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男女涉2019年尖沙咀暴動裁罪成 法官需閱讀求情文件押3.5...
10名男女涉於2019年在尖沙咀一帶參與暴動而被捕,他們早前於區院否認一項暴動罪,經受審後,法官游德康今早(22日)裁定其中9人罪成,而26歲男被告梁俊偉則罪脫,法官指因需時閱讀求情文件,案件押後至3月5日判刑,期間9名罪成被告須還押候懲。法官指出,當晚約6時半至8時在尖沙咀一帶發生暴動,警方於約7時半警告集結人士後沿彌敦道向南推進,在數分鐘內已經在栢麗大道上拘捕了第1至5被告,而第7至10被告則於美麗華廣場附近被截停。集結人士必定知道若不想被認為有份參與暴動,就應該盡快離開現場,惟各被告在知悉有暴動,以及有充足時間和機會離開的情況下,依然身處現場。
綜合該9名被告被截停的位置及時間,當時帶有頭盔、防毒面具、生理鹽水、手套及眼罩等不同裝備,部分被告更帶同雷射筆等環境證據,唯—合理推論即是他們身處暴動現場,有意圖參與暴動,想藉一身衣飾和裝備來鼓勵和支持在場正掟磚頭、汽油彈的暴動者,為暴動壯大聲勢,以此方式來與他們共同參與集結暴動,故此裁定9人的暴動罪罪名成立。
至於脫罪的被告梁俊偉,法官指雖然梁被截停時背包內有防毒面具及生理鹽水等裝備,均為示威者的慣常用品,使人懷疑。但是法官接納辯方證人的說法,即關鍵時間,證人和梁都不是身處暴動現場。加上被告被截停時,彌敦道和栢麗購物大道人群已經大部分散去。故此裁定梁的暴動罪名不成立。
5男5女被告依次是劉維穎(19歲,女)、郭嘉輝(22歲)、張文俊(17歲)、梁卓華(20歲,女)、黃奕瑋(19歲)、梁俊偉(25歲)、吳紹勤(27歲)、韋婷婷(25歲,女)、卓麗馨(24歲,女)及潘慧雯(41歲,女),他們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與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連同他人參與暴動。辯方將會爭議暴動有否發生、暴動發生的位置及被告是否參與其中。
案件編號:DCCC 23/2021
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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