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10.4億人民幣 呂梁前副市長張中生改判死緩
山西省呂梁市前市委常委、副市長張中生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上訴一案,周五(29日)在省高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法院判處張中生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另在張的緩期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不得減刑及假釋;而案中的贓款贓物,以及來源不明財產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二審審理查明,張中生在1997年至2013年期間,利用擔任山西省中陽縣縣長、縣委書記,山西省呂梁地區行署副專員,呂梁市委常委、副市長等職務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牟取利益,非法收受有關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折合共計逾10.4億元(人民幣,下同,約12.48億港元)。此外,張中生還有巨額財產明顯超過合法收入,不能說明來源。
法院認為,張中生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其上述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加上張未能對其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的部分說明其來源,差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應數罪併罰。張中生受賄數額巨大,並具有索賄情節,其行為已嚴重侵害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社會影響極其惡劣,論罪應當判處死刑。
但鑑於張中生認罪悔罪,到案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實,積極配合贓款贓物追繳工作,同時積極檢舉他人重大受賄犯罪線索,二審期間經查證屬實,構成重大立功,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法院綜合考量全案犯罪事實和情節,遂作出上述判決。
現年68歲的張中生因長期深耕呂梁官場,被稱為「呂梁教父」。他在2014年5月受查,據指涉案金額高達25億元(約30億港元),於2016年1月先後被開除黨籍及逮捕。張至2018年3月一審時被判處死刑,在今次上訴改判死緩前,是中共十八大以來第2名被判處死刑且不緩期執行的貪官,也是近年內地首位因經濟犯罪而被執行死刑的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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