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rris_2007 發表於 2022-10-17 23:41:38

男護士認藏雷射筆等判囚6個月 官斥物品具風險有傷害性

2019年10月,有百名示威者因尖沙嘴發起「追究警暴」集會,在旺角亞皆老街近染布房街一帶聚集,期間有堵路、破壞公眾設施等行為。早前25歲男護士承認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署理主任裁判官黃雅茵今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判刑時指,被告所管有物品的種類並不少,有著不容忽視的風險,尤其3B 級別的雷射筆具有傷害性,就兩項控罪合共判處被告6個月監禁。

黃官判刑時指,即使辯方稱被告在2019年正受到緊張的社會氣氛影響,沒有考慮法律後果,案發後已感到非常後悔,以及已沒有再參與任何社會活動,轉擬利用其護理系資格,回饋香港社會,但被告在案件中所保管物品的種類並不少,有機會對私有財產造成破壞,風險不容忽視,尤其是3B 級別的鐳射筆具有傷害性,須判處阻嚇式懲罰。

黃官續指,由案發時到首次上庭應訊已有2年多時間,考慮到涉同案的被告及證人相當多,警方處理工作需時,以及在2020年開始發生新冠肺炎的疫情,故同意檢控延誤或會對被告構成壓力,加上他坦白認罪,案發後仍然沒有放棄學業,畢業後更曾經出任公立醫院的註冊護士,之後亦轉職為為私人機構的兼職護士,故考慮量刑的整體性,就兩項控罪合共判囚6個月。

控罪指,被告梁翰堯(25歲)於2019年10月27日,在香港九龍何文田亞皆老街117-121號外的公眾地方,管有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於同地保管或控制1把長約16厘米的士巴拿、1把玻璃膠槍連玻璃膠、1罐黑色噴漆、3支強力膠、1把長約13厘米的六角扳手和1把鉗子,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上述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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