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孚堵路抗議翠雅山房作隔離營 男生判入更生中心上訴被...
李佳俊上訴被駁回需即時入更生中心服刑
前年2月,中五男生涉嫌在美孚參與堵路及示威,抗議政府徵用饒宗頤文化館翠雅山房作為隔離營,被控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及襲警兩罪,去年被判入更生中心。男生不服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張慧玲法官今午於高等法院頒下判詞,駁回兩項上訴,原獲保釋等候上訴的男生需即時服刑。
上訴人為中五生李佳俊(18歲),被控於2020年2月2日在荔枝角道近美孚巴士站與其他人士聚集,導致公眾地方或交通受阻;及襲擊警員高恩祺。
上訴方指,原審裁判官錯誤地接納遇襲警員高恩祺為誠實可靠的證人,因其證供明顯矛盾,如他在多翻盤問下都堅稱上訴人身上有灰色外套,只是不知是穿着抑或是披着,但上訴人在現場頭部受傷而大量流血為不爭事實,警方於醫院檢獲的衣物均染有大量血跡,相反高在現場檢取該灰色外套卻只有少量血跡。張官引述證供指,灰色外套在檢取時有機會已「鬆脫或已經離開咗個身」,血跡較少亦不足為奇。
上訴方力陳高恩祺的觀察只屬「驚鴻一瞥」,律政司回應指裁判官已經考慮了其觀察距離 、街燈光線及天氣情況。即使外套的顏色存有分歧 ,高亦對上訴人其他外貌特徵作出描述,而他就著事發過程的證供連貫而沒有間斷,故證供獲信納。張官認同律政司說法,認為裁判官的裁斷無不妥之處。
另外,上訴方提到上訴人與高恩祺的身體接觸只屬意外,以及上訴人行為可能構成自衛。張官反駁指,二人當時四目交投後,高再大叫「警察,咪郁」,顯示上訴人知道對方身分,直言完全看不出在高宣告身份後,上訴人打其嘴唇何以會描述成自衛。張官又指,高事後嘴唇有腫脹及擦傷,可見上訴人用力不輕,認為裁判官裁定上訴人乃蓄意襲擊警員時,已考慮了所有情況,合情合理。
刑期方面,張官表示裁判官在量刑時正確考慮了本案的案情及上訴人的背景,而本案的確有嚴重性,判處上訴人住更生中心絕非明顯過重,反而是恰當的判刑,終駁回定罪及刑期上訴,下令上訴人即時入更生中心服刑。
星島日報
頁: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