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納入基本法附件三《國歌法》將在港澳實施
全國人大常委會昨日就《國歌法》草案進行二次審議,經研究後建議於十月的會議上,提請審議將國歌法列入香港及澳門的《基本法》附件三;除了早前建議明確列出侮辱國歌(《義勇軍進行曲》)的法律責任及國歌的適用場合外,昨日又建議增加規定,鼓勵民眾在適宜場合奏唱國歌,並把國歌列入中小學教材。有學者及建制派人士均認為須透過本地立法,以制訂適合香港的刑罰條文,避免不必要的爭議。
隨《國旗法》《國徽法》做法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負責人表示,根據香港及澳門的《基本法》規定,國歌法屬於國家主權,應在特區實施全國性法律,需要於通過後適時列入《基本法》附件三之中,由特區於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香港《基本法》附件三羅列在香港特區實施多項全國性法律,現時《國旗法》、《國徽法》都同樣列入附件三。
人大二審稿倡加入新規
全國人大常委會於兩個月前首次審議草案,委員喬曉陽當時表示,在香港和澳門凡是體現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國家象徵、國家標誌、國防外交等,體現一國都要列入《基本法》附件三。
國歌法二審稿除了建議增加鼓勵民眾在適當場合奏唱國歌以表達愛國外,亦明確列出侮辱國歌的法律責任,若然在公共場合惡意修改歌詞,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或以其他侮辱行為,將被處以警告或十五日以下的拘留;若構成犯罪,將會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除了列明法律責任,二審稿亦列明國歌不得用於或變相用於商標或商業廣告。此外,國歌亦不得用於私人喪事活動等不適宜場合,以及不得用作公共場所的背景音樂,而奏唱國歌時在場人士應當肅立、舉止莊重,而且不得有不尊重的行為。另外,二審稿又建議將國歌列入中小學教材,而中小學應將國歌作為愛國主義教育的重要內容,並教育學生了解國歌的歷史和精神內涵。
「廿三萬監察」發言人王國興認為,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合情合理,即使面對反對聲音亦需要去做,認為《國歌法》的規定適用於全國,並非針對香港的情況,因此以附件三方式處理,能夠避免不必要的爭議。身為法律學者的立法會議員梁美芬預料,只有個別偏激人士反對《國歌法》,認為本地立法做法較好,因能夠按照本地情況、文化等去編寫法律。
學者促本地立法訂罰則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表示,內地與香港法律制度不同,即使將《國歌法》納入《基本法》附件三,都要經香港本地立法,才能制訂適合香港的刑罰條文。港區人大代表陳勇亦指,過去曾有人不尊重及侮辱國歌、噓國歌,又或者是貪玩,令國家尷尬,故《國歌法》可提供一個標準,是合情、合理及合法。
不過,泛民立法會議員尹兆堅稱,如今次做法是針對有球迷早年噓國歌事件,這只是「治標不治本」,亦難以規範;他重申,尊重國旗、國歌與否,是出自於內心真誠尊重及國民身份認同感。
東方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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