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船級社:海上風電場設施檢驗指南2017
第1章 通 則第 1 節 目的
1.1.1 本指南是中國船級社(以下稱本社)為海上風電場設施檢驗提供技術服務的指導性文件。
1.1.2 本指南的目的是指導本社檢驗人員對海上風電場設施進行檢驗,同時也為相關方提供參考。
第 2 節 適用範圍和依據
1.2.1 適用範圍:本指南適用於由本社檢驗發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沿海水域的海上風電設施。
1.2.2 本指南規定的海上風電場設施是指海上風電場開發中涉及到的各種設施,包括海上風力風電機組及其支撐結構、升壓站及測風塔等。
1.2.3 本指南不適用於浮式海上風電機組及浮式海上升壓站。
1.2.4 法規、標準及指南
(1) 國務院第109 號《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和海上設施檢驗條例》(1993)
(2) 國標《海上風力發電場設計規範》(2017)
(3) 中國船級社《海上風力發電機組規範》(2009)
(4) 海事局《海上拖航法定檢驗技術規則》(1999)
(5) 中國船級社《海上拖航指南》(2011)
(6) 中國船級社《在役導管架平台結構檢驗指南》(2014)
(7) 中國船級社《海上生產設施救生設備、無線電通信設備、航行信號設備法定檢驗指南》(2014)
(8) 中國船級社《海上生產設施防污染法定檢驗指南》(2014)
第 3 節 定義和縮寫
1.3.1 沿海水域: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沿海的港口、內水和領海以及國家管轄的一切其他海域。
1.3.2 海上風力發電機組:是指安裝在海上風電場,支撐結構承受水動力載荷作用的,將風能轉換為電能的系統。(以下簡稱“海上風機”)
1.3.3 風輪-機艙組件:是指由支撐結構支撐的海上風力發電機組的部件。
1.3.4 支撐結構:是指海上風力發電機組的一部分,包括塔架、下部結構和基礎。
1.3.5 塔架(塔筒):是指海上風力發電機組的一部分,其連接下部結構和風輪-機艙組件。
1.3.6 下部支撐結構:是指海上風力發電機組支撐結構的一部分,從海床向上延伸,連接基礎和塔架。
1.3.7 基礎:是指海上風力發電機組支撐結構的一部分,其將作用於支撐結構上的載荷傳遞到海床中。
1.3.8 海上升壓站:是指海上風電場內,用於布置電氣系統、安全系統和輔助系統等設備,匯集風電場電能經升壓後送出的海上風電場。
1.3.9 海上測風塔:是指為海上風電場開發收集風資源信息的塔架型海上建築物。
1.3.10 AISC :美國鋼結構學會。
1.3.11 API :美國石油學會。
1.3.12 NACE :美國防腐蝕工程師協會。
1.3.13 NDT:無損檢測。
1.3.14 UT :超聲波檢測。
1.3.15 RT :射線檢測。
1.3.16 MT :磁粉檢測。
1.3.17 PT :滲透檢測。
1.3.18 SWL :安全工作負荷。
1.3.19 GIS :氣體絕緣金屬封閉開關設備。
1.3.20 SF6 :六氟化硫。
第 4 節 檢驗和證書
1.4.1 一般要求
1.4.1.1 海上風電場設施的檢驗應滿足主管機關的相關要求。
1.4.1.2 在設計壽命期內的海上風電場設施,本社將按照本指南檢驗滿意後,簽發《海上風電場設施檢驗證明》。(證書格式見附錄1)
1.4.2 檢驗種類
1.4.2.1 建造檢驗:建造或者改建時(含陸地預制、海上安裝、調試),應進行建造檢驗。
1.4.2.2 定期檢驗:運營期間,應進行定期檢驗。
1.4.2.3 臨時檢驗:因發生事故影響設施安全性能的,或海上交通安全或者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責成檢驗的,進行臨時檢驗。
1.4.3 檢驗範圍
1.4.3.1 建造檢驗
1.4.3.1.1 應包括海上風電場設施的結構、安全設備和其他設備、布置和材料的全面檢驗,該檢驗應保證海上風電設施的結構、設備、布置和材料完全符合本指南的相應規定。
1.4.3.1.2 審查圖紙、圖表、說明書、計算書和其他技術文件,以證實結構、安全設備和其他設備、裝置、布置和材料滿足要求。
1.4.3.1.3 業經批准的圖紙如需進行修改,應將修改部分的圖紙及可能因修改而發生不良影響的有關圖紙和資料提交重新審查。
1.4.3.1.4 海上風電場設施應按所批准的設計圖紙及技術文件的規定施工,並應使本社滿意。
1.4.3.1.5 全面檢查結構、安全設備和其他設備、裝置、布置和材料以確保其尺寸、建造和布置都與批准的圖紙、圖表、說明書、計算書和其他技術文件相符,並且工藝和安裝在各方面都令本社滿意。
1.4.3.1.6 現場檢驗的主要內容包括:
(1) 制造及安裝過程中質量管理程序的審核;
(2) 制造及安裝的程序、大綱的審核;
(3) 焊工及無損檢測人員的資格審核;
(4) 覆核主要材料和設備的證書;
(5) 審核材料試驗規程、焊接規程及無損檢測規程;
(6) 重要構件的裝配及焊接檢驗;
(7) 設備安裝檢驗及其試驗;
(8) 塗裝、防腐及其它項目的檢驗;
(9) 碼頭裝船和海上運輸的檢驗;
(10) 對海上安裝使用的作業船舶等專用船舶及設備進行作業前的檢驗;
(11) 海上安裝檢驗,等。
1.4.3.1.7 核查證書、記錄簿以及其他相關的文件都已放置於設施上(適用時)。
1.4.3.1.8 本社根據檢驗結果簽發報告和證書。
1.4.3.2 定期檢驗
1.4.3.2.1 完成對結構、安全設備和其他設備的檢查,以及必要時的試驗,以確保其滿足與證書有關的要求,且處於良好狀態並適合於海上風電場設施預定的用途。
1.4.3.2.2 海上風力發電機組風輪-機艙組件的檢驗周期和檢驗範圍應按照本指南第2 章相關要求進行。
1.4.3.2.3 海上風機支撐結構及海上測風塔的定期檢驗內容應至少包括:
(1) 水上部分結構的外觀檢驗,包括檢查裂紋、變形、腐蝕;
(2) 水下部分結構的海生物生長情況、海底沖刷情況、裂紋及變形情況;
(3) 防腐蝕系統的檢驗,包括塗層、陽極塊及外加電流的陰極保護系統;
(4) 連接螺栓的外觀檢驗,包括檢查裂紋、變形、腐蝕;
(5) 登乘梯道的外觀檢驗;
(6) 靠船件的外觀檢驗;
(7) 電纜護管的檢驗;
(8) 消防設備的外觀檢驗及功能試驗;
(9) 逃生和救生設備的檢驗;
(10) 助航標誌及信號設備的外觀檢驗及功能試驗;
(11) 檢驗機構認為必要的其它檢驗。
1.4.3.2.4 海上升壓站的定期檢驗內容應至少包括:
(1) 水上部分結構的外觀檢驗,包括檢查裂紋、變形、腐蝕,必要時可進行測厚和無損探傷;
(2) 水下部分結構的海生物生長情況、海底沖刷情況、裂紋及變形情況,必要時進行無損檢測;
(3) 防腐蝕系統的檢驗,包括塗層、陽極塊及外加電流的陰極保護系統;
(4) 消防設備的外觀檢驗及功能試驗;
(5) 逃生和救生設備的檢驗;
(6) 助航標誌及信號、無線電設備的外觀檢驗及功能試驗;
(7) 防污染設備的外觀檢驗及功能試驗;
(8) 電氣及機械設備的外觀檢驗及功能試驗;
(9) 登乘梯道的外觀檢驗;
(10)靠船件的外觀檢驗;
(11)電纜護管的檢驗;
(12)檢驗機構認為必要的其它檢驗。
