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rris_2007 發表於 2021-5-20 22:54:00

首宗違國安法案件不設陪審團 被告唐英傑申覆核今遭駁回

首宗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的案件,23歲男子唐英傑涉於2020年7月1日在灣仔駕駛插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標語旗幟的電單車衝向警員,他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和恐怖活動罪,案件已排期於今年6月23日在高院開審。唐早前入稟高院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院撤銷律政司司長發證明書,指示其案件不設陪審團審理的決定。同為國安法指定法官的原訟庭法官李運騰今日(20日)頒書面判詞,認為唐的覆核並無可爭辯之處,因此駁回唐英傑的申請,換言之唐英傑涉違反《港區國安法》的案件將維持由3名指定法官審理。不過法官指《港區國安法》屬新實施的法律,案例甚少,本案議題涉及公眾利益,因此決定不就本案作任何訟費頒令。

今次覆核申請人為唐英傑,答辯人是律政司司長鄭若驊。答辯人於今年2月引用《港區國安法》第46條,發出證明書指示案件不設陪審團,改由3名法官審理,理由是要保障陪審團及其家人安全,「若審訊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有實際風險妨礙司法公義妥爲執行」。

法官李運騰在判詞中指出,《港區國安法》第46條製造了一種新模式處理涉及《港區國安法》的刑事審訊,除可由傳統陪審團審理外,亦可由3名法官組成的審判團處理。只有律政司司長本人有權決定這種「新模式」是否適用於個別案件,條文無要求司長在作決定前,須聽取被告陳詞或通知被告,司長的指示屬強制性生效。

李官指出,第46條列明律政司司長可基於保護國家秘密、案件具有涉外國因素,或者保障陪審員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等3個理由,指示審訊不設陪審團進行。第46條的立法原意明顯是,只要司長真誠相信上述3個理由成立,她便有權指示不使用陪審團。此外條文用上「等」字,可見除上述3個理由外,司長還可以其他原因指示審訊不設陪審團。

雖然申請人強調陪審團審訊是被告人的基本權利,但李官指出,《港區國安法》作為全國性法律,地位特殊,第46條的字眼亦相當清晰,其立法原意明顯就是,當刑事審訊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時,原先在原訟庭享有的陪審團制度都應被廢除。李官亦同意律政司所指,司長就第46條所作的決定是受《基本法》保障,不受任何干涉,只要司長不是出於惡意或不誠實動機提出檢控,法庭並無基礎介入其檢控決定。總括而言,李官認為本案不涉違反程序公義,司長的決定亦非不合理,申請人的覆核並無合理可爭辯之處,因此駁回申請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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