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阻警引國安法查手機敗訴 高院駁回黎智英上訴申請
壹傳媒黎智英前年8月被捕時,被警方檢取了2部手機。黎及後入稟指手機內涉及新聞材料等資料,認為警方無權查閱,高院於是下令把相關資料暫時封存。至今年7月律政司根據《港區國安法》再申領手令要求搜查。黎就此提出司法覆核,結果被高等法院駁回。他不服判決提上訴,上訴庭今(19日)午頒下判詞,駁回黎的上訴申請。本案上訴人是黎智英,答辯人是警務處處長。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副庭長關淑馨及上訴庭法官朱芬齡在今午頒下的判詞中提到,上訴人申請司法覆核時,爭辯《港區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中的「指明證據」不涵蓋新聞材料。上訴庭認為,「指明證據」指含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證據的任何物件。雖然上訴人指新聞自由是受《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保護的基本權利,但就刑事調查而言,新聞材料沒有豁免。判詞指,新聞材料的搜查受到香港法例《釋義及通則條例》規管,並引述案例指傳媒可起到監察作用,故須保障其資料來源保密性,但同時執法者在個別情況中,亦有必要檢取及調查新聞材料,故法庭批准手令時須平衡兩方面的公眾利益,而當傳媒一方提出申請,法官考慮後亦可更改或廢除手令,但新聞材料本身並非必定免於調查及檢取。
判詞續指,「指明證據」應涵蓋新聞材料,以達致《港區國安法》立法原意,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安等罪行,警方須展開有效搜查,包括搜查可能載有犯罪證據的新聞材料,如果新聞材料不屬「指明證據」範圍,將會削弱警方調查的效能,有違其立法原意。判詞重申,《港區國安法》原意是與香港特區法律並行,尋求銜接、兼容和互補,上述「指明證據」的詮釋不會減低本地法律對新聞自由的保障,強調本地法律基於公眾利益而對新聞材料的保護措施,仍適用於根據《港區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而發出的手令,而裁判官在批出手令時,仍須確保調查及檢取新聞材料是符合公眾利益。
對於上訴人質疑裁判官在批出手令時,未有就公眾利益作考慮。上訴庭就指上訴人在申請司法覆核許可時未提及這點,亦沒有向法官提出,故上訴庭不予考慮。另外,上訴人亦陳詞指,警方應循《港區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附表7申請「交出令」、而非本案的手令。上訴庭指這點亦是在庭上才首次提出,而就申請手令抑或交出令,警方有其獨立的決定權。
案件編號:CACV356、35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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