傳聲器系統、信號記錄和調節裝置、三分之一倍頻程分析系統。
註:實際安裝可能包括多個傳聲器系統,其輸出通過信號調節器由多通道記錄/分析裝置同時記錄下來。就本節而言,每一個完整的測量通道都是一個測量系統。
A36.3.1.2 傳聲器系統:測量系統的組成部分,將輸入的聲壓信號轉換成電信號,一般包括傳聲器,前置放大器,延伸電纜和其他必要的裝置。
A36.3.1.3 聲入射角:IEC61094-3和IEC61094-4(修訂版)中定義的傳聲器主軸,與聲源到傳聲器振動膜片中心連線的夾角,以度為單位。
註:當聲入射角為0°時,聲音“法向(垂直)入射”到傳聲器;當聲入射角為90°時,為“切向入射”。
A36.3.1.4 基準方向:以度為單位,由傳聲器生產廠規定的相對於0°聲入射角的聲入射方向,在該方向上傳聲器的自由場靈敏度水平在指定的容差範圍內。
A36.3.1.5 傳聲器系統的自由場靈敏度:是指定頻率的正弦平面聲波,按規定的聲入射角入射時,傳聲器系統輸出的均方根電壓與沒有傳聲器時該位置的均方根聲壓的比值,以伏特
/帕斯卡為單位。
A36.3.1.6 傳聲器系統的自由場靈敏度級:是指20乘以以10為底的傳聲器系統自由場的靈敏度與1伏特/帕斯卡基準靈敏度比值的對數值,以dB為單位。
註:傳聲器系統的自由場靈敏度級可以這樣確定,即從傳聲系統輸出的電壓級(dB,參考電壓為1V)中減去入射到傳聲器上的聲壓級(dB,參考聲壓為20μPa),再加上93.98dB。
A36.3.1.7 時間平均頻帶聲壓級:以dB為單位,對指定三分之一倍頻程內,規定的時間間隔上瞬時聲壓平方的時間平均與參考聲壓20μPa平方的比值取以10為底的對數,再乘以10。
A36.3.1.8 級程:以dB為單位,是測量系統在對聲壓信號進行記錄和三分之一倍頻程分析時,調節裝置不同的設定所對應的工作範圍,任何特定級程的上限必須四舍五入為最接近的分貝數。
A36.3.1.9 校準聲壓級:在基準環境條件下用於確定整個測量系統聲靈敏度的聲音校準器耦合腔中產生的聲壓級,以dB為單位。
A36.3.1.10 基準級程:以dB為單位,包含校準聲壓級,用於確定測量系統聲學靈敏度的級程。
A36.3.1.11 校準檢查頻率:由聲校準器產生的正弦聲壓信號的標稱頻率,以Hz為單位。
A36.3.1.12 級差:以dB為單位,是指對於任一三分之一頻程的中心頻率,在某一級程上測得的輸出信號級與相應的電輸入信號級的差。
A36.3.1.13 基準級差:以dB為單位,對於一個規定的頻率,在某個級程上測得的相對於校準聲壓級電輸入信號的級差,可根據級程做適當的調整。
A36.3.1.14 級非線性:對於規定的三分之一倍頻程中心頻率,在任意級程上測定的級差減去相應的基準級差,所有的輸入輸出信號都與相同的基準量相關,以dB為單位。
A36.3.1.15 線性工作範圍:對於規定的級程和頻率,整個測量系統輸入的穩定正弦電信號級的範圍,不包括傳聲器,但包括傳聲器前置放大器和其他傳聲器系統的信號調節設備。
在此範圍內,非線性級在規定的容限內,以dB為單位。
註:確定線性工作範圍時不必考慮傳聲器電纜。
A36.3.1.16
防風罩插入損失:對規定的三分之一倍頻程中心頻率,按照規定的入射角,傳聲器加裝防風罩前後所顯示的聲壓級之差,以dB為單位。

A36.3.2 基準環境條件
A36.3.2.1 規定測量系統性能的基準環境條件如下:
(a) 大氣溫度23°C(73.4°F);
(b) 靜態氣壓101.325千帕;且
(c) 相對濕度50%。

