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辦指人大可按港情況 再制訂國安新例
鄧中華表示,人大常委會可根據香港實際情況,繼續制訂相關法律。
《港區國安法》已在港實施,國務院港澳辦副主任鄧中華表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訂立港區國安法,並不是一次性的授權,即意味以後人大常委會可根據香港實際情況,繼續制訂相關法律,並可繼續就危害國家安全有關行為定罪量刑。
鄧中華接受內地官媒訪問時指出,國家安全事務屬於中央事權,是港區國安法的法理依據和法理出發點,強調在香港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有很多,而中央在港機構僅僅只是對港區國安法規定的4種犯罪行進行管轄,又指即使在該4種犯罪行為當中,中央並非甚麼都管,而是「管極少的」,重申大部分案件都由特區相關機構去管轄。
鄧指出,港區國安法是一部兼具實體法、程序法和組織法內容的綜今性法律,是經過慎重考慮才把三方面內容都包含在一套法律中,一方面是根據全國人大決定,另一方面是考慮到香港的特殊性,確保維護國家安全的制度能變成一個有效的制度。
清華大學港澳研究中心主任王振民亦指出,去年香港發生令人震驚的恐怖事件,極大影響香港社會安寧,近年外國和境外勢力更在香港肆無忌憚,認為港獨及極端勢力的背後均有該些外國勢力支持,故需要有一套有執行機制的法律去解決該些問題。
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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