圍警總打爆便衣警痱滋 地盤工判囚4年
岑曉麟因暴動及普通襲擊便衣警,被判監禁4年。
灣仔警察總部去年6月26日晚被示威者包圍,26歲地盤工人岑曉麟涉嫌參與暴動及打爆一名便衣男警的「痱滋」一案,被告在區域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及普通襲擊罪名成立,襲擊致造成身體實際傷害罪則不成立,而他在受審前已承認未按法庭指令歸押罪。法官將案押後至今天(25日)判刑,最終決定判被告監禁4年。
法官郭啟安在判刑時表示,2019年反修例風波引致了多宗暴動案件,而本案是首宗在區域法院經審訊後被定罪的同類暴動案。雖然本案的成因複雜,但法庭不會處理背後的政治因素,亦無意就政治爭議作出裁決。
郭官指案發當晚大批群眾包圍警察總部,明顯在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人群布滿軍器廠街及通往告士打道的行車天橋,對港島北交通造成嚴重阻塞;而示威者堵塞警總各個出入口,在警總建築物外牆塗鴉,用噴漆噴上侮辱警方的字句,這些行為無疑是極具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不但嚴重影響到警署的日常運作,亦令政府花費不少公帑作出復修。
郭官指,示威者當日較早時間已在中環舉行另一場和平集會表達訴求,他們包圍警總實無必要,而香港警察是主要的執法機關,包圍警總顯然是衝擊法治,法庭必須予以嚴厲譴責,這一點令本案有別於一般在街頭發生的暴動案件,是一項加刑因素。
郭官指出,被告襲擊便衣警員張金福的時間短促,期間不涉使用武器,案件發生亦屬偶然,被告與示威者未有進一步追趕張金福到警總的一樓平台,表現尚算克制;但法庭不能忽視大批示威者的情緒受到被告所挑動,當時人多勢眾,若非傳媒工作者在場拍攝,只要有人按捺不住就可能一發不可收拾,造成失控的場面。
郭官認為,本案所涉的暴力程度較2016年旺角暴亂案為輕,張金福雖受襲但無受傷;案發時被告戴上口罩掩飾身份,增加了警方調查的難度;案發地點在警署,對公眾造成滋擾,同時又破壞了警民關係。綜合而言,本案仍是一宗嚴重的暴動案,雖然案中存在輕判的因素,但在此消彼長的情況下,及為達致判處阻嚇式的刑罰,法庭認為就暴動罪以監禁4年為量刑起點是合適的,考慮被告過往無案底,酌情減刑2個月,就暴動罪判被告監禁3年10個月。
就普通襲擊罪,郭官指被告連同其他人士對手無寸鐵的張金福施襲,雖然張無受傷,但現場是警署外面,當時群情洶湧,仍有判監之必要,遂就襲擊罪判處監禁5個月,此控罪的刑期與暴動罪同期執行。
至於被告在受審前已承認未依法庭指令歸押罪,郭官指此控罪與另外兩項控罪性質完全不同,須分期執行,被告於去年11月棄保潛逃,此後1個月便被警方緝拿歸案,郭官就此罪判被告監禁2個月。就3項控罪共判被告監禁4年。
郭官在判刑之後,特別提到他於3年前已就旺角暴亂案示威者楊家倫作出判刑,當時他已告誡社會上一些激進的年輕人切勿因一時衝動破壞法律,或因一時之勇以身試法,否則一旦被定罪將要付出沉重代價。然而3年後的今天,他再要為一名品格良好的年輕人判監,他對此感到無奈。
郭官強調暴力就是暴力,不會因為崇高理想而改變,他語重深長告誡年輕人,不要因個人政治主張、對社會不滿,而以暴力手段達致抗爭效果,否則對他們本人、其家人以至社會都會是一宗悲劇。
警方發言人在裁決後,表示尊重及歡迎法庭判決,認為4年監禁的刑期足以反映罪行嚴重性及起阻嚇作用。發言人重申警方尊重市民的集會權利及言論自由,但前提是必須以和平、守法方法進行,警方不會縱容暴力,對違法行為必定追究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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