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監4周至1年3名示威者上訴被駁 高院指定罪合情合理無不妥
3名上訴人(左起)程德俊、曾鏡光、鄭塏臻。資料圖片
3名年齡介乎20至48歲的男子,因在前年11月參加示威期間攜有可作破壞的工具、拒捕及堵路,去年受審後均被裁定罪成,判囚4星期至1年。三人早前各為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但同遭駁回。彭寶琴法官今頒下判詞,指出裁判官的定罪裁決合情合理,並無不安全或不穩妥之處。
首案上訴人為23歲學生程德俊,他被控在前年11月2日,在葵涌德士古道57號至65號宏華大廈地下A3號舖外管有一支噴漆、一個槌、一個載有500毫升天拿水的玻璃樽、4塊布條及一個打火機,罪成後被判囚一年。
彭寶琴法官認為,雖然上訴人被截停的地方附近沒有人正進行破壞,但他亦可主動作出破壞,或在其他人已經作出破壞的情況下參與其中,故就算沒有「現場正進行違法行為」這個事實基礎,亦不表示必然不能作出有罪推論。另外,除了涉案物品外,上訴人同時攜有漏斗、防毒面具、望遠鏡、頭盔、防
頁: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