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7.28暴動案 再多20被告裁定罪成候懲
前年7月28日,中環遮打花園一個有不反對通知書的集會開始不久就演化成警民衝突,當晚有24人在中上環被捕並被控參與暴動,其中1人早前已承認暴動罪,另23人不認罪,案件在本年7月已完成結案陳詞,法官陳仲衡考慮終審法院在10月處理有關共同犯罪原則的上訴,將案押後至今早(13日)裁決,其中20名被告被裁定所有罪名成立,另3人脫罪當庭釋放。
法官將案件押後至下月4日聽取求情,總共21名罪成被告需還押,期間會為其中1名20歲被告索取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但法官明言暴動罪名嚴重,強調判監以外的懲罰都不是務實的選擇。
今日被裁定罪成20名被告,法官主要依賴他們的衣着、裝備,以及信納呈堂片段,裁定他們曾出現在暴動現場,並且曾站在示威者之中。法官裁定他們當中有些人曾站在示威者前線,有人舉傘企圖將催淚彈反彈至警方防線、有人扭開水樽協助其他示威者沖洗眼睛或淋熄催淚彈、有人做「物資兵」協助搬運一桶水、亦有人嘗試營救其他被捕人士,顯示他們同氣連枝、互相照應。另外,亦有部分示威者因身懷律師求助卡片、身體有「香港加油」雙體字紋身、個人八達通有當日在附近出閘或購物記錄而加重嫌疑。
法官指,雖然3名脱罪被告的衣着及裝備十分可疑,但由於沒有證據顯示他們何時出現在現場及逗留了多久,法庭不能排除他們只是跟著示威者跑,可能他們並不知道自己身處在暴動或非法集結現場,故判3人罪脱。
24名被告依次為張智麟、陳梓康、鍾泓洋、徐慶鈞、陳希雋、崔耀明、林少峰、蔡澤新、楊智昇、林勝如、黃頌恩、黃錦珊、李少康、周錦濤、莫卓輝、黃飛鴻、簡健煌、張嘉聰、譚詩妙、羅萬泳、蔡寶如、譚伊婷、陸映慧、黃柏賢,他們被控一項暴動罪,控罪指他們在2019年7月28日,在西邊街和皇后街之間近德輔道西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第15被告莫卓煇另被控一項襲警罪,控罪指他於同日在上環宜必思酒店外用右手肘撞向總督察鄧智兆的胸口。
第4被告徐慶鈞另被控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一部無線電收發機。第17被告簡健煌早前已認罪,他的判刑將留待稍後一併處理。除了張嘉聰、羅萬泳及蔡寶如被裁定罪脫,其餘被告均被裁定所有罪名成立。
案件編號:DCCC 871/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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