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質疑搜查令 高院今指用錯途徑兼理據不足駁回
警方國安處去年8月拘捕壹傳媒黎智英、其2名兒子和多名壹傳媒高層,並從壹傳媒大樓檢取大批資料。壹傳媒和黎智英等人其後分別提出民事訴訟,要求法庭下令警方歸還涉及法律專業保密權(LPP)的資料及新聞材料。案中其中9名原告早前申請修改原訴傳票內容,除挑戰警方取得手令的合法性外,更要求法庭頒發臨時禁令,禁止警方使用檢取得來的資料作為檢控證據。法官陳嘉信今天(10日)頒下判詞,拒絕原告的申請,亦拒頒發禁制令,並要原告方支付訟費。法官指有關挑戰手令合法性的爭議,應透過司法覆核進行,而且原告亦未提出足夠理據指證手令不合法。至於禁制令方面,法官認為相關刑事調查仍在進行中,若頒禁制令會阻礙調查,並不合適。9名作出申請的原告包括黎智英、其2名兒子黎見恩和黎耀恩、行政總監黃偉強、壹傳媒動畫總經理吳達光、壹傳媒有限公司、蘋果日報慈善基金、蘋果日報有限公司及壹傳媒管理服務有限公司。被告則為警務處長。原告要求修改的傳票內容,包括增加指控警方非法侵入、或財產被警方非法扣押,並為此要求賠償。這方面被告方沒有反對,故法官批准傳票加入此部分。
至於原告的其餘修訂傳票申請,法官就決定拒絕。關於原告要求質疑手令合法性方面,法官指此屬司法覆核的範疇,原告卻以民事訴訟方式提出。而且原告是在事發後將近一年先提出,申請司法覆核的時限已過,但原告現時卻意圖繞過機制透過民事作出此爭議,法官認為屬濫用司法程序。
除用錯興訟途徑外,法官亦指原告質疑手令的具體理據不足。例如原告指手令涉及的範圍,應只涉及違反國安法的材料,但現時搜查的範圍卻包含欺詐罪。法官指原告不能假設那些資料與國安法相關,那些屬無關,需檢取後再作出相關調查才可定斷。而且警方所調查的欺詐罪,事實上與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亦有關聯。原告又指涉及國安法的手令,必須由處理國安法的相關警務人員執行,由商業罪案調查科執行屬不合法。但法官就指出,根據《港區國安法》的相關條文,任何警務人員皆可以執行該手令並進行搜證。
就申請人要求法庭頒令,要警方歸還與調查違反國安法無關的資料,及頒臨時禁制令禁制警方把檢取材料用於欺詐案,法官就指相關刑事調查仍在進行中,原告假設警方會在黎智英所涉的欺詐案中使用該些資料,是不合理和相對狹窄的看法。法官又指,若在調查程序完成前頒布禁令,便會對調查造成阻礙,因此拒絕發出臨時禁制令。
東網
頁: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