1.4.3.2.5 核查證書、記錄簿以及其他相關的文件都已放置於設施上(適用時)。
1.4.3.2.6 經定期檢驗,並認為適用於預定用途,由本社簽發新證書。
1.4.3.3 臨時檢驗:
1.4.3.3.1 如海上風電場設施發生的事故或發現的缺陷影響該設施的安全或其結構、設備、裝置、布置或材料的有效性或完整性,其所有人或經營人應盡快向本社報告該事故或缺陷,本社應啟動調查,並確定是否有必要進行檢驗。
1.4.3.3.2 在根據上述 1.4.3.3.1 所規定的調查而進行了修理後,或凡是進行任何重要的修理或換新都應視情況進行全面的或局部的附加檢驗。該檢驗應確保已有效進行了必要的修理或換新,其材料與工藝均滿足要求,且均符合本指南的規定。
1.4.4 檢驗間隔期
1.4.4.1 如定期檢驗是在證書到期日前 3 個月之內完成,則新證書自定期檢驗完成日期起生效,其有效期從原證書到期之日算起;
1.4.4.2 如定期檢驗是在證書到期日後完成,且在原證書到期日前已向本社提交申請並開始檢驗工作,則新證書自定期檢驗完成日期起生效,其有效期從原證書到期之日算起;
1.4.4.3 如定期檢驗是在證書到期日前 3 個月之前完成,則新證書自換證檢驗完成日期起生效,其有效期從定期檢驗完成日期算起;
1.4.4.4 如定期檢驗在原證書到期日後向本社提交申請的,設施完成過期的檢驗並令我社滿意之後,可重新簽發證書。
1.4.5 證書
1.4.5.1 證書簽發
海上風電場設施在建造檢驗或定期檢驗完成後,由本社簽發《海上風電場設施檢驗證明》。
1.4.5.2 證書有效期
《海上風電場設施檢驗證明》的有效期限應不超過五年。
1.4.5.3 證書失效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海上風電場設施檢驗證明》將失效:
1.4.5.3.1 定期檢驗未按本指南要求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時;
1.4.5.3.2 對本指南所規定的構造、設備、裝置、布置或材料,除為維修或保養目的而直接更換這種設備或裝置外,如未經本社許可而作了變更。
第 5 節 申請及責任
1.5.1 申請本社提供檢驗服務者,申請人應向本社提交書面申請,簽署檢驗合同(如必要時),並提供相關圖紙和技術文件。
1.5.2 申請人或其承包商應在實施檢測、修理措施前,將檢測計劃、修理計劃報告送本社審批。
1.5.3 申請人應至少於檢測、修理 3 周前通知本社,並根據批准的檢測、修理方案準備必需的條件。
1.5.4 檢測、修理應在本社檢驗人員監督下進行。
1.5.5 申請人應為本社檢驗人員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條件,以及實施現場檢驗和監督的便利,並有義務要求其承包方配合本社的工作。
1.5.6 可由本社和業主接受的設計公司或評估公司進行海上風電場設施加強、改造和修理設計及結構評估,相關報告應送本社審批。
1.5.7 申請人需按合同支付有關費用。
第2章 海上風力發電機組
第 1 節 一般規定
2.1.1 海上風力發電機組整機及零部件的設計應滿足本社《海上風力發電機組認證規範》的相關要求,整機及主要零部件如葉片、齒輪箱、發電機應取得型式認證證書。
2.1.2 本社檢驗人員在入廠前應先熟悉產品設計圖紙、技術標準、質量標準、制造單位的質量管理體系、制造工藝流程、檢驗試驗方法以及產品採購供貨協議中的有關規定。
2.1.3 入廠後審核制造單位提供的生產計劃、質量控制計劃和有關質量體系文件記錄,並提出審核意見。
2.1.4 核實制造單位主要分包方的資質情況、實際生產能力和質量管理體系是否符合設備供貨合同的及有關規定的要求。
2.1.5 審核制造單位特種作業人員、關鍵工序操作人員和主要檢驗、試驗人員的上崗資質是否滿足產品質量要求。
2.1.6 熟悉制造單位的檢驗計劃和檢驗、試驗要求,確認各制造階段檢驗、試驗的時間、內容、方法、標準以及檢測手段。
2.1.7 對產品制造過程中擬采用的重大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的鑒定和試驗報告進行審核,並及時向執行檢驗單位報告。
第 2 節 風輪葉片
2.2.1 生產期間的質量控制
2.2.1.1 葉片質量控制主要分為:原材料控制、生產過程控制、成品檢驗三個方面。
2.2.1.2 應對葉片原材料,包括玻璃纖維、樹脂/固化劑、芯材、粘接膠/固化劑、塗料體系、葉根緊固件、葉根法蘭、避雷導線等按相應的技術指標進行檢驗。
2.2.1.3 應對葉片生產過程,包括模具檢測、梁帽成型、腹板成型、殼體成型、合模、切邊補強、切割打孔、裝配、表面處理等工藝過程按相應的技術指標進行檢驗。
2.2.1.4 葉片成品完成後,應對葉片內部清潔、腹板及合模縫補強、T 型螺母、葉根人孔蓋板外部、法蘭外觀、葉根螺栓露出長度、油漆外觀、排水孔位置及是否暢通、零刻度標誌牌定位位置、接閃系統電阻及固定、擋雨環定位和外觀、中心標示、起吊標示、配重、葉片長度、後緣厚度等質量進行檢驗。
2.2.2 最終試驗和檢驗
2.2.2.1 除生產期間的質量控制外,葉片制造商或其指定的人員應在本社批准的範圍內進行最終試驗。在批量生產開始之前,應向本社提交相應葉片類型的質量評估文件。
2.2.2.2 作為最終試驗的一部分,至少應檢查下列項目:
(1) 伴隨葉片生產過程的試驗單、控制單、加工進度單和檢查單中數據和條目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2) 包括翼型數據精度在內的幾何數據(至少對一個系列中的一個葉片測定其揮舞方向和擺振方向的固有頻率;如果葉片質量和重心有較大偏差,則應加倍測定葉片);
(3) 葉片質量和重心的測定;
(4) 通過葉片外表的外觀檢查(可能的話,還有葉片內部),對粘接進行檢驗;
(5) 在本社同意的範圍內,對材料特性的可接受性進行隨機抽樣檢驗。
第 3 節 齒輪箱
2.3.1 齒輪箱應按 GB/T 19073 和本社《風力發電機組齒輪箱專用規則》進行試驗和檢驗。
2.3.2 齒輪箱應在其制造廠進行檢驗。對大批量生產的齒輪箱,其出廠檢驗應在齒輪箱在部分負載下持續試運轉數小時後進行。具體的的試驗計劃(包括噪聲評估)應由風力發電機組制造商和齒輪箱制造商共同議定。試運轉結束後,應更換齒輪箱的潤滑油。
2.3.3 箱體、軸、齒輪(包括齒輪、內齒圈、齒輪軸)和行星架等零部件是風電齒輪箱的關鍵零部件,其加工、部件裝配和總裝、架試驗是質量控制的重點。
2.3.4 齒輪箱質量檢驗控制點如下:
(1) 原材料
(2) 熱處理
(3) 超聲波探傷
(4) 機加工
(5) 磁粉探傷
(6) 裝配
(7) 塗裝
(8) 出廠試驗
(9) 防護及包裝
(10) CCS 標誌
2.3.5 每台齒輪箱都應進行出廠試驗,試驗項目應包括空載試驗、加載試驗、振動噪聲測試、密封性試驗等。
2.3.6 所有的檢驗完成且合格,所有資料完整後,CCS 現場檢驗師簽署檢驗放行單,在產品實物銘牌上打上CCS 標識,在產品質量合格證書上蓋印章並簽署。
第 4 節 發電機
2.4.1 發電機質量控制內容主要為定子、轉子兩大部分,包括機座、端蓋、轉子支架、定子鐵芯、定子繞組、轉子鐵芯、轉子繞組等的加工、制造,部件裝配,整機裝配,試驗和防護等。
2.4.2 發電機制造主要質量檢驗控制點包括原材料採購、鍛鑄毛坯制造、機械加工、沖壓、矽鋼片塗覆、轉子定子鐵芯制造、繞組制造、繞組浸漆烘乾、環氧樹脂粉末塗覆、部件裝配、檢驗、整機裝配、附件裝配、整機測試、塗裝、防護、包裝、標識等。