A36.3.3 概述
註:用符合本節規定的儀器可測量出隨時間變化的航空器噪聲三分之一倍頻程聲壓級。三分之一倍頻程聲壓級用以計算第A36.4條所述的有效感覺噪聲級。A36.3.3.1 測量系統必須由經中國用航空總局批準的與下述等效的設備組成:
(a) 防風罩(見A36.3.4);
(b) 傳聲器系統(見A36.3.5);
(c) 記錄和重放系統,用於儲存測得的航空器噪聲信號以便進行分析(見A36.3.6);
(d) 三分之一倍頻程分析系統(見A36.3.7);且
(e) 校準系統,確保上述系統的聲學靈敏度在規定的容限內(見A36.3.8)。
A36.3.3.2   對於測量系統中涉及將模擬信號轉換為數字信號的設備,頻率低於12.5kHz時,其在轉換過程中可能產生混疊的水平至少要比該設備線性工作範圍的上限低50dB,其採樣率不低於28kHz。信號在數字化過程之前,必須經過抗混疊濾波器處理。

A36.3.4 防風罩
A36.3.4.1 在沒有風的情況下,以規定的形式安裝在傳聲器上的防風罩,對於切線入射的正弦聲音,在50Hz到10kH(含)的範圍內所有三分之一倍頻程的中心頻率上造成的插入損失都不得超過±1.5dB。

A36.3.5 傳聲器系統
A36.3.5.1 傳聲器系統必須符合A36.3.5.2到A36.3.5.4中的規定。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根據總體相當的電聲學性能可能批準不同的傳聲器系統。當使用兩套或更多型號相同的傳聲器系統時,至少證實其中一套系統符合全部規範即足以證明整個系統的符合性。
註:申請人仍然必須按照A36.3.9的要求校準並檢查每套傳聲器系統。
A36.3.5.2  傳聲器的安裝必須使其敏感元件的中心高於當地地面1.2米(4英尺),並且必須按切線入射角設置其朝向,即使得敏感元件基本上位於由預先制定的航空器基準飛行航跡和測量點所決定的平面裏。傳聲器支架的放置必須使其對聲音測量的干擾最小,圖A36-1說明了傳聲器聲的入射角。
A36.3.5.3 在基準方向上,傳聲器及其前置放大器在50Hz到5kHz(含)範圍內三分之一倍頻程的中心頻率上的自由場靈敏度級在校準檢查頻率靈敏度級的±1.0dB之內,而在中心頻率為6.3kHz、8kHz、10kHz上不超過±2.0dB。A36.3.5.4 對於正弦聲波,在50Hz到10kHz範圍內每個三分之一倍頻程的中心頻率上,傳聲器系統的自由場靈敏度級在聲入射角為30°、60°、90°、120°和150°時,與入射角為0°時(法向入射)相差不超過表A36-1給出數值。表A36-1中兩相臨聲入射角的自由場靈敏度級差不得超過其中較大角的容限。

A36.3.6 記錄與重放系統
A36.3.6.1
記錄與重放系統,如數字或磁帶記錄器、計算機系統或其他永久性的數據儲存裝置,用於儲存聲壓信號以便下一步進行分析。航空器發出的聲音全部以聲學信號的方式完整地記錄下來。記錄和重放系統在噪聲合格審定試驗中所用的記錄速度和/或數據采樣率必須滿足A36.3.6.2到A36.3.6.9的規定。必須證明系統在試驗所選的頻帶寬度和記錄通道上的符合性。
A36.3.6.2 記錄和重放系統必須按A36.3.9所述進行校準。
(a) 隨著頻率的增高,航空器噪聲信號的頻譜衰減得很快,因此在測量系統中可以有適當的預矯網絡和作為補償的去矯網絡。如果加了預矯網絡,則在中心頻率從800Hz到10kHz(含)的三分之一倍頻程範圍內,由預矯網絡提供的電增益相對於在800Hz的增益,不得大於20dB。
A36.3.6.3 用於輸入整個測量系統(包括除傳聲器外所有傳聲器系統設備)的穩定正弦電信號,其信號水平不能超過相當於基準級程上校準聲壓級的水平5dB。由讀出設備顯示的,在50Hz到10kHz三分之一倍頻程任意中心頻率上的時間平均信號級,不能超過其在校準檢查頻率的±1.5dB的範圍。測量系統(包括模-數轉換設備)在10kHz到11.2kHz的頻率響應,必須在10kHz頻率響應的±0.3dB內。
註:頻率響應測定不需包括傳聲器的延伸電纜。這並不排除A36.3.9.5中記錄粉紅噪聲時,對傳聲器延伸電纜的要求。
A36.3.6.4 對於用模擬磁帶記錄,所使用的磁帶在記錄不超過校準聲壓級5dB的1kHz正弦信號時,其幅值波動不超過±0.5dB。符合性用時間平均特性等效於譜分析儀的設備演示。
A36.3.6.5 對於所有合適的級程和輸入測量系統(包括除傳聲器外所有傳聲器系統設備)的穩定正弦電信號,在三分之一倍頻程中心頻率50Hz、1kHz、10kHz及校準檢查頻率(如果頻率不在其中)上,級程上界以下至少50dB的線性工作範圍內,級非線性不超過±0.5dB。
註1:測量系統部件的級線性可根據修訂的IEC 61265所述的方法進行測試。
註2:級線性測定不需包括傳聲器的延伸電纜。
A36.3.6.6 在基準級程上,相對於校準聲壓級的聲級必須在級程上界之下至少5dB,但不應超過30dB。
A36.3.6.7 相鄰級程的線性工作範圍必須有重疊,重疊量為50dB減去級程控制器的調節引起的衰減變化。
註:測量系統的級程控制器可能會改變系統的衰減量,比如10dB或1dB。在10dB步級內,需要的最小重疊量為40dB;在1dB步級內,最小重疊量為49dB。
A36.3.6.8
在記錄和重放系統中必須包括過載指示器,可以在任何相關級程上出現過載的情況下給出過載指示。
A36.3.6.9
測量系統中允許範圍變化的增益調節器必須按照已知的分貝步長進行操作。

