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純電動乘用車企業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發揮市場主體的作用,支持社會資本和具有技術創新能力的企業參與純電動乘用車科研生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及《政府核准投資項目管理辦法》、《汽車產業發展政策》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中國境內投資新建獨立法人純電動乘用車生產企業(以下簡稱「新建企業」)。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純電動乘用車」,包括純電動和增程式(具備外接充電功能的串聯式混合動力)乘用車,分別指國家標準GB/T 19596-2004《電動汽車術語》中第3.1.1.1.1款和第3.1.1.1.2.1款所定義的車輛。「乘用車」包含轎車和其他乘用車,是指整車(含底盤)為自製的、國家標準GB/T 3730.1-2001《汽車和掛車類型的術語和定義》中第2.1.1.1款至第2.1.1.10款所定義的車輛。
第四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新建企業投資項目和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投資管理
第五條 新建企業投資項目應執行《國務院關於發布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2014年本)的通知》(國發〔2014〕53號)和《汽車產業發展政策》有關規定。
第六條 新建企業投資項目的投資總額和生產規模不受《汽車產業發展政策》有關最低要求限制,由投資主體自行決定。
新建企業可生產純電動乘用車,不能生產任何以內燃機為驅動動力的汽車產品。
第七條 新建企業的投資主體應按照《政府核准投資項目管理辦法》有關要求編制投資項目申請報告,並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提供投資項目申請企業的企業概況、基礎能力、試製樣車說明及證明材料(見附件一)。
第八條 新建企業的投資主體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中國境內註冊,具備與項目投資相適應的自有資金規模和融資能力。
(二)具有純電動乘用車產品從概念設計、系統和結構設計到樣車研製、試驗、定型的完整研發經歷。具有專業研發團隊和整車正向研發能力,掌握整車控制系統、動力蓄電池系統、整車集成和整車輕量化方面的核心技術以及相應的試驗驗證能力,擁有純電動乘用車自主知識產權和已授權的相關發明專利。
(三)具有整車試製能力,具備完整的純電動乘用車樣車試製條件,包括車身及底盤製造、動力蓄電池系統集成、整車裝配等主要試製工藝和裝備。
(四)自行試製同一型式的純電動乘用車樣車數量不少於15輛。提供的樣車經過國家認定的檢測機構檢驗,在符合汽車國家標準和電動汽車相關標準的前提下,在安全性、可靠性、動力性、整車輕量化、經濟性等方面達到規定的技術要求(見附件二)。
第九條 新建企業投資項目申請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具備純電動乘用車整車正向開發能力的研發機構。至少具備整車及動力系統匹配、整車管理系統、車載能源管理系統、車輛輕量化、車輛安全等關鍵技術的設計開發能力、試驗檢測能力以及對整車產品運行狀態的監控能力。
(二)與生產綱領、產品結構相適應的車身成型、塗裝、總裝等整車生產工藝和裝備,以及動力蓄電池系統集成等關鍵部件的生產能力和一致性保證能力。
(三)純電動乘用車產品的銷售及售後服務體系。
(四)新建企業要有履行保障消費者權益等社會責任的承諾和措施,並提供擔保企業和經公證的擔保期不低於5年(以項目建成投產為起始點)的擔保合同。
第十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應當依據《政府核准投資項目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對新建企業投資項目申請進行審查,並徵求工業和信息化部的意見。
第十一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應當對新建企業投資項目申請組織專家進行評估,由純電動乘用車行業專家庫中的專家組成投資項目評審委員會,對投資項目申請企業提供的附件一和附件二的真實性和符合性進行審查,並在30個工作日內出具評審意見。
純電動乘用車行業專家庫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組建。
第三章 准入管理
第十二條 投資項目完成建設後,新建企業及產品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乘用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則》和《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則》的相關要求,通過考核後列入《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並按單獨類別管理。
第十三條 新建企業生產的純電動乘用車產品應使用該企業擁有所有權的註冊商標和品牌,且符合乘用車、電動汽車相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要求,所採用動力蓄電池單體和系統應當是符合汽車動力蓄電池行業規範條件的企業生產的產品。新建企業須提交對純電動乘用車電池、電機、電控系統等核心部件的質保承諾,質保承諾的內容應符合國家支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相關規定。
第十四條 新建企業列入《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的純電動乘用車產品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屆滿前30日可提出延期申請,審查通過可以延長有效期,每次延期不超過3年。
第十五條 新建企業應建立生產一致性管理體系,保證實際生產的產品與列入《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的產品相符。對企業生產未經許可或不符合標準的產品,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工業和信息化部《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一致性監督管理辦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對新建企業承諾履行情況、售後服務保障情況、產品安全性和一致性等方面開展評價,評價結果向社會公開。
第十七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對新建企業准入條件保持情況進行抽查,對不能保持生產准入相關條件或已經破產的企業,依法撤銷、註銷或暫停其《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暫停期間,企業不得辦理更名、遷址等變更手續。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新建企業投資項目和准入管理的監管及法律責任,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政府核准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等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本規定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15年7月10日起施行。
附件:
一、投資項目申請企業的企業概況、基礎能力、試製樣車說明及證明材料(略)
二、試製樣車技術要求(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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