2.4.3 制造廠應按與委托方簽訂的技術協議、有關的國家和行業標準,編制外購外協件入廠驗收規範,經委托方和CCS 確認蓋備查章後,對外購外協回來的產品,如部件熱處理、部件電鍍、滑環、軸承、冷卻器、測速儀、風扇、加熱器、接線盒、連接螺栓等外購外協件等進行複驗驗收;
2.4.4 發電機出廠試驗項目為:
(1) 發電機轉動、外觀、外形尺寸及安裝尺寸檢查;
(2) 定、轉子繞組對機座絕緣電阻的測定;
(3) 定、轉子繞組在實際冷卻狀態下直流電阻的測定;
(4) 小時溫升試驗;
(5) 空載特性的測定;
(6) 軸電壓測試;
(7) 堵轉試驗;
(8) 轉子堵轉開路電壓測定;
(9) 超速試驗;
(10)對地耐電壓試驗;
(11)匝間耐電壓試驗;
(12)振動試驗。
2.4.5 出廠試驗完成後,制造廠應收集整理所有原始資料,出具產品出廠試驗報告,報CCS審核備查,CCS 將對制造廠檢驗試驗過程進行抽查複試。
2.4.6 所有的檢驗完成且合格,所有資料完整後,CCS 現場檢驗人員簽署檢驗放行單,在產品實物銘牌上打上CCS 標識,並在產品質量合格證書上蓋印章並簽署。
第 5 節 變流器
2.5.1 應對下列項目進行檢查和試驗:
2.5.1.1 絕緣試驗:檢查變流器各電路對機殼以及彼此獨立的各電路之間的絕緣情況;
2.5.1.2 溫升試驗:測定變流器在額定條件下運行時各部件的溫升是否超過規定的極限溫升;
2.5.1.3 控制裝置性能檢驗:檢驗控制裝置的靜態和動態性能是否符合要求,包括是否能在設計的電源電壓變化範圍內使變流器可靠工作;
2.5.1.4 保護系統性能檢驗:包括各種過電流保護裝置的過流整定,快速熔斷器和斷路器的正確動作,各種過電壓保護設施(如浪湧過電壓抑制器、重復過電壓阻容吸收器等)的正確動作,冷卻系統的保護設施(如風速、流量、水壓等繼電器)的正確動作,作為安全操作的接地裝置和開關的正確設置以及各種保護器件的互相協調等;
2.5.1.5 抗干擾試驗:檢查變流器抗電磁干擾的能力;
2.5.1.6 一般性能的檢驗:包括元器件檢驗、裝配檢驗、冷卻系統檢驗、櫃體檢驗等。
2.5.2 上述試驗,除2.5.1.5 項參照GB/T 3859.2 和GB 10236 外,其他各項參照GB/T 3859.1的有關要求。
第 6 節 變壓器
2.6.1 變壓器的現場檢驗工作分為文件資料見證和現場見證兩種方式。
2.6.2 對於文件資料的見證,應根據設備供貨合同、技術協議,逐一檢查變壓器供應商選用的主要材料和組部件的出處檢驗報告及合格證、變壓器供應商的驗收記錄與實物相核對,並與有關標準和技術協議對照,應符合相關要求。供應商應向檢驗方提供相應的復印件備存,並共同填寫見證表。
2.6.3 檢驗人員在工作現場見證變壓器各階段制作工序,並簽署見證單。關鍵、複雜、容易出問題的工序段應全程跟蹤,旁站見證,對於重要的試驗項目設立停工待檢點。出廠試驗完畢,形成有供應商、檢驗組和項目單位共同簽字的出廠試驗見證單。檢驗過程中應查驗使用儀器、儀表和設備是否正確,是否在檢驗有效期內並填寫記錄單。
2.6.4 變壓器現場見證內容包括:
(1) 油箱制作
(2) 鐵心制作
(3) 繞組制作
(4) 繞組絕緣裝配
(5) 器身裝配
(6) 器身乾燥
(7) 總裝配
(8) 出廠前器身檢查
(9) 發運準備
2.6.5 變壓器出廠例行試驗見證項目如下:
(1) 繞組直流電阻測量
(2) 電壓比測量
(3) 聯結組標號檢定
(4) 繞組電阻測量
(5) 絕緣系統電容及介質損耗測量
(6) 空載試驗
(7) 短路阻抗及負載損耗測量
(8) 雷電全波衝擊試驗
(9) 外施工頻耐壓試驗
(10)長時感應耐壓試驗
(11)油中溶解氣體分析
(12)有載分接開關試驗
(13)鐵心、夾件絕緣電阻測量
(14)絕緣油試驗
(15)套管介損及電容量測量
第 7 節 GIS
2.7.1 六氟化硫氣體絕緣金屬封閉開關設備(Gas Insulated Switchgear,以下簡稱GIS)的現場檢驗工作分為文件資料見證和現場見證兩種方式。
2.7.2 供應商直接購買的部件、材料或半成品,應要求供應商提供所購貨物的質量證明文件。文件見證須關注質量文件與所對應的貨物的關系。
2.7.3 根據檢驗實施細則對產品的出廠試驗進行現場見證,現場見證工作又可分為機械特性試驗、耐壓試驗、局放試驗、檢漏試驗、回路電阻測量、六氟化硫(SF6)水分檢測、操作機構的動作特性試驗七部分。
2.7.4 GIS 產品的機械特性試驗是測量產品的動作特性—分閘速度、合閘時間、分閘時間、合閘速度、分閘同期性、合閘同期性等,這些特性都是由產品的傳動部件決定的。在產品做機械性能試驗時,按規定是可以作適當調整的,如果經過調整仍不能達到合格,則必須查明原因,采取措施解決,達到合格為止。
2.7.5 GIS 產品耐壓試驗,根據國家標準,產品出廠只做工頻耐壓試驗。
2.7.6 GIS 產品的局部放電試驗,當電壓施加到誘發電壓後降到測量電壓進行局部放電測量。
2.7.7 檢漏試驗是檢查產品的泄露情況是否在允許的範圍之內,只有 SF6 泄露量在規定的標準之內,才能保證產品正常運行。
2.7.8 測量回路電阻是確定產品動靜觸頭接觸是否良好的重要手段。
2.7.9 見證 SF6 水分含量檢測,應關註檢測方法是否正確,儀表是否符合要求,以達到測量數據的準確。
2.7.10 操動機構應保證產品有合格的機械特性,且機構本身必須滿足自身的壓力(液壓)要求。
2.7.11 在上述試驗的見證中,應保證所使用儀表在有效期範圍內,參試人員應具有相應的資質。
2.7.12 在檢驗工作結束後,現場檢驗人員提供書面檢驗記錄交檢驗組。檢驗組將根據現場檢驗結果和工廠提交的各項檢驗記錄及總結整理成檢驗工作報告作為檢驗工作的驗收依據。
第 8 節 整機
2.8.1 海上風力發電機組整機制造應與該型號機型型式認證證書相一致。機組中所有的機械零部件應符合GB/T 19960.1 第5 部分的要求,並按照經規定程序批准的圖樣及技術文件制造;機組中所有的機械零部件應無損壞、鬆動現象,在運動或靜止時均應無異常響聲和振動;機組的安裝與裝配應符合GB/T 19568 的相關規定。
2.8.2 在文件資料的見證時,應根據型式認證證書檢查設備供貨合同、技術協議,並逐一檢查整機商選用的主要材料和組部件的出處檢驗報告及合格證或型式認證證書、整機商的驗收記錄與實物相核對,並與有關標準和技術協議對照,應符合相關要求。整機商應向檢驗方提供相應的復印件備存,並共同填寫見證表。
2.8.3 檢驗人員在工作現場見證整機各階段制作工序,並簽署見證單。關鍵、複雜、容易出問題的工序段應全程跟蹤,旁站見證,對於重要的試驗項目設立停工待檢點。出廠試驗完畢,形成有整機商、檢驗組和項目單位共同簽字的出廠試驗見證單。檢驗過程中應查驗使用儀器、儀表和設備是否正確,,是否在檢驗有效期內並填寫記錄單。
2.8.4 整機安裝及裝配現場見證內容包括:
(1) 風機防雷接地保護裝置的安裝檢查
(2) 電纜質量證明檢查
(3) 控制櫃質量證明檢查
(4) 潤滑油和潤滑脂質量證明檢查
(5) 機艙吊機證書及安裝檢查
(6) 傳動鏈與機座安裝檢查
(7) 各系統旋轉部件間隙檢查
(8) 主傳動對中檢驗調整
(9) 機艙偏轉機構齒間距檢查調整
(10)制動液壓系統安裝檢查
(11)電纜、液體管路、傳感器安裝檢查
(12)機艙控制櫃質量證明及安裝檢查
(13)氣象系統安裝檢查
