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前副省長劉新雲受賄濫權 判囚14年
劉新雲(中)因受賄及濫權罪被判刑。
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周三(21日)公開宣判山西省前副省長、省公安廳前廳長劉新雲受賄、濫用職權一案,2項控罪分別判12和4年有期徒刑,決定執行14年有期徒刑,並罰款100萬元(人民幣,下同,約112萬港元);同時對其受賄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法院經審理查明,屬公安部前副部長孫力軍政治團夥的劉新雲於1998至2021年間,利用於山東省、山西省擔任不同公職的便利以及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子女入學、案件辦理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相關人員財物共計折合1,333萬多元(約1,500萬港元)。另於2018年3月至2021年4月,劉新雲在擔任山西副省長、省公安廳廳長期間,在山西省公安執法全流程智能管理平台等信息化項目建設過程中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多次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利用職權插手案件辦理,且濫用職權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當從嚴懲處。鑑於他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受賄贓款已全部追繳,其濫用職權犯罪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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