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歲女童與2成年男脫非法集結罪 惟1男因擲欄杆被判監
前年10月13日,荃灣青山公路近大河道一帶有人堵路,警方接報到場拘捕多人,包括一名年僅12歲女童及2名成年男子。3人否認參與非法集結,經審訊後,裁判官劉淑嫻今天(15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裁定3人非法集結罪名不成立,但由於證據顯示其中一名57歲男被告當晚曾將欄杆從天橋上投下馬路,裁判官遂引用《裁判官條例》賦予的權利,改為裁定該被告公眾地方擾亂秩序行為罪名成立,判他即時監禁4個月。被告為當時12歲女童、23歲男子王釗鴻、及57歲電器技工陳錫華。3人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青山公路荃灣段264至298號南豐中心外參與非法集結。
裁判官裁決時,裁定拘捕女被告的警長陳達斌為誠實可靠證人,但由於女被告案發時年僅12歲,法律上被假定為無犯罪能力,須由控方舉證推翻。控方傳召女被告中學副校長作供,指前年10月4日收到教育局關於《禁蒙面法》的指引,校方透過電子通告將指引發送給家長,學校周會上亦曾呼籲學生,基於個人安全理由,不應參與街上示威活動。不過裁判官指控方無法證明女被告家長收到通告後,有轉達給女被告。即使女被告案發時曾身穿黑衣及蒙面,與其他示威者在涉案馬路上集結, 她的背囊中亦有政治標語單張,劉官認為並不足以推斷出,女被告知道自己行為嚴重不當。因此裁判官裁定女被告罪名不成立。
就其餘2名男被告,裁判官就裁定拘捕2人的2名警員並非誠實可靠證人,指2警的證供與現場片段有矛盾。根據辯方提供的現場片段,顯示被告王釗鴻被警員制服及拘捕後,曾遭5至6人圍住,其後被人用棍狀物施以武力及腳踢,惟拘捕王的警員卻供稱當時王激烈反抗,有其他人到來協助,但他沒有留意其他人的行為。片段又顯示警員曾跪在王的身上。劉官認為拘捕王的警員作供時態度迴避,拒絕接納其證供。
至於拘捕被告陳錫華的警員,裁判官就指出,警員供稱陳案發時在天橋上,與20至30人集結在一起,陳將一個欄杆投下馬路上,其他人亦將水樽等雜物投下。惟裁判官翻看辯方提供的現場片段,發現陳投下欄杆的位置與警員的說法有出入,提及的路段亦沒有其他雜物。另外,陳在自辯時稱自己當時出於對警方施放催淚彈的憤怒,而投下欄杆,其後遭「速龍」警員制服。惟陳指當時被人用警棍打頭,事後頭部留有5厘米裂傷及須縫針。
裁判官裁定陳為誠實可靠證人,由於案發時陳並未與他人集結在一起,因此裁定陳非法集結罪不成立,但因陳的行為屬擾亂秩序,危險及有機會傷人,亦可能感染他人,令現場情況惡化,遂裁定陳公眾地方擾亂秩序行為罪成,判他入獄4個月。
東網
頁: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