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裁定劉小麗選舉呈請勝訴 陳凱欣當選無效
曾於2016年宣誓風波中被褫奪立法會議員資格的劉小麗,2018年11月欲捲土重來,報名參加立法會九龍西的補選,惟選舉主任以她主張「民主自決」、「捍衞『香港獨立』作為港人自決前途的選項」為由,裁定其提名無效。劉及後向法庭提出選舉呈請,高院今午(21日)頒判詞,裁定劉小麗勝訴,指選舉主任未有給予劉機會,就政治立場作出回應和解釋,違反程序公義原則,剝奪了憲法賦予劉的參選權利,故當選議員陳凱欣並非妥為當選。選舉主任及陳凱欣一方需向劉支付訟費。
律政司及陳凱欣可於14個工作日內就判決申請終審上訴,期間選舉呈請的判決會暫緩生效,即她仍然是議員。如果她提出終審上訴,她繼續是議員,直至她撤回上訴或終審上訴失敗為止。
陳凱欣指出,每個人在事業上都會面對障礙或挫折,她會視今次事件為自己一個小小的挫折。她表示,剛才法庭判決時她正在立法會處理3項法案延展,認為自己工作不受影響,亦對得起「立法會議員」這5個字。她又稱,將會和團隊討論及諮詢法律意見,由於事件發生不久,希望公眾給她一點時間,再決定上訴與否。
她續稱,現時的法庭判決未必是最終判決,除她以外,律政司亦有權上訴。她認為只需要在每一個時刻都做對的事,至於誰是誰非亦不便評論。
法官周家明在判詞中表示,本案與周庭及劉頴匡之前提出的選舉呈請分別不大,選舉主任同樣未有給予劉小麗機會,就政治立場作出回應和解釋,是違反程序公義的原則。
選舉主任一方早前陳詞,強調劉的個案特殊,她今次參選的正是她被褫奪的同一議席,而她當年的宣誓具有延續性,她在參與補選時亦未見有「悔改」。
但周官認為,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104條釋法時,未有觸及被DQ議員能否參與補選的議題。周官認為,若單單不容許劉在九龍西選區參與補選,但同時容許她參與其他選區的補選,這是在邏輯上是不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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