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rris_2007 發表於 2021-5-25 22:18:53

梁凌杰太古廣場墮亡 死因研訊裁定死於不幸

2019年反對修訂《逃犯條例》示威浪潮期間,男子梁凌杰在6月15日於太古廣場高處墮下身亡,死因庭召開9天研訊後,死因裁判官高偉雄今天(25日)完成引導陪審團,之後陪審團於今早10時10分退庭商議裁決。經過近6小時商討後,陪審團於下午4時作出裁決,一致裁定梁死於不幸。


三女兩男的陪審團除對死因作裁決外,亦就事件提出建議。陪審團向警方及消防處提出建議,今後所有企跳事件應統一交由警方指揮,以免混淆;消防處應研究增加其他高空救生工具,例如適合香港狹窄環境、尺寸較細的救生氣墊,繩網及帆布;涉事承建商利基建築有限公司的圍封板應覆蓋所有施工範圍,及須有嚴禁進入的告示。

裁判官在裁決後表示,雖然死者家屬缺席研訊,但他仍對家屬表示難過,希望他們能展開新生活及生活愉快。此外裁判官亦指,死亡事件受公眾關注,引來疑問及質疑屬健康社會現象,死因庭職責在於調查死亡事件,並且必要時展開研訊,雖然盡早展開研訊,對家屬及證人等均屬最佳情況,惟香港雖有750萬人口,但僅有2名常設死因裁判官,而每年死亡率增加10%,研訊日數亦隨社會進步而增長,故受制度所限,案件有積壓情況,希望公眾疑慮能透過研訊釋除。

裁判官今早指引陪審團時表示,陪審團應衡量相對可能性,以考慮接納證供與否,並根據證供去裁定死者是死於自殺、不幸或意外;由於死者墮下的過程被拍攝下來,故高官認為不存在疑問,故陪審團不可裁定死因存疑。如陪審團認為死者當時有意圖結束自己生命及有意圖殺害自己,達致相對最可能的程度,便可裁定死者死於自殺,毋須達致毫無合理疑點。

裁判官續指,如果陪審團認為證供不足達到裁定死於自殺,則可考慮死於不幸,指死者似乎墮下前有看向地面,而當時地面已鋪氣墊,死者當時或有理念想表達,以為自己能跳到氣墊上,如陪審團認為這可能性較大,則可裁定死於不幸。如果陪審團認為死者並非想跳下去,只是體力不支,而消防在死者掙扎下無法成功救援,故最終意外墮下,則可裁定死於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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