(14)其他部件安裝檢查
(15)所有部件防腐塗裝檢查
(16)包裝方案檢查
(17)包裝、標識外觀檢查
2.8.5 整機出廠試驗見證主要項目如下:
(1) 調速機構試驗
(2) 偏航機構試驗
(3) 液壓系統功能試驗
(4) 控制系統及安全保護的功能試驗
(5) 發電系統並網試驗
(6) 機組各工況模擬運行試驗
第 9 節 定期檢驗
2.9.1 海上風力發電機組定期檢驗由業主組織,時間間隔可由業主提出或由相關主管部門規定。
2.9.2 定期檢驗時,至少應檢查下列文件:
(1) 認證和驗證報告,包括所有附件和補充文件;
(2) 建設和操作許可;
(3) 運行手冊;
(4) 維護記錄;
(5) 以前的定期檢驗報告或環境監測報告;
(6) 至少最近兩年油品檢測報告;
(7) 機組改造或維修文件和必要的批文;
2.9.3 應對風輪葉片進行近距離觀測,觀測區域應進行清理並去除覆蓋物。檢驗人員應目檢或用合適手段(如敲打、超聲波測試)檢查葉片表面損壞、裂縫、結構不連續等情況;檢測螺栓的預拉伸情況;檢查防雷電保護裝置的損壞情況。
2.9.4 應檢測傳動裝置的滲漏、異響、腐蝕防護條件、滲油、螺栓的預拉伸等情況;檢測相關油樣;檢查防雷電保護裝置的損壞情況。
2.9.5 應檢查空調機、除濕和空氣過濾裝置的功能、污染和污垢情況。
2.9.6 應檢查液壓系統、氣動系統的損壞、滲漏、腐蝕和功能等情況。
2.9.7 應檢查傳感器和制動系統的功能和限制值的實現條件,檢查損壞和磨損情況。
2.9.8 應檢查控制系統和電氣包括變電站和接電裝置以及環境監測系統的接線端、固定裝置、功能、腐蝕和污垢情況。
2.9.9 檢驗人員應填寫定期檢驗報告,至少應包括如下內容:
(1) 海上風力發電機組和塔架的制造商、類型和序號;
(2) 海上風力發電機組的位置和運行商;
(3) 運行時間和生產總電量;
(4) 檢驗日期和氣候狀況;
(5) 檢驗人員;
(6) 檢驗範圍細節描述;
(7) 備註和發現的損壞、缺點;
(8) 檢驗結果。
第3章 海上風力發電機組下部支撐結構及測風塔
第 1 節 結構
3.1.1 一般要求
3.1.1.1 海上風力發電機組下部支撐結構、測風塔結構(以下簡稱結構),應進行檢驗質量控制、檢驗和試驗以保證符合圖紙和規格書。質量控制、檢驗和試驗應在建造的各個階段進行,以保證制造、吊裝、運輸和安裝滿足規定的要求。
3.1.2 設計要求
3.1.2.1 海上風力發電機組下部支撐結構及測風塔結構的設計要求可參照中國船級社《淺海固定平台建造與檢驗規範》(2004)第2 篇設計與結構部分規定。
3.1.3 建造檢驗
3.1.3.1 在開工前,申請單位應將檢驗、試驗及工藝性文件,如焊接工藝、焊接規格表、焊工資質、無損檢測程序及檢測人員資質、無損檢測圖、運輸、下水就位、打樁工藝的試驗大綱、工藝文件、安裝公差標準和無損檢測標準等提交執行檢驗單位審查。
3.1.3.2 本社驗船師應按已批准的圖紙資料進行檢查,並對批准的條件和限制(審圖意見和回覆意見)的執行情況進行確認。
3.1.3.3 任何項目如與本指南規定或批准圖紙資料不符,或任何材料、工藝、設備和裝置等不符合本社規定時,應予以糾正。
3.1.3.4 檢驗人員應參加檢驗和試驗的主要項目如下:
(1) 材料審查或複驗,確認有關產品證書;
(2) 結構的預制與組裝;
(3) 裝船固定、運輸、下水、就位、打樁等;
(4) 本社認為需要檢驗和試驗的其他項目。
3.1.3.5 做材料檢驗時,應證實用於制造各部分的所有材料都具有良好的質量,並符合規定的要求。接受材料時應交叉檢驗出廠合格證書原件和標識,對非結構材料和非鋼結構材料應核對其它適當的文件。
3.1.3.6 在結構制造以前,建造者根據結構焊接頭的各種類型及不同的焊接方法,對需要進行焊接工藝認可試驗的每種類型接頭,按照不同的焊接方法均應準備一份規定了相關參數範圍的初步焊接工藝規程。在開始焊接工藝試驗以前,應將初步焊接工藝規程提交本社和業主審查認可。
3.1.3.7 工廠制造期間應對結構進行檢驗,確保符合規定要求。檢驗應確認結構中的每一個部件都使用合格的材料、正確的尺寸和尺度、方位等;並能按照規定要求進行組裝、調直和永久固定。應特別注意現場連接節點(諸如導管架管節點),對其仔細校核以保證所有尺寸在公差之內。所有影響組裝的各項,包括現場組裝結構(即臨時基礎、擋板等)和安裝設備等也應進行檢驗。
3.1.3.8 送審的有關結構施工圖紙或技術規格書應註明焊接的位置、接頭型式、焊縫尺寸、焊接方法、焊接材料的級別和牌號以及無損探傷的範圍和種類等。
3.1.3.9 制造者應由專職檢驗人員按著認可的建造檢驗工藝對結構焊接質量進行檢驗,並報驗船師檢驗認可。應進行焊接檢驗和試驗以確認焊接遵守了規定要求。檢驗應確認焊工具備有效的資格且能夠勝任所做工作,並且遵循了經鑒定合格的適當方法。所有焊縫都應進行外觀檢驗,其焊縫成型應符合本社《材料與焊接規範》的相關要求或業主/設計者指定的其他標準。檢驗方法:常見的無損檢測方法包括外觀檢驗、超聲波(UT)檢驗和射線(RT)檢驗、磁粉(MT)檢驗及液體滲透技術(PT)。
3.1.3.10 無損探傷一般應在焊後 48 小時以後進行,當焊件要求做焊後熱處理時,無損探傷應在熱處理後進行。應根據焊接接頭的種類以及所處的位置,采用射線、超聲波、磁粉或著色檢測方法或幾種檢測方法的聯合使用。
3.1.3.11 無損檢測的範圍應根據焊接接頭的重要性以及焊縫所受應力的類型和等級來確定,推薦的對不同結構部分及焊縫形式的無損探傷範圍見表3.1.1。
表 3.1.1 無損探傷檢驗推薦範圍
結構部分 檢驗範圍 % 檢驗方法
結構鋼管
縱向焊縫 10 UT 或RT
環向焊縫 100 UT 或RT
縱向和環向焊縫交叉處 100 UT 或RT
管節點
主要撐桿與弦桿的相貫焊縫 100 UT
主要撐桿間的焊縫 100 UT
次要撐桿
次要撐桿構件,如飛濺區的次要拉筋, 10 UT 或MT
泥線處的次要撐桿,登船平台等
次要撐桿/附件與主要桿件的連接焊縫 100 UT 或MT
甲板構件
全熔透焊縫 100 UT 或RT
深熔焊焊縫 100 外觀檢驗,MT/PT
角焊縫 100 外觀檢驗,MT/PT
3.1.3.12 建造過程防腐系統檢驗
3.1.3.12.1 防腐系統的檢驗應符合相關規範或標準,如 NACE Standard RP-01-76 中的相關要求。
3.1.3.12.2 塗層:塗料之前應檢驗塗覆物表面處理、氣候條件(如溫度、濕度等)、塗層工序及塗料均符合規定要求,並應嚴格遵循塗料制造商的要求。塗覆作業中,應進行塗層附著力試驗。
3.1.3.12.3 飛濺區保護:檢驗飛濺區保護(如莫涅爾合金包覆、玻璃纖維噴塗、橡皮護套、熱膠結環氧樹脂)符合相關規定及制造商相關要求。
3.1.3.12.4 陰極保護系統:陰極保護裝置檢驗,包括犧牲陽極和外加電流陰極保護裝置,應滿足相關規定的要求。應檢驗電纜、接線盒等部件的正確連接,確保電流暢通。陽極附件(如陽極芯管與結構的焊縫、墊板、外加電流陽極插座、外加電流陽極與插座的連接)都應該加以檢驗以保證符合規定要求。
3.1.3.13 建造過程輔助件和附屬件檢驗
3.1.3.13.1 對安裝輔助件和附屬件進行檢驗,確保滿足要求。包括:
(1) 防沉板
(2) 噴射系統
(3) 吊耳和導向
(4) 監視系統
(5) 預安裝的樁等
(6) 登船平台
(7) 電纜護管
(8) 護管和卡箍等
3.1.3.13.2 這些部件的位置、尺寸等應進行檢驗,焊接附件(包括臨時固定)應該進行無損探傷。
