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違國安法成首例 電單車司機遭還押至10月再訊
涉嫌於7月1日,於灣仔駕駛掛上「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旗幟的電單車,衝擊警方防線的男子,遭落案控告違反《港區國安法》下的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和恐怖活動罪,成為新例實施後首名被檢控人士。他上周因仍然留醫未能到庭應訊,今日(6日)被押到西九龍法院提堂。控方申請將案押後至10月6日再訊,以等候警方進一步調查,包括檢取灣仔一帶的閉路電視片段,以及檢驗被告的電單車。總裁判官蘇惠德考慮過國安法第42條後,最終駁回被告的保釋申請,押後期間將他還押監房看管。23歲被告唐英傑,因受傷關係今日要坐在輪椅上出庭,他乘坐警察私家車到法庭,多輛警車在旁押送。
辯方大律師劉偉聰指國安法第42條指明,除非法庭信納被告在保釋後,不會繼續危害國家安全,否則不應批准被告保釋,但此條例與本港一般刑事法不同,保釋門檻甚高,希望控方縮短押後時間。惟裁判官考慮到案件的複雜性,批准控方的押後申請。
控方指,被告當時在灣仔一帶揹着背包駕駛電單車,背包上插上寫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中英文版本的旗幟,先後衝向警方兩條防線,令警員需要閃避,他並沒有理會警員命令停車。當被告駛到第三道防線,約10名警員現身攔截,但被告直衝向警員,令3名警員分別有脊椎移位和肋骨骨折等傷勢,其中一名人仍然留醫。控方續指,當時有途人在場,被告又曾超車,故其行為會影響公眾安全。
但劉大律師則認為,「光復香港」的字面意思為恢復香港故有的光輝,或與自由、法治和民主有關,並無隱含脫離中華人民共和國,或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地位的意思;至於「時代革命」,「革命」不一定是取締或推翻政權的意思,也可以是解作重大進步。即使「光復香港」的英文版「Liberate Hong Kong」,也只是包含要脫離專制的良好願望,並非必定要脫離祖國的政權或改變香港地位。
劉強調,根本沒有人知被告的政治主張為何,故無法證明他藉口號煽動或教唆他人將香港由祖國分裂出去,也沒法證明他藉恐怖活動來脅迫中央去實現其政治主張。律師又指,又稱被告撞向警員前一刻亦有煞車,故難以判斷被告是否故意撞警員。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灣仔盧押道和菲林明道之間的軒尼詩道、駱克道和謝斐道一帶,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次項控罪指他於同日同地,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實施造成或者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針對人的嚴重暴力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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