A36.3.7  分析系統
A36.3.7.1 分析系統必須符合A36.3.7.2到A36.3.7.7中有關用於分析的頻率帶寬、通道配置和增益設定的規定。
A36.3.7.2 分析系統的輸出必須由作為時間函數的三分之一倍頻程聲壓級組成,這些聲壓級是通過具有下列特性的分析系統對噪聲信號(事先記錄的)進行處理得到的:
(a) 一套24個三分之一倍頻程濾波器或等效裝置,中心頻率從50Hz到10kHz(含);
(b) 系統的響應與平均特性,原則上講,就是對任意一個三分之一倍頻程濾波器的輸出進行平方、平均並且作為時間平均聲壓級顯示或存儲;
(c) 用於譜分析的連續聲壓級採樣間隔必須為500±5毫秒,無論有沒有如A36.3.7.4中定義的“慢”時間加權;
(d) 在讀出數據或分析儀重置期間,分析系統不處理聲壓信號而丟失數據的持續時間不超過
5ms;並且
(e) 分析系統從50Hz到至少12kHz(含)必須進行實時操作。此要求用於多通道譜分析系統的所有工作通道。
A36.3.7.3 在中心頻率從50Hz到10kHz(含)範圍內,三分之一倍頻程分析系統的最低標準是經修定的IEC 61260中2級電工性能要求。
註:IEC 61260中規定了三分之一倍頻程分析系統的測試程序,包括系統的相對衰減、抗混疊濾波器、實時操作、級線性及濾波器在有效帶寬上積分響應等。
A36.3.7.4 當三分之一倍頻程分析儀在進行“慢”時間平均時,其在各個中心頻率點對突然開始或中斷的等幅正弦信號的響應必須在突然開始後0.5秒、1秒、1.5秒、2秒和突然中斷後的0.5秒和1秒進行瞬時採樣測量。上升響應相對於穩定狀態的數值必須是:
0.5秒       -4±1dB         
1秒         -1.75±0.75dB            
1.5秒       -1±0.5dB         
2秒          0.5-±0.5dB            
在0.5秒和1秒的下降響應相對於初始穩定狀態的輸出信號級與相應的上升響應讀數之和必須等於-6.5±1dB,之後的上升和下降響應之和應為-7.5dB或更低。這等同於標稱1秒時間常數(即平均時間為2秒)的指數平均過程。
A36.3.7.5  當三分之一倍頻程聲壓級由沒有采用“慢”時間加權的分析儀的輸出確定時,
必須在之後的處理中模擬“慢”時間加權。模擬的“慢”時間加權聲壓級可以通過下面的方
程用連續指數平均過程得到:
                                      0.1L2                                  0.1L(i,k)
Ls(i,k)=10log[(0.60653)10             +(0.39347)10        ]