3.1.3.13.3 檢驗應包括全部機械和電氣設備系統,包括相關儀表的性能試驗。電纜和儀表應檢驗以保證其連續運行,對所有的液壓和氣動管線應做壓力試驗。
3.1.3.13.4 所有非鋼制部件應該避免遭受焊花、碎片和/或任何其他建造活動的損害,液壓管線在試驗前和試驗後都要全部進行沖洗並排空。導管架腿的內部應加強檢驗以保證完全清除雜質(如焊條、木材、鋼材混雜碎片等)。這些雜質在安裝期間能夠造成對非鋼制部件的損害。
3.1.4 裝船、固定和運輸檢驗
3.1.4.1 裝船之前,應對結構進行最後檢驗以保證各部件就位;所有焊縫均按要求完成並做了檢驗;所有臨時的運輸/安裝輔助件確保安全可靠;相關管線均被妥善安裝、試驗、沖洗和保護;所有臨時制造的輔助件和碎片均被清除;所有臨時焊接附屬件均被拆除,連接痕跡已按照規定要求進行了修理。
3.1.4.2 支撐基礎,包括裝船滑道、碼頭、運輸船和碼頭前沿的海底情況都要加以檢驗以保證符合規定要求。
3.1.4.3 檢驗還應包括焊接結構上的起吊和推拉結構(均需 UT 或MT 檢驗)、起重設備的相關部件(如吊繩、吊環、銷釘等)。對由供貨商供應的部件,除常規檢驗之外,還要核對相關文件。應檢驗裝船設備的能力和狀態,並對相關文件進行確認核實。
3.1.4.4 要求對所有甲板裝載物的固定進行檢驗,包括為運輸所需的臨時固定和支撐,以確認符合規定要求。
3.1.4.5 海上拖航應滿足《海上拖航法定檢驗技術規則(1999)》的相關要求。
3.1.5 安裝檢驗
3.1.5.1 導管架/單樁基礎安裝
3.1.5.1.1 導管架/單樁基礎運輸到安裝地點後,應探明安裝位置的海底情況,在適宜的海況條件下進行安裝作業。
3.1.5.1.2 下水之前,檢驗所有固定和臨時支撐都被割去,拖纜和零散部件都從運輸船上移走或妥善保管。對於起吊的導管架/單樁基礎,檢驗確認所有的約束已被去掉,起重設備正確地與結構連接,並處於合適的操作狀態。導管架/單樁基礎在現場就位固定以後應進行檢驗,確認符合規定要求。
3.1.5.2 樁的安裝
3.1.5.2.1 樁的焊縫應在裝船之前予以檢查,包括吊裝裝置,吊耳和附屬件。在安裝期間,應該執行檢驗確保樁段按正確的順序連接。接樁段的焊接應按規定的要求進行。
3.1.5.2.2 在每次使用樁錘之前,應對置錘和對中進行檢驗。
3.1.5.2.3 在打樁過程中,如結構產生較嚴重的振動,應暫停打樁作業,檢驗在結構中可能發生的疲勞損傷和強度破壞。
3.1.5.2.4 在樁的安裝期間,應根據規定要求對接樁、樁和導管架腿之間以及其它連接焊接進行無損探傷檢驗。除了墊塊和樁之間的焊接之外,所有的關鍵焊縫都應進行100%的UT 無損探傷檢驗;墊塊和樁之間的焊縫,如用超聲波UT 進行判斷感覺困難時,可使用如下替代的方法即:對每一焊道做仔細的外觀檢驗,最後的焊縫要做磁粉探傷檢驗。
3.1.5.3 水下檢驗
3.1.5.3.1 在需要進行水下安裝操作的情況下,或者用潛水員直接通話的方法,或者用遠程監控裝置來進行檢驗以保證安裝操作已按規定要求進行。
3.1.6 定期檢驗
3.1.6.1 結構檢驗主要包括水上、水下結構物,附屬構件,防腐系統,周圍海底情況的檢查。
3.1.6.2 總體檢查水面以上的全部結構,特別應註意飛濺區內船舶以及漂浮物對結構的碰撞情況以及因腐蝕引起的損壞。必要時,對局部構件應採用無損檢測的方法進行檢驗。包括:
3.1.6.2.1 檢查飛濺區的防腐塗層或其他保護塗層是否完好。
3.1.6.2.2 檢查結構的重要受力節點,尤其是應力集中的部位,必要時,應進行無損檢測,發現裂紋應擴大檢驗範圍,並要求進行必要的修復。
3.1.6.2.3 檢查可能影響結構整體性的結構或載荷的變化情況。
3.1.6.2.4 檢查電纜護管結構是否完整、電纜護管端部固定是否牢固、是否有裂紋、局部變形、腐蝕等現象。
3.1.6.3 水下總體目測檢查範圍包括:結構總體狀況,檢查是否存在彎曲、位移、凹陷及擦傷等缺陷;附件、包括立管、電纜護管等附件的管卡狀況與主體的連接狀況;犧牲陽極的狀況。包括:
3.1.6.3.1 檢查導管架結構的腐蝕狀況,結構的腐蝕檢查要求清除海生物,可以結合構件的測厚及焊縫的無損檢測,做擴大範圍的清除達到局部檢驗的要求。
3.1.6.3.2 結構測厚:對油漆脫落的飛濺區進行結構測厚,以了解飛濺區腐蝕情況,如電位測量發現水下結構保護不足,應對保護區域結構進行測厚,以了解結構是否有腐蝕。
3.1.6.3.3 管節點焊縫的無損檢測:根據使用年限及總體狀況,確定抽查的百分比,對於 10年及其以下的結構抽查比例建議不低於10%,對於10 年以上的結構,抽查比例建議不低於20%。
3.1.6.3.4 檢查犧牲陽極(如鋅塊)外觀狀況:所有犧牲陽極均需檢查,檢查犧牲陽極是否丟失、與構件的連接是否牢固;清除陽極上的海生物和白色斑點腐蝕;檢查有沒有失效的陽極以及過量耗蝕的陽極。
3.1.6.3.5 電位測量:對水下結構進行電位測量,了解陰極保護是否足夠,或是否出現過保護。
3.1.6.3.6 海底檢查:檢查海底沖刷和堆積情況、結構沉降情況,並對海床周圍(如 10 米、50 米)進行調查,是否有殘骸、雜物等。
3.1.6.3.7 海生物厚度測量:檢測海生物厚度是否超過設計要求,海生物厚度超過設計硬質海生物的允許量,或經安全評估確定的海生物厚度時,應進行清除。
第 2 節 消防設備
3.2.1 消防的配備要求
3.2.1.1 應配備至少 4 具移動式滅火器。
3.2.1.2 每具乾粉或二氧化碳滅火器應至少具有 5kg 的容量,而每具泡沫滅火器應至少具有9L 的容量。所有手提滅火器的質量應不超過23kg,且他們的滅火性能應至少與9L 液體滅火器等效。
3.2.2 消防設備的檢驗要求
3.2.2.1 核查配備的滅火器,確保其處於良好狀態。
第 3 節 逃生和救生設備
3.3.1 救生和逃生設備的配備要求
3.3.1.1 應配備至少 4 個帶自亮燈的救生圈。
3.3.1.2 救生圈應沿海上風電場邊緣合理布置,存放在人員易於到達的支架上,不得永久固定,應能隨時取用。
3.3.1.3 應配備至少 4 套救生衣或救生服,供臨時登海上風電場的人員使用。
3.3.2 救生和逃生設備的檢驗要求
3.3.2.1 檢查救生設備的產品證書。
3.3.2.2 核實救生裝備的數量及是否按規定存放,並抽查救生裝備的狀況。
第 4 節 助航標誌與信號設備
3.4.1 航行信號的配備要求
3.4.1.1 應安裝一盞或多盞白色環照閃光燈作為信號燈。信號燈的安裝位置應保證從任何方向駛來的船舶至少看見一個燈光。
3.4.1.2 在海上風電場水平的和垂直的端點處應安裝紅色標誌燈,其設置應符合航空條件的要求。
3.4.1.3 風電場區拐角處的風機應符合在任何方向上的光可見性,且與國際航標協會的“特殊標誌”特徵一致,閃黃色光,覆蓋半徑不小於5 海里。
3.4.2 航行信號的檢驗要求
3.4.2.1 應檢查各種信號燈的良好狀態。
3.4.2.2 應檢查各種障礙等的良好狀態。
3.4.2.3 對拐角處的風機應檢查特殊標誌的可見性。
第4章 海上升壓站平台
第 1 節 結構
4.1.1 一般要求
4.1.1.1 應進行檢驗質量控制、檢驗和試驗以保證符合圖紙和規格書。質量控制、檢驗和試驗應在建造的各個階段進行,以保證制造、運輸和安裝滿足規定的要求。
4.1.2 設計要求
4.1.2.1 海上升壓站平台結構的設計要求可參照本指南第 3.1.2 節的相關要求。
4.1.3 建造檢驗
4.1.3.1 海上升壓站平台結構的建造檢驗內容及要求可參照本指南第 3.1.3 節的相關要求。
