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動計劃廣告非法招致選舉開支 戴耀廷認4罪判監10個月
港大法律系前副教授戴耀廷,連同「雞蛋同盟有限公司」董事葉劍青與石守正,被指在2016年立法會換屆選舉中,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3人共被控4項在選舉中作出招致選舉開支的非法行為罪,葉及石在同意案情後,獲不提證供起訴,就每項控罪自簽1萬港元及守行為1年。戴耀廷則承認控罪,今午(24日)於灣仔區域法院被判監10個月。被告為戴耀廷(57歲)、葉劍青(55歲)及石守正(50歲),戴報稱退休,其餘2人則報稱董事。3人被控共4項在選舉中作出招致選舉開支的非法行為罪。戴耀廷早前因佔領中環案被判監16個月,已就該案於去年10月服刑完畢,不過他因另涉民主派「35+」初選案而還押。就本案涉及的控罪指,戴耀廷、葉劍青及石守正,並非候選人或任何候選人的選舉開支代理人,但在2016年9月4日舉行的立法會換屆選舉中作出非法行為,即在該選舉中或在與該選舉有關連的情況下,透過雞蛋同盟有限公司(雞蛋同盟)招致選舉開支共逾25.3萬港元,以用於在《明報》及《蘋果日報》刊登6個廣告。
案情指2016年立法會換屆選舉中,3名被告均非立法會選舉候選人或任何候選人的選舉開支代理人。戴於同年4月至9月,曾在電台節目、記者會及社交網頁介紹「雷動計劃」,指目的是「踢走保皇黨」,並呼籲市民捐款助刊登廣告,及欲招募5萬名「䇿略選民」,屆時據數據進行投票等。直至涉案日期,《明報》及《蘋果日報》先後分別刊登了共6個廣告,以宣傳雷動計劃,並由任雞蛋同盟董事的葉及石簽發共25.3萬港元支票,以支付廣告費。因雷動計劃目的乃促使泛民或非建制候選人於選舉中當選,上述6項廣告費用由此計劃衍生,屬選舉開支,該屆相關候選人亦沒有申報該些開支。
法官郭啟安判刑時指,戴在案中發布6個廣告,涉及廣告費25.3萬港元、及22名參選人。雖然辯方求情指,戴是基於選舉比例代表制度未能公正反映民意而犯本案,但郭官認為諷刺的是戴透過眾籌發起雷動計劃,亦有損選舉公正性,對其他獨立及建制候選人不公。法官指即使選舉結果不公,戴亦不應以非法方式糾正,就算戴有其個人出於民主正義的考慮、有多麼崇高正確的理念,亦應以合法方式爭取,但戴行為完全無視法規、於理不合,為維護選舉公信力,須判阻嚇性刑罰。法官續指,辯方求情時呈上2宗案例,惟2案均為裁判法院案例,與本案規模、策劃性、涉及參選人數量和開支費用均不能相提並論。而戴身為法律學者,理應比一般市民更了解法例,故他實難辭其咎;而辯方亦不能以戴粗心大意作求情理由。
惟法官指出,本案有不能忽視的獨特之處,指戴所刊登的廣告沒有直接推舉某特定參選人。控方亦非針對案中策略性投票計劃,而是針對選舉開支申報。戴在選舉前已多次解釋雷動計劃,雞蛋同盟亦有公布開支。法官另提到,雖然控方稱須確立大量證據的出處及真實性,包括一系列錄音、片段,但案發於2016年,而警方和律政司在處理2019年社會事件相關的非法集結、縱火等案時,亦毋須用大量時間證實影像片段真實性,故認為控方延誤約2年才拘捕及起訴戴,存在不必要的延誤。法官將量刑基準定在監禁18個月,戴認罪獲減刑3分之1至12個月,另因控方延誤起訴而再獲2個月扣減,最終判戴監禁10個月。
案件編號:DCCC 683/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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