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手槍及390發子彈 滙豐強積金部門男經理判囚8年
39歲滙豐銀行強積金部門男經理,前年涉於元朗洪水橋住所內,藏有1支手槍、390發子彈及4個彈匣,早前承認一項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罪。法官李素蘭今在高等法院指,被告從外國購入配件後自行砌槍屬精心策劃,而槍械屬於致命武器,可對公眾造成嚴重傷害,被告管有槍械及彈藥的方式亦是一步之遙便可即時使用,最終以12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考慮認罪三分之一扣減後,判處監禁8年。39歲被告陳立明承認一項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罪,他承認於2020年6月9日,在元朗洪水橋石埗村富祐居的住所內,管有一支設計作可發射9x19毫米口徑子彈的手槍,以及390發9x19毫米口徑子彈,而無持有該等槍械及彈藥的管有權牌照。
法官李素蘭判刑時指,被告在HKU Space取得副學士學位,在滙豐銀行任職強積金部門經理,無可能不知道管有槍械及彈藥是非法行為,更何況他特別把涉案槍械及彈藥放在夾萬,更明顯可見他明知管有槍械及彈藥是非法。被告月入$36,000,與父母同住,是家庭經濟支柱,父母、朋友及同事關讚賞他是孝順兒子、樂於助人、品行良好。案例指明管有可即時使用的槍械及彈藥,適當的量刑起點是監禁12年,而在香港如此嚴格管制槍械的地方,難以想像有人除了有犯罪目的以外管有槍械及彈藥。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是槍械發燒友,被告母親亦指被告自七歲起便愛上氣槍,並收藏氣槍雜誌,令其嗜好影響理智,才會收藏涉案槍械及彈藥。法官不接納其辯解,認為沒有證據顯示被告自幼愛上氣槍,家中亦沒有氣槍雜誌,只有在2020年購入涉案槍械及彈藥的單據,假若被告真的自幼愛槍,相信其興趣沉睡了31年,在2020年才重新喚醒。
法官指被告家中有砌真槍的教學手冊,亦有說明何處可購買槍械及彈藥的小冊子,被告從外國逐次分別購買槍械配件,再跟從教學手冊學習砌槍,明顯是希望避免當局發現。其精心策劃的管有槍械及彈藥方式屬加刑因素,而他把涉案槍械及彈藥一併管有,夾萬密碼鎖壞掉,可以使用抽屜的鎖匙開夾萬,有令他人有機會使用的風險,最終以12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考慮認罪三分之一扣減後,總共判處監禁8年。
毒品調查科行動組3D隊高級督察譚瑋諾在庭外簡報會指,警方歡迎法庭裁決,而警方突擊搜查時發現涉案槍械及彈藥只是存放在普通民居,若在存放或搬運時稍有差池,或會造成擦槍走火的意外,又或造成嚴重的人命傷亡。本案發生的時候正值2019年反修例運動,當時社會部分人士變得偏激、自我激化,甚至乎合理化暴力行為,並使用武力以達到目的。
去年11月1日生效的《2021年火器及彈藥(槍械宣布)(修訂)規例》,訂明本來可用作火器元件的物件,亦會被視為槍械,以打擊不法之徒不當使用槍械,將真槍元件個別付運到港,再在本地裝嵌為功能完備的真槍,威脅市民的生命及財產安全。警方重申非法藏有槍械及彈藥屬嚴重罪行,如果有人管有槍械及彈藥從而達到政治目的,亦有機會觸犯國安法。警方亦呼籲市民切勿以身試法。
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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