4.1.4 裝船、固定和運輸檢驗
4.1.4.1 裝船、固定和運輸檢驗內容和要求參見本指南第 3.1.4 節的相關要求。
4.1.5 安裝檢驗
4.1.5.1 海上升壓站平台下部支撐結構及樁的安裝檢驗內容和要求參見本指南第 3.1.5 節的相關要求。
4.1.5.2 上部組塊安裝
4.1.5.2.1 在吊裝上部結構之前,應進行檢驗以確認所有的固定件及其它無用物件均應從上部結構上移走,並確認所有的起吊部件都已妥善地裝配和連接。
4.1.5.2.2 在吊裝之後,應立即檢驗所有的腳手架和其它臨時支撐系統,確認仍適應完成焊接工作。焊接完成以後,對焊道進行檢驗以保證符合相關要求。
4.1.6 定期檢驗
4.1.6.1 檢驗方法:對於導管架式海上升壓站平台結構的運營期檢驗方法,可參照本社《在役導管架平台結構檢驗指南》第2 章的相關要求。
4.1.6.2 檢驗實施:對於導管架式海上升壓站結構的運營期檢驗實施,可參照本社《在役導管架平台結構檢驗指南》第3 章的相關要求。
第 2 節 消防設備
4.2.1 一般要求
4.2.1.1 針對升壓站平台上各種設施的類型、可能發生的火災性質和危險程度,應分別裝設被動防火系統、主動防火系統和火災探測系統。
4.2.1.2 針對海上升壓站不同區域的具體特征和相應要求,應採用適當的滅火系統。
4.2.2 海上升壓站滅火設施的設置
4.2.2.1 海上升壓站滅火設施的設置應符合表 4.2.1 的規定。
表 4.2.1 海上升壓站滅火設施的設置要求
序號 應設置滅火設施的場所 自動滅火系統類型 移動式滅火裝置類型
1 油浸式變壓器[註1] 細水霧或泡沫滅火系統 乾粉、泡沫滅火器
2 無功補償裝置(油式)室、柴油 細水霧或泡沫滅火系統 乾粉、泡沫滅火器
發電機室[註2] 及其它含油場所
3 無功補償裝置(乾式)室、蓄電池室、 細水霧或氣體滅火系統 二氧化碳、乾粉滅火器
配電裝置室、空調機房、二次設備室及
同類設備安裝場所
4 柴油儲罐[註3]、柴油消防泵房、 泡沫或乾粉滅火系統 乾粉滅火器
可燃氣體儲瓶
5 直升機平台 泡沫和水兩用水槍消火栓系統 乾粉、二氧化碳滅火器
6 平台走道、各房間 乾粉滅火器
註:1 油浸變壓器可採用泡沫噴霧或排油注氮滅火裝置。
2 油浸變壓器、柴油發電機、柴油儲罐可採用水噴霧滅火系統。
3 柴油儲罐可採用移動式乾粉滅火器或泡沫滅火器。
4.2.3 氣體滅火系統
4.2.3.1 滅火劑應根據環境條件、維護頻率程度設置備用。對於滅火系統的儲存裝置在 72h內不能重裝恢復運行的,備用量應按系統原儲存量的100%設置。
4.2.3.2 電氣盤櫃應設置自動滅火裝置,並宜採用火探管式自動探火滅火裝置。
4.2.4 泡沫滅火系統
4.2.4.1 柴油機房宜採用高倍數泡沫滅火系統。高倍數泡沫滅火系統泡沫液應根據水源選擇淡水型或耐海水型高倍數泡沫液。
4.2.5 細水霧滅火系統
4.2.5.1 細水霧滅火系統宜採用工作壓力不小於 10MPa 的高壓細水霧滅火系統,並宜在每層平台設置細水霧噴槍。
4.2.6 國際通岸接頭
4.2.6.1 海上升壓站上應配備滿足 SOLAS 要求的國際通岸接頭。應定期檢查國際通岸接頭的配備及技術狀況。
4.2.7 移動式滅火器
4.2.7.1 各層甲板均應設置滅火器,其布置應使從甲板任何一點到達滅火器的距離不大於10m。一個計算單元內配置的滅火器數量不應少於2 具。
4.2.7.2 應在電氣房間每一個出口附近布置至少2 具二氧化碳滅火器。
4.2.7.3 每層甲板距離樓梯出口 3.0m 內應設置2 具乾粉滅火器。
4.2.7.4 每台吊機應設置 2 具幹粉滅火器。
4.2.7.5 在通往直升機甲板的通道附近應配備下列滅火器:
(1) 總容量不少於45kg 的乾粉滅火器;
(2) 總容量不少於18kg 的二氧化碳滅火器或等效設備;
4.2.7.6 滅火器應安裝在箱體內或托架上,頂部離地面高度不應大於 1.5m;底部離地面高度不宜小於0.8m。滅火器布置在室外時,應有相應的防腐保護措施。
4.2.8 消防員裝備
4.2.8.1 海上升壓站宜配備不少於兩套的消防員裝備箱。如配備直升機甲板,且其中一個裝備箱應設置於靠近直升機甲板的地方,並應配備一根長3m 帶金屬鉤的鉤桿。
4.2.8.2 每套消防員裝備應包括防護服、消防靴和手套、頭盔、有絕緣木柄的消防斧、連續使用3h 的手提式安全燈以及30min 自持式空氣呼吸器一具。
4.2.8.3 登無人值守升壓站平台的每一消防隊應攜帶至少兩個雙向便攜式無線電話機用於消防員的通信。這些雙向便攜式無線電話機應為防爆型或者本質安全性。
4.2.9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4.2.9.1 海上升壓站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及行業標準,如《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範》(GB50116)。
4.2.9.2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宜與風電機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統一規劃,消防控制室火災報警控制器和圖形顯示裝置宜為風電機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預留接口。
4.2.9.3 應設置火災聲光報警裝置,並應在確認火災後啟動海上升壓站內的所有火災聲光報警器。
4.2.9.4 應設置消防應急廣播,當與普通廣播合用時,應具有強制切入消防廣播的功能。
4.2.10 消防設備的檢驗
4.2.10.1 應對平台消防相關資料進行檢查,包括防火防爆方面的管理規定,消防、防爆設備的維修保養記錄,消防演習記錄,防火防爆控制圖的張貼情況或其圖冊的分發和存放情況等,消防設備保養和操作說明是否保存在封套內並及時可取。
4.2.10.2 升壓站平臺上的各類消防設備應定期進行檢驗,檢驗範圍包括:
(1) 火災控制站(室);
(2) 廚房(如適用);
(3) 消防員裝備;
(4) 滅火器;
(5) 風、油切斷及開口關閉裝置;
(6) 耐火分隔(墻壁和甲板)的完整性;
(7) 探火和失火報警系統;
(8) 消防水滅火系統;
(9) 水噴淋滅火系統;
(10)泡沫滅火系統;
(11)高低壓二氧化碳系統;
(12)乾粉滅火系統;
(13)可燃氣體探測系統等;
第 3 節 電氣和儀表設備
4.3.1 一般要求
4.3.1.1 平台固定離岸工作,電氣設備零部件補給困難,要求電氣設備具有更高的可靠性。
4.3.1.2 平台上要求安裝在相應區域的電氣設備要有與工作環境相適應的防爆性能。
4.3.1.3 電氣設備選型應滿足防火要求,布置上應滿足消防要求;電力電纜選型與敷設應滿足防火阻燃要求。
4.3.2 防爆電氣設備的檢驗
4.3.2.1 防爆電氣設備的檢驗一般宜:
4.3.2.1.1 外觀檢查:(V)即一般的不借助於任何測試設備和工具的目視檢查。
4.3.2.1.2 近觀檢查:(C)即在外觀檢查的基礎上,如果需要的話還可以借助於某些設備和工具進行檢查。近觀檢查通常不要求在斷電或打開的狀態下進行。
4.3.2.1.3 詳細檢查:(D)即在近觀檢查基礎上再附加於使用測試設備及測試工具,在斷電和拆開狀態下進行的檢查。
4.3.3 電氣照明