其中,Ls(i,k)為模擬的“慢”時間加權聲壓級,L(i,k)為所測的0.5秒時間平均聲壓級,由分析儀輸出的第k時段和第i個三分之一倍頻程確定。k=1時,公式右邊的“慢”時間加權聲壓Ls設為0dB。連續指數平均過程可用下面由四個採樣平均過程導出的等式(4k≥)近似表達:
                                0.1L                 0.1L                   0.1L                            0.1L(i,k)
Ls(i,k)=10log[(0.13)10          +(0.21)           +(0.27)            +(0.39)10

其中,Ls(i,k)為模擬的“慢”時間加權聲壓級,L(i,k)為所測的0.5秒時間平均聲壓級,由分析儀輸出的第k時段和第i個三分之一倍頻程確定。加權因子之和在以上兩個方程中均1.0。通過任一方程計算出的聲壓級,從第6個0.5秒的採樣數據開始,或者說在數據分析開始2.5秒後有效。
註:兩個方程中的系數僅限於根據0.5秒的時間平均聲壓級來確定等效的“慢”加權聲壓級。當數據採樣的平均時間不是0.5秒時,這兩個方程不能應用。

A36.3.7.6 表征“慢”時間加權聲壓級特征的瞬時時間必須比實際讀出時間早0.75秒。
註:瞬時時間的定義要求將記錄的噪聲與噪聲發出時航空器的位置聯系起來,並要考慮“慢”時間加權的平均周期。對於每個0.5秒的數據記錄,可以認為瞬時時間為在相關的2秒平均周期開始後的1.25秒。

A36.3.7.7 聲壓級的分辨率,無論顯示還是存儲,必須為0.1dB或更高。

A36.3.8 校準系統
A36.3.8.1 測量系統的聲學靈敏度必須用聲音校準器在已知頻率上產生一個已知的聲壓級來確定。聲音校準器的最低標準是修訂的IEC 60942中1L級的要求。

A36.3.9 系統的校準與檢查
A36.3.9.1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要求,測量系統及其組成設備的校準與檢查必須按照A36.3.9.2到A36.3.9.10規定的方法進行。對分析儀輸出的三分之一倍頻程聲壓級所做的校準調整,包括環境對聲音校準器輸出級的影響,必須向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報送。在有過載顯示時採集的數據無效,並且不得使用。如果在記錄過程中出現過載,則相關的測試數據無效。如果在分析過程中出現過載,則應降低靈敏度以消除過載,重新進行分析。

A36.3.9.2 傳聲器系統的自由場頻率響應可用電子靜態激勵器,結合制造商提供的數據確定,或通過在有消聲設備的自由場內進行的試驗來確定。頻率響應的修正必須在每個系列試驗的90天內確定。對分析儀輸出的三分之一倍頻程聲壓級所做的傳聲系統的非均勻頻率響應修正,必須向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報告。

A36.3.9.3 當航空器發出的噪聲在傳聲器切線入射的±30°範圍內入射(見圖A36-1)時,僅用切線入射角的自由場修正就可以考慮其方向的影響。而對於其他情況,每0.5秒的噪聲採樣都必須要確定其入射角,並進行入射方向的修正。

A36.3.9.4 對於模擬磁帶記錄儀,每卷磁帶在開頭與結束處至少要有30秒的粉紅噪聲或偽隨機噪聲。只有當磁帶開頭和結尾處記錄下的信號在10kHz的三分之一倍頻程上的級差不超過0.75dB時,從該磁帶記錄的模擬信號獲得的數據才被認為是可靠的。

A36.3.9.5 試驗系列中使用的整個測量系統(不包括傳聲器)的頻率響應,必須用粉紅噪聲或偽隨機噪聲來確定,所用的噪聲級在不超過試驗所使用的級程上,中心頻率從50Hz到10kHz(含)的每個三分之一倍頻程對應的校準聲壓級5dB。噪聲發生器的輸出必須在每個試驗系列開始前的6個月內,由中國民用航空總局認可的機構進行標定。並且每個三分之一倍頻程上的輸出相對於上一次標定值的變化不允許大於0.2dB。對分析儀輸出的三分之一倍頻程聲壓級所做的頻率響應修正,必須報送中國民用航空總局。

A36.3.9.6 用於噪聲合格審定測量與校準的設備,其開關式增益調節器的性能必須在每個試驗系列前的6個月內進行檢查,以確保最大誤差不超過0.1dB。

A36.3.9.7 聲音校準器耦合腔中產生的聲壓級必須根據試驗環境條件,利用制造商提供的有關大氣氣壓和溫度影響的信息進行計算。該聲壓級將用於建立測量系統的聲學靈敏度。聲音校準器的輸出必須在每個試驗系列開始前的6個月內,由中國民用航空總局認可的機構進行標定,且相對於上一次標定值的變化不大於0.2dB。

