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rris_2007 發表於 2017-2-11 22:36:23

煲呔涉貪案 辯方:何必退休前貪污

【星島日報報道】前行政長官曾蔭權涉貪案,控辯雙方結案陳詞完結,主審法官陳慶偉將於情人節開始引導陪審團,八女一男陪審員鐵定於下周四早上退庭商議。辯方英國御用大律師Clare Montgomery強調,控方所指控曾蔭權的行為,極其量只是「輕微的判斷失誤」(minor error of judgement at worse),絕非構成嚴重的刑事罪行,這個輕微的錯誤不應受到法庭的懲罰,曾蔭權服務香港四十五年,他會否在離開公務員生涯前去冒險捲入貪污勾當,令自己身敗名裂嗎?事實上控方沒有絲毫證據指控曾蔭權的犯案動機,各陪審員應裁定曾蔭權全部罪脫。

Montgomery昨在結案陳詞末段,特意向陪審員表示,「讓我們談一談曾蔭權這個人」,他已年屆七十二歲,過往擔任公職超過四十五年,曾任政府架構中的主要職位,出任行政長官五年期間,曾就上萬個商業政策作出決定,但他由此至終從沒打算藉公職以權謀私,包括退休後不從商,在任行政長官期間為了避嫌,沒有購買任何物業,與他共事過的官員均在庭上形容曾蔭權「直率、不隱藏,致力為港、反應大會道歉」,甚至在此時此刻言行必定非常謹慎的林鄭月娥,都以曾蔭權為她的「學習榜樣」一詞來形容,最後辯方提醒各陪審員本案不涉及任何貪污及行為失當,切勿「猜測」,「假設」及「偏頗」來作出裁決,曾蔭權的「命運在你們手上」。

辯方續強調,控方指控曾蔭權「貪婪及雙面人」(greedy and two-faced),陪審員可能有讀過相關報章報道,甚至在生活中不自覺地接受了該批評,但Montgomery提醒陪審員,「你們現在是在法律下就刑事控罪作出裁決,凡事要看證據」,而案中根本沒有任何證據指控曾蔭權貪婪,沒有證據證明他有任何動機去收受利益,如果第一項行政長官收受行益罪名不成立,跟著的第二及第三項的身為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亦應同時罪脫,因為沒有作出申報的核心重點在於貪污勾當。

控方多次強調可藉「秘密」反映貪污,但Montgomery強調只有提供利益者及受賄者兩人才知道真正的勾結是甚麼,而控方根本沒有證據去證明案中的任何勾當,案中沒有任何所謂的秘密,包括曾太與何周禮的會面、曾與黃楚標同遊汕頭等,均是公開而沒有秘密可言。何周禮及其設計公司的職員,到禮賓府與曾太商討深圳大宅的設計均公開地進行,禮賓府人員均知情,何周禮的公司職員亦清楚知道,沒有任何「秘密行動」。相反有白紙黑字的合約寫明裝修費由深圳東海支付,除鄭經翰、何周禮、黃楚標及曾氏夫婦外,還有多名職員牽涉在工程之中。

至於控方指曾蔭權以授勳制度獎勵替他設計深圳大宅的何周禮,又謂曾根本沒機會參觀何為青協所設計的大樓,故提名純粹基於私人動機。但辯方反駁曾蔭權在一○年曾經出席青協五十周年晚宴,而當時何正為青協設計U Cafe,為何曾蔭權不可從其他途徑得知何為社會的貢獻。辯方批評控方忽略何周禮為社會所作的貢獻、忽略何周禮之所為獲得授勳,只因他在眾提名人選中脫穎而出。況且時任發展局局長林鄭月娥作供確認,局方是在獨立審視每位提名人的背景及貢獻後才作出推薦的。

Montgomery重申,本案經過五年時間的調查,控方共傳召二十五名證人出庭作供,以及宣讀了十二名控方證人的書面供詞,所有出庭證人的證供內容均對曾蔭權一致好評,試問控方究竟有甚麼證據可串連一起指控曾蔭權貪婪,雙面人及參與貪污的勾當,相反,控方證人謝曼怡在庭上讚賞曾蔭權致力服務社會,從不會隱藏個人的情感,為人有主見及關心別人等,(where is the evidence of that, there is no evidence of that, in facts, the evidence is opposite)。案件編號:高院刑事四八四——二○一五

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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