4.3.3.1 海上升壓站正常照明系統的照度應滿足表 4.3.1 的規定,應急照明系統照度不應低於正常照明系統照度的30%。
表 4.3.1 海上升壓站照明系統照度要求
區域 正常照明
平均照度E (lux) 最小照度E (lux) 最大照度E (lux)
室外操作區域 150 60 300
一般室外區域 50 20 100
室內操作區域 300 150 450
一般室內區域,走廊等 100 40 200
4.3.3.2 對下列處所應配備應急照明,並定期進行效用試驗:
(1) 艇、筏登乘處;
(2) 飛機登乘處;
(3) 扶梯、走廊和逃生口處;
(4) 配電板及無線電室;
4.3.4 儀表系統
4.3.4.1 升壓站應配置電能質量在線監測系統,系統應滿足電力系統相關規定。
4.3.4.2 接入 220kV 及以上電壓等級的海上風力發電場應配置相量測量系統。
4.3.4.3 調度自動化、電能量信息傳輸、風電功率預測系統、電能質量監測系統、有功功率控制系統、無功電壓控制系統、相量測量系統等宜採用主/備信道的通信方式,直送電力系統調度機構。
4.3.4.4 升壓站平台應配置電力調度數據網接入設備,調度數據網接入應符合電力系統調度數據網相關規定。
4.3.4.5 升壓站平台應按國家現行有關電力二次系統安全防護總體方案的要求配置二次系統安全防護設備。
4.3.4.6 升壓站平台調度管轄設備供電電源應採用不間斷電源裝置或站內直流電源系統供電。
第 4 節 機械設備
4.4.1 一般要求
4.4.1.1 通用機械設備和管系的檢驗和修理標準應按照原產品的技術標準、規格書以及相關圖
4.4.1.2 對機器處所及通用機械設備進行總體外觀檢查;對機器處所通風系統的檢查(包括關閉和切斷裝置)。應特別注意檢查,脫險通道是否受阻,是否有失火和爆炸危險的存在等。
4.4.1.3 對控制站進行總體外觀檢查;對機器處所、控制站的通訊進行檢查。
4.4.1.4 查看設備、液櫃及管路的布置是否有所改變。檢查燃油櫃、日用燃油櫃、供油總管上的應急、遙控速閉閥是否靈活可靠。
4.4.2 機械通風系統
4.4.2.1 所有通風機應在安全處所設有應急關斷設施。
4.4.2.2 升壓站平台增壓用送風系統或排除危險氣體的通風設備均應設備用。
4.4.2.3 蓄電池室配置的設備應採用防爆型,並應滿足該類危險處所防爆等級的要求。
4.4.2.4 通風口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4.4.2.4.1 進氣口應位於室外空氣清潔的區域。
4.4.2.4.2 排氣口應防止排出的污濁空氣被本系統或其它系統吸入。
4.4.2.4.3 進氣口和排氣口應設有防鳥網或防小動物進入及防水措施。
4.4.2.5 蓄電池室的供暖通風系統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4.4.2.5.1 冬季圍護結構耗熱量及冬季排風熱損失,宜由室內的電熱設備補償。應採用便於清掃的電熱設備。
4.4.2.5.2 應採用負壓通風,並應設置獨立的機械排風系統。通風系統的進氣口和排氣口應有防火設施。
4.4.2.5.3 通風換氣次數不應小於每小時 12 次。
4.4.2.5.4 排風系統吸風口應設置在房間上部,當蓄電池室的頂棚被梁分隔時,每檔宜設吸風口。
4.4.2.5.5 室內應設置氫氣濃度檢測儀,排風系統應連續運行。當空氣中氫氣體積濃度達到爆炸濃度下限20%時,氫氣濃度檢測儀應發出報警,備用排風機應能自動投入運行。
4.4.2.6 配電裝置室通風系統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4.4.2.6.1 應設置機械通風,室內空氣不應再循環。
4.4.2.6.2 通風換氣次數應不小於每小時 12 次。
4.4.2.6.3 設有六氟化硫(SF6)濃度檢測儀和氧量儀的配電裝置室,排風系統吸風口應設在室內下部,其下緣與地面距離不應大於0.3m。當檢測儀器發出報警信號時,備用排風機應能自動投入運行。
4.4.2.6.4 設有六氟化硫(SF6)配電裝置室的排風機電源開關應分別設置在室內外便於操作的地方。
4.4.2.7 主變壓器室通風系統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4.4.2.7.1 油浸式變壓器室宜採用自然通風,當自然通風不能滿足要求時,可採用機械通風。油浸式變壓器室的通風系統應與其他通風系統分開,各變壓器室應設置獨立的通風系統。
4.4.2.7.2 通風量計算應按每小時不小於30次換氣次數,同時還應計算排除房間余熱所需的通風量,取最大值。
4.4.2.7.3 當發生火災時,變壓器室火災檢測系統應自動報警,並能自動切斷通風機的電源。
4.4.2.8 柴油發電機室通風系統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4.4.2.8.1 柴油發電機室應設置用於檢修或維修時的通風系統。通風量計算不應小於每小時5~10 次換氣次數。
4.4.2.8.2 柴油發電機本體的進風口和排風口均應採用自動啟閉型百葉窗,並應與柴油發電機的啟停聯鎖。
4.4.3 海上升壓站空氣調節系統
4.4.3.1 控制室、低壓配電間、電子設備間應設置全年性的空氣調節裝置。空氣調節系統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4.4.3.1.1 空氣調節房間的計算冷熱濕負荷應包括:夏季通過圍護結構的傳熱量和太陽輻射熱量、電子儀表及電氣設備散熱量、照明散熱量、人體散熱量和散濕量、新風負荷等。冬季熱負荷可按穩定傳熱計算,室外計算溫度應採用冬季空調計算溫度。
4.4.3.1.2 空氣調節房間的空調設備應設備用。
4.4.3.1.3 對於集中式空氣調節系統,宜具備各季節多工況的經濟運行方式。當過渡季節大量使用新風的空調系統時,應有排風出路。
4.4.3.1.4 空氣調節房間應保持正壓,正壓值可按25Pa~70Pa設計。
4.4.3.2 空調系統的新風口應設在室外空氣清潔的地方。新風口處或新風管上應設置閥門。寒冷地區應採用保溫型電動閥門。新風口應設置防鳥網。
第 5 節 逃生和救生設備
4.5.1 技術要求
4.5.1.1 海上升壓站平台救生設備的技術要求可參照中國船級社《海上生產設施救生設備、無線電通信設備、航行信號設備法定檢驗指南》(2014)第2 章第1 節固定平台相關要求。
4.5.2 配備要求
4.5.2.1 海上升壓站平台救生設備的配備要求可參照中國船級社《海上生產設施救生設備、無線電通信設備、航行信號設備法定檢驗指南》(2014)第2 章第2 節固定平台相關要求。
4.5.3 檢驗要求
4.5.3.1 海上升壓站平台救生設備的配備要求可參照中國船級社《海上生產設施救生設備、無線電通信設備、航行信號設備法定檢驗指南》(2014)第2 章第3 節固定平台相關要求。
第 6 節 無線電通信設備
4.6.1 技術要求
4.6.1.1 海上升壓站平台無線電設備的技術要求可參照中國船級社《海上生產設施救生設備、無線電通信設備、航行信號設備法定檢驗指南》(2014)第3 章第1 節固定平台相關要求。
4.6.2 配備要求
4.6.2.1 海上升壓站平台無線電設備的配備要求可參照中國船級社《海上生產設施救生設備、無線電通信設備、航行信號設備法定檢驗指南》(2014)第3 章第2 節固定平台相關要求。