A36.3.9.8 在每個試驗日當中,必須進行充分的聲壓級校準,以確保在每個試驗系列的主要環境條件下,測量系統的聲學靈敏度是已知的。每天每個試驗系列前後即刻記錄的聲學靈敏度級差不大於0.5dB。在校準器輸出級的大氣壓力修正確定之後,使用0.5dB的限制。測量前後的算術平均值作為測量系統進行試驗時的聲靈敏度級。對分析儀輸出的三分之一倍頻程聲壓級所做的校準修正,必須向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報送。

A36.3.9.9 每個記錄介質,如磁帶卷盤、盒式磁帶、磁盤等在其開始與結束處至少記錄10秒的聲壓級校準信號。

A36.3.9.10 在中心頻率從50Hz到10kHz(含)的每一個三分之一倍頻程上,防風罩的自由場插入損失必須用具有合適入射角的正弦聲音信號確定。根據A36.3.9.3節入射方向的修正,該入射方向與切線入射的夾角不得超過30°。對於沒有污損的防風罩,其插入損失可根據制造商提供的數據得出。另外,防風罩的插入損失必須在每個試驗系列開始前的6個月內,由中國民用航空總局認可的機構進行標定,且在每個三分之一倍頻程上相對於上一次標定值的變化不大於0.4dB。對分析儀輸出的三分之一倍頻程聲壓級所做的防風罩自由場插入損失修正,必須報送中國民用航空總局。

A36.3.10 環境噪聲的調節
A36.3.10.1 環境噪聲,包括聲學背景噪聲和測量系統的電噪聲,必須在測量點記錄至少
10秒鐘,系統增益應設定在航空器噪聲測量時的水平。環境噪聲必須能夠代表飛越試驗時
的背景噪聲。當以同樣的方法分析且用PNL表示時(見A36.4.1.3(a)),只有環境噪聲至少
比航空器的最大PNL值低20dB時,所記錄的航空器噪聲數據才是可接受的。

A36.3.10.2  10dB降 (見A36.4.5.1) 之內各點的航空器聲壓級,在每個三分之一倍頻程內,必須比按A36.3.10.1條確定的平均環境噪聲級至少高出3dB,或必須按照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批準的方法進行調整。本規定現行有效的咨詢通告中給出了一種方法。

第A36.4條根據測量數據計算有效感覺噪聲級

A36.4.1 概述
A36.4.1.1   噪聲合格審定準則的基本要素是稱作有效感覺噪聲級(EPNL)的、以EPNdB為單位的噪聲評定的度量標準。EPNL是飛機噪聲對人類主觀影響的一個數值評價,由經過頻譜不規則性修正和持續時間修正的瞬間感覺噪聲級PNL組成。頻譜不規則性修正,又稱為“純音修正因子”,是僅對每一時間增量內最大純音所作的修正。
A36.4.1.2   必須測量聲壓的三個基本物理特征:聲壓級,頻率分布和時間變化。為確定EPNL,要求在飛機噪聲測量過程中的每個0.5秒時間段上,計算出24個三分之一倍頻程內的瞬時聲壓級。
A36.4.1.3  噪聲主觀反應的評定標準EPNL是根據所測噪聲的物理性質得到的,其計算過程由以下5個步驟組成:
(a) 使用A36.4.2.1(a)中的方法將24個三分之一倍頻程聲壓級換算成感覺噪度(吶),然後將吶值相加,得到瞬間感覺噪聲級PNL(k)。
(b) 考慮到人們對頻譜不規則性的主觀反應,對每一個頻譜都要計算純音修正因子C(k)。
(c) 在每0.5秒時間段上,將純音修正因子與感覺噪聲級相加,得到純音修正感覺噪聲級PNLT(k):
     PNLT(k) =PNL(k)+C(k)
計算出所有純音修正感覺噪聲級的瞬時值,並確定其最大值PNLTM。
(d) 持續時間修正因子D是根據純音修正感覺噪聲級與時間的關系曲線通過積分計算出的。
(e) 有效感覺噪聲級EPNL由最大純音修正感覺噪聲級與持續時間修正因子的代數和所確定:
     EPNL=PNLTM+D

http://www.caac.gov.cn/website/old/B1/B6/200704/P02007040951876955354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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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中國民航總局:航空器型號和適航合格審定噪聲規定 CCAR-36-R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