4.6.3 檢驗要求
4.6.3.1 海上升壓站平台無線電設備的配備要求可參照中國船級社《海上生產設施救生設備、無線電通信設備、航行信號設備法定檢驗指南》(2014)第3 章第3 節固定平台相關要求。
第 7 節 助航標誌與信號設備
4.7.1 技術要求
4.7.1.1 海上升壓站平臺航行信號設備的技術要求可參照中國船級社《海上生產設施救生設備、無線電通信設備、航行信號設備法定檢驗指南》(2014)第4 章第1 節固定平台相關要求。
4.7.2 配備要求
4.7.2.1 海上升壓站平台航行信號設備的配備要求可參照中國船級社《海上生產設施救生設備、無線電通信設備、航行信號設備法定檢驗指南》(2014)第4 章第2 節固定平台相關要求。
4.7.3 檢驗要求
4.7.3.1 海上升壓站平台航行信號設備的配備要求可參照中國船級社《海上生產設施救生設備、無線電通信設備、航行信號設備法定檢驗指南》(2014)第4 章第3 節固定平台相關要求。
第 8 節 防污染
4.8.1 防止油污染
4.8.1.1 海上升壓站平台防止油污染設備檢驗可參照中國船級社《海上生產設施防污染法定檢驗指南》(2014)第2 章第1 節到第3 節及第6 節相關要求。
4.8.2 防止生活污水汙染
4.8.2.1 海上升壓站平台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設備檢驗可參照中國船級社《海上生產設施防污染法定檢驗指南》(2014)第3 章相關要求。
4.8.3 防止垃圾污染
4.8.3.1 海上升壓站平台防止垃圾污染設備檢驗可參照中國船級社《海上生產設施防污染法定檢驗指南》(2014)第4 章相關要求。
第 9 節 起重設備
4.9.1 一般要求
4.9.1.1 在檢驗中,檢驗人員如不能以外觀檢驗得到可靠的結論或對某些設備、部件有懷疑時,可要求拆檢和借助有效的檢查和試驗手段。
4.9.1.2 凡在檢驗中發現平台起重設備的結構和零部件存在不允許的缺陷時,檢驗人員應要求予以修理或換新,修理工藝須經現場檢驗人員審批。
4.9.1.3 不允許存在影響起重機安全作業的缺陷,如起重設備金屬構件和固定零部件的過大磨損或者變形、活動零部件的過大耗蝕、吊索的過大磨損、起重機臂架等的過大撓曲變形等。
4.9.1.4 在發現缺陷後,應對缺陷部位和零部件進行修理或者更換,並遵循按照原設計原材料、原尺寸、原結構形式予以恢復的原則。
4.9.2 檢驗內容
4.9.2.1 文件核查,起重機檢驗應核查相關文件,如操作手冊,維護保養記錄、保養程序,載荷表等。起重機載荷表應張貼在操作位置。
4.9.2.2 結構,起重機結構檢驗應包括結構本體,吊臂,底座檢驗等。
4.9.2.3 起重機的重要機構應進行檢驗,確保其處於良好的狀態,如旋轉機構,固定零部件和活動零部件,起重機附屬繩索。
4.9.2.4 起重機的動力系統,如柴油機應進行檢驗,確保其處於良好的狀態。
4.9.2.5 起重機其他系統應進行檢驗,確保其處於良好的狀態,如機械系統,液壓系統,電氣照明設備,控制、測量、指示設備及安全裝置等。
4.9.2.6 試驗,應操作機械裝置,驗證其工作安全、有效、並校核升降、旋轉、變幅和行走運動,以及在超限時升降、旋轉、變幅和行走時限位開關的工作狀態。
4.9.2.7 最低起升速度測量,起重機吊物時的最低起升速度應與吊物時的海況相適應,避免吊物離開供應船時,與供應船發生碰擊。
4.9.3 起重機吊重試驗
4.9.3.1 每臺起重機應按表 4.9.1 的試驗負荷進行試驗紙資料的規定。
表 4.9.1 起重機試驗負荷
安全工作負荷 SWL kN/ton 試驗負荷 kN/ton
SWL≤196(20) 1.25 x SWL
196(20)<SWL≤490(50) SWL+49(5)
SWL>490(50) 1.1 x SWL
4.9.3.2 負荷試驗前應進行空載試驗,即變幅試驗、回轉試驗、制動試驗、上下仰角的限位和可行走的起重機行走試驗,檢查起重機系統是否處於有效的工作狀態。
4.9.3.3 試驗應使用具有質量證明的重物即重塊。
4.9.3.4 試驗時將重物懸掛於吊鉤或者吊具上進行保持懸掛時間不少於 5min, 重物懸掛時要求不下滑移動,靜止時如下滑滑動明顯,檢查起重機的液壓系統是否有空氣、漏油等,如起重機對規定的負荷吊不動,可檢查液壓系統的安全閥是否被調整過。通常上述工作由升壓站平台方負責進行檢查核實。
4.9.3.5 重物懸掛試驗(靜止後),起重機還應進行起升、回轉和變幅機構的制動試驗、可行走的起重機尚應在試驗負荷下進行慢速全程行走試驗。
4.9.3.6 對具有不同臂幅相應不同安全工作負荷的起重機,一般應在各個不同臂幅相應的試驗負荷下進行試驗,對要求減少中間臂幅試驗負荷的試驗將予以特別考慮。
4.9.3.7 對有超負荷保護裝置超力矩保護裝置應進行動作試驗。
4.9.3.8 當液壓起重機如起升全部試驗負荷為不現實時,應業主的要求可減少試驗負荷進行試驗,但在任何情況下所採用的試驗負荷應不少於 1.1 倍安全工作負荷。靜態制動應能剎住1.5 倍的額定起升力矩;動態制動應能平穩地制動以最大速度下降的 110%的安全工作負荷。
4.10.1.1 直升機甲板應符合現行國家及行業標準,如 《海上固定平台直升機場規劃、設計和建造的推薦做法》SY/T-10038 的要求。
4.10.2 安全設施
4.10.2.1 直升機甲板的安全設施檢驗應至少包含下列內容:
(1) 防滑設施
(2) 埋頭繫留點
(3) 泡沫滅火裝置
(4) 乾粉滅火裝置
(5) 滅火器
(6) 消防員用品
(7) 直升機甲板通道安全標誌
4.10.3 標識
4.10.3.1 平台識別標識:直升機甲板上必須在規定位置標出升壓站平台的識別標誌,識別標誌的規定應符合相關規範,如《海上固定平臺直升機場規劃、設計和建造的推薦做法》SY/T-10038 的要求。
4.10.3.2 直升機甲板的周緣線、降落環以及白色“H”字樣應符合相關規範,如《海上固定平台直升機場規劃、設計和建造的推薦做法》SY/T-10038 的要求。
4.10.4 信號設備
4.10.4.1 應檢查直升機甲板上的各種信號燈。包括扇形區域內的障礙物、天線裝置及起重機等障礙物的標誌和照明。
4.10.4.2 直升機上應配置的信號燈包括:夜間降落和起飛的探照燈,邊界燈,障礙燈。上述各種信號燈的配備及布置,應符合相關規範,如《海上固定平台直升機場規劃、設計和建造的推薦做法》SY/T-10038 的要求。
4.10.4.3 在直升機甲板上,當需要時還應配置障礙條紋箍。
4.10.4.4 直升機甲板上應配備必要的音響信號設備,如霧笛等。
4.10.5 助航設備
4.10.5.1 直升機甲板上應配備收發信機(HF 和 VHF)、無方向性無線電信標發射機(NDB)及氣象保證設施(風標、計風儀、場壓計、溫度計等)、風速儀等,這些設備的狀況應保持良好。並在需要時對助航設備進行效用試驗。
4.10.6 直升機加油裝置
4.10.6.1 直升機甲板上的加油裝置包括:移動煤油罐、儲存罐、傳送系統。這些裝置的配備和狀態應符合相關標準要求,並進行適當檢驗,如:
(1) 航檢記錄、周檢記錄、檢驗證書;
(2) 油料質量記錄、加油日誌;
(3) 外部